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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市第二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商事审判部分)》的通知 (2007年12月29日 渝高法〔2008〕2号) 全市各中、基层人民法院: 为统一当前民商事审判中适用法律的认识和尺度,进一步提高全市法院民商事案件质量,在2007年6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市高院民二庭就民商事审判中适用相关法律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提出了意见,并在会上进行了讨论。会后,市高院民二庭将讨论意见及中基层法院反馈意见进行了汇总、研究,形成了《全市第二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商事审判部分)》。现将纪要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审判实践中如有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院民二庭。 全市第二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节选) (民商事审判部分) 为统一当前民商事审判中适用法律的认识和尺度,进一步提高全市法院民商事案件质量,根据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就全市第二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适用间题,纪要如下: 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保险合同的解释。(1)对保险合同中所使用的专业术语应当按其专业的含义进行解释而不能按通常的意义或常人的理解进行解释。(2)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属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强制性保险条款内容发生争议时,不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对保险人自行制定的保险合同条款,在保险合同当事人对条款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在先穷尽其他解释原则的情况下,对保险人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当保险合同语义明晰时,不得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二)关于保险告知义务。保险人对责任免除条款应尽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除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对有关免责条款内容做出解释,通常要特别申明,否则免责条款将不生效。对一般条款,保险人在保险条款中予以列明,即可认为其尽到了告知义务。 (三)关于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的关系。交强险是法定险而第三者责任险是任意险。在同一起事故中,如果投保人同时投保了上述两险种,人民法院应当首先适用交强险,其次再适用第三者责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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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市第二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商事审判部分)》的通知
(2007年12月29日 渝高法〔2008〕2号)
全市各中、基层人民法院:
为统一当前民商事审判中适用法律的认识和尺度,进一步提高全市法院民商事案件质量,在2007年6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市高院民二庭就民商事审判中适用相关法律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提出了意见,并在会上进行了讨论。会后,市高院民二庭将讨论意见及中基层法院反馈意见进行了汇总、研究,形成了《全市第二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商事审判部分)》。现将纪要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审判实践中如有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院民二庭。
全市第二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节选)
(民商事审判部分)
为统一当前民商事审判中适用法律的认识和尺度,进一步提高全市法院民商事案件质量,根据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就全市第二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适用间题,纪要如下:
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保险合同的解释。(1)对保险合同中所使用的专业术语应当按其专业的含义进行解释而不能按通常的意义或常人的理解进行解释。(2)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属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强制性保险条款内容发生争议时,不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对保险人自行制定的保险合同条款,在保险合同当事人对条款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在先穷尽其他解释原则的情况下,对保险人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当保险合同语义明晰时,不得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二)关于保险告知义务。保险人对责任免除条款应尽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除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对有关免责条款内容做出解释,通常要特别申明,否则免责条款将不生效。对一般条款,保险人在保险条款中予以列明,即可认为其尽到了告知义务。
(三)关于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的关系。交强险是法定险而第三者责任险是任意险。在同一起事故中,如果投保人同时投保了上述两险种,人民法院应当首先适用交强险,其次再适用第三者责任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