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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二百七十五条
2014-9-24 22: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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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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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施工合同主要内容的规定。
施工主要是指工程的建筑与安装。施工合同是指施工人完成工程的建筑安装工作,发包人验收后,接受该工程并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条为了规范施工合同,根据工程施工的一般特点,规定了施工合同中一些主要内容,即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证期、双方互相协作等条款。施工合同一般说来应该具备以下条款:
1、工程范围是指施工的界区,是施工人进行施工的工作范围。工程范围是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
2、建设工期是指施工人完成施工任务的期限。每个工程根据性质的不同,所需要的建设工期也各不相同。建设工期能否合理确定往往会影响到工程的质量的好坏,因此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确定合理的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是指施工过程中的阶段性工程。为了保证工程各阶段的交接,顺利完成工程建设,当事人应当明确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交工时间。
4、工程质量是指工程的等级要求,是施工合同中的核心内容。工程质量往往通过设计图纸和施工说明书、施工技术标准加以确定。工程质量条款是明确施工人施工要求,确定施工人责任的依据,是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人在施工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承包人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一般要符合下列要求:(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标准。(2)工程质量要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规定的要求,经质量监督站核定为合格或优良。(3)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购配件和设备要有出厂合格证和必要的检验报告。(4)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并已办理完工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5)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5、工程造价是指施工建设该工程所需的费用,包括材料费、施工成本等费用。当事人根据工程质量要求,根据工程的概预算,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对工程质量具有重要影响,因此,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双方当事人应当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6、技术资料主要是指勘察、设计文件以及其他施工人据以施所必需的基础资料。技术资料的交付是否及时往往影响到施工进度,因此当事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
7、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是指由哪一方当事人提供工程建设所必需的原材料以及设备。材料一般包括水泥、砖瓦石料、钢筋、木玻璃等建筑材料和构配件。设备一般包括供水、供电管线和设备消防设施、空调设备等。在实践中,有的由发包人负责提供,也可由施工人负责采购。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如果在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施工人)负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施工人履行采购任务,即是施工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是施工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发包人有权对施工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发现材料不合格的,有权要求施工人调换或者补齐。但是发包人不得利用自己有利的合同地位,指定施工人购入由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或设备。
8、拨款是指工程款的拨付;结算是指工程交工后,计算工程的实际造价以及与已拨付工程款之间的差额。拨款和结算条款是施工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和报酬的依据。一般来说,除“交钥匙工程”外,施工人只负责建筑、安装等施工工作,由发包人提供工程进度所需款项,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现实中,发包人往往利用自己在合同中的有利地位,要求施工人垫款施工。施工人垫款完成施工任务后,发包人常常是不及时结算,拖延支付工程以及施工人所垫付的款项,这是造成目前建筑市场中拖欠工程款现象的主要原因,因此当事人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垫款施工。
9、竣工验收是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必经程序,也是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前提。竣工验收条款一般包括验收的范围和内容、验收的标准和依据、验收人员的组成、验收方式和日期等内容。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10、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工程等项目。质量保证期是指工程各部分正常使用的期限,在实践中也称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应当与工程的性质相适应,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质量保证期,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证期限。
除了上述10项基本合同条款外,当事人可以约定其他协作条款。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施工人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报告书、对发包人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协助等。
俞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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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施工合同主要内容的规定。
施工主要是指工程的建筑与安装。施工合同是指施工人完成工程的建筑安装工作,发包人验收后,接受该工程并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条为了规范施工合同,根据工程施工的一般特点,规定了施工合同中一些主要内容,即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证期、双方互相协作等条款。施工合同一般说来应该具备以下条款:
1、工程范围是指施工的界区,是施工人进行施工的工作范围。工程范围是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
2、建设工期是指施工人完成施工任务的期限。每个工程根据性质的不同,所需要的建设工期也各不相同。建设工期能否合理确定往往会影响到工程的质量的好坏,因此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确定合理的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是指施工过程中的阶段性工程。为了保证工程各阶段的交接,顺利完成工程建设,当事人应当明确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交工时间。
4、工程质量是指工程的等级要求,是施工合同中的核心内容。工程质量往往通过设计图纸和施工说明书、施工技术标准加以确定。工程质量条款是明确施工人施工要求,确定施工人责任的依据,是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人在施工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承包人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一般要符合下列要求:(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标准。(2)工程质量要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规定的要求,经质量监督站核定为合格或优良。(3)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购配件和设备要有出厂合格证和必要的检验报告。(4)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并已办理完工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5)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5、工程造价是指施工建设该工程所需的费用,包括材料费、施工成本等费用。当事人根据工程质量要求,根据工程的概预算,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对工程质量具有重要影响,因此,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双方当事人应当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6、技术资料主要是指勘察、设计文件以及其他施工人据以施所必需的基础资料。技术资料的交付是否及时往往影响到施工进度,因此当事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
7、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是指由哪一方当事人提供工程建设所必需的原材料以及设备。材料一般包括水泥、砖瓦石料、钢筋、木玻璃等建筑材料和构配件。设备一般包括供水、供电管线和设备消防设施、空调设备等。在实践中,有的由发包人负责提供,也可由施工人负责采购。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如果在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施工人)负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施工人履行采购任务,即是施工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是施工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发包人有权对施工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发现材料不合格的,有权要求施工人调换或者补齐。但是发包人不得利用自己有利的合同地位,指定施工人购入由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或设备。
8、拨款是指工程款的拨付;结算是指工程交工后,计算工程的实际造价以及与已拨付工程款之间的差额。拨款和结算条款是施工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和报酬的依据。一般来说,除“交钥匙工程”外,施工人只负责建筑、安装等施工工作,由发包人提供工程进度所需款项,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现实中,发包人往往利用自己在合同中的有利地位,要求施工人垫款施工。施工人垫款完成施工任务后,发包人常常是不及时结算,拖延支付工程以及施工人所垫付的款项,这是造成目前建筑市场中拖欠工程款现象的主要原因,因此当事人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垫款施工。
9、竣工验收是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必经程序,也是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前提。竣工验收条款一般包括验收的范围和内容、验收的标准和依据、验收人员的组成、验收方式和日期等内容。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10、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工程等项目。质量保证期是指工程各部分正常使用的期限,在实践中也称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应当与工程的性质相适应,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质量保证期,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证期限。
除了上述10项基本合同条款外,当事人可以约定其他协作条款。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施工人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报告书、对发包人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协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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