法艺花园

2014-3-5 17:23:5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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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唐敏) 日前,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父替子伤人”案作出终审裁定,认定吴宪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05年7月24日,吴宪光之子吴宝莹与本村的王定想到拉并屯赌场玩时,因与他人发生口角,吴宝莹被陈某某、严某某推打,王定想被李某某推打。吴宝莹将其被打之事告诉其父吴宪光。次日14时许,吴宪光与吴宝莹、王定想伙同本屯的韦安业、王立油等十多人手持镰刀、木棒到拉并村找李某某、陈某某、严某某报复。行至拉并屯的竹坡脚赌场时发现李、陈两人,吴宪光等人即冲上去用木棒殴打李、并追打陈,后又转到严家殴打严帮祖,致使李某某受重伤,八级残疾,陈某某、严某某受轻微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宪光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吴宪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宣判后,吴宪光不服提出上诉,认为事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万元,要求二审改判,从轻量刑。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定罪科刑,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已考虑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悔罪情节,量刑并无不当。
  最后,河池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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