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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判决书中的贿赂案件大数据分析
2014-7-25 20: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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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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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王丽娜
在司法公开的背景下,最高法院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各级法院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将符合条件的生效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
对1311个贿赂犯罪裁判文本的研究,大致可勾勒当下形形色色腐败中的权力寻租、利益输送以及贿赂案的司法裁判和公开现实,包括谁的贿案被公布、他们的身份职务是什么、受贿行为的高发行业领域有哪些?以及,他们在监狱服刑后减刑、假释的情况如何,甚至,哪些人的贿案判决没有被公开?
──编者
从最高法院开通的政务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财经》记者一共提取出与贿赂犯罪有关的1311个样本。
对这一庞大数据样本的研究结果,大致勾勒了当下形形色色腐败中的权力寻租、利益输送以及贿赂案的司法裁判和公开现实。
中国裁判文书网于去年7月1日开通。在司法公开的背景下,最高法院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各级法院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将符合条件的生效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最高法院院长周强称之为“史无前例的浩大工程”,它对应的是全国3000余家法院,以及年均审结1000余万件的案件数量。
海量的裁判文书正在持续不断地上传、公布。对这些公开的文书进行研究分析,本身即为司法公开题中应有之义。
贿赂犯罪是权力衍生下的权权交易、权钱交易,尤以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因侵害公职的廉洁性和社会的公平秩序而危害最甚。由此,《财经》记者以“受贿罪”为关键词,时间跨度上,选取裁判时间且上传时间在2014年1月1日至5月20日之间,再分别选择“刑事判决书”和“刑事裁定书”,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逐一检索,剔除无效(检方指控和罪名认定均不涉及受贿)、重复上传的情形,共提取出案件1311起,涉及1448个自然人。
这些案件中,除少量案件经二审发回重审和判决无罪外,经司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裁判文书约占88.7%,其余部分罪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贿赂犯罪中一人身犯数罪的情形较多,因此在数罪并罚中又涉及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等罪名。
对这一样本库的研究,《财经》试图解析如下问题:谁的贿案被公布、他们的身份职务是什么、受贿行为的高发行业领域有哪些?以及,他们在监狱服刑后减刑、假释的情况如何,甚至,哪些人的贿案判决没有被公开?
什么人、什么罪
对于1311个样本涉及的1448个自然人,性别信息明确的约有91%,其中男性1243人约占86%,女性贿赂犯罪的比例较低,仅占样本总数的5%。
从裁判文书中辨析他们的原工作单位和职务并不容易。近半样本在文书的开端不显示被告人的职务信息,浏览全文可查到相关信息的共966人,约占整个样本的67%;另有8%的人,其职务的关键信息在裁判文书中被某、××、A等替代,其中不乏“某事业单位A所长”这样的表述。还有8%的人姓名亦经过模糊处理。其余未出现职务信息。
样本显示,国家机关贿赂犯罪的人员比例最高,共466人,约占有明确职务信息总数的48%,且几乎涵盖了行政机关的各部门,如政府、国土、税务、公安、交通等部门,但从样本看大多数来自市、县、区、乡镇(街)机关。
这其中,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有33人,包括原市委书记、市长、副市长4人,原县委书记、副县长4人。比如兰溪市原市委书记、金华市政府原副市长朱福林,楚雄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赵万祥,湖北省知产局原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石首市原代市长张善彩等,受贿事项则集中在工程招投标、商品房开发审批、土地征用、人事晋升等方面。
不过,从行政级别上看,1448位被公开裁判文书的受贿人中,没有省部级以上的官员,厅局级以上的官员不到10人。
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构成贿赂犯罪的另一大主体,共计237人,多来自医疗系统、农林牧副渔、教育、环境监测、公积金管理和医疗基金管理等。
此外,来自国有企业的人员有72人,以市政工程公司、电力公司、客运公司、石化企业的工作人员居多,受贿事项多与工程承揽、业务合作、采购回扣有关。另外,国有公司工作人员37人,多从事粮食、采矿、煤炭行业。
在罪名方面,除2人为终审认定无罪和发回重审的案例外,受贿罪1251人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188人次、单位受贿9人次、利用影响力受贿6人次、贪污193人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11人次、滥用职权85人次、职务侵占33人次、行贿10人次、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6人次。
另外,司法文书还涉及介绍贿赂犯罪、妨碍作证罪、挪用资金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出卖个人信息罪等罪名。
这些文书的上传者是除最高法院以外的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这三级法院。在地域上虽然覆盖了除西藏、港澳台以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但在各地之间仍有较大的差异性,约三分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实现辖区内三级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样本选取的时间段内,上传最多者是山东省、广东省,但案件量并不少的北京只公开上传了3例。
样本显示,中级法院公开的比例最高,71.6%的案例来自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的公开数量占26.3%,这与目前基层法院的裁判文书质量和硬件建设不无关系。同时,这亦符合最高法院对裁判文书公开上网的设想,即最高法院、高级法院率先上网,其次是中级法院,最后再发展到基层法院。在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其三级法院裁判文书全部上网保守估计需要三年到五年。
对贿赂犯罪判处死刑、死缓的案件,最高法院、各高级法院分别具有复核权,这类案件的裁判文书除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例外,一般情况下也不予公开。样本中刑期最重的是无期徒刑,共有11人(包括4例减刑的裁定书),比如广州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何靖,金华市政府原副市长、兰溪市原市委书记朱福林及等人。
另外,受贿犯罪的群体委托律师辩护的比例较高,对481例一审和二审刑事判决书进行统计发现,有律师出庭辩护的比例高达89%。
公开的“规则”和问题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是最高法院推行裁判文书上网的原则要求之一。最高法院曾表示,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应该覆盖到所有案件,不允许根据案件类型、影响大小和文书质量高低进行取舍和选择性公开。
最高法院2013年11月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有四种例外情形,其中“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条款给选择性公开和法院自由裁量提供了空间。
该司法解释公布后,不少地方对裁判文书上网进一步制定了实施细则。以北京市高级法院为例,其在相关规定中对此款的解释是“公布后可能对正常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公布后可能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困扰的裁判文书”。一些法官表示,该条款具有相当的弹性,且会因法官个人的主观判断不同而有差异。
在裁判文书即将全面上网之前,有来自法院系统的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担忧,目前对司法的评价在内部与外部存有一定的差距,“原因之一是没有抓好大案要案、群众关注案件的公开,越是公众关注的案件越不公开,不关注的案件却网络直播”。
如上所述,在本文选择的样本中,未见省部级以上高官的身影。搜寻公开报道可知,在此时段内,广东原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周镇宏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罪名获判死缓。河南省安监局原党组书记、副局长李永新因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等罪名终审获判无期。另外,一些公众关注的案件,如兰州市物价局原局长杜明飞因受贿罪二审获刑15年等,在裁判文书网上均查询不到相关的文书,且未见不予公开的理由。
来自法院系统的人士表示,省部级高官的案情是否公开、披露程度等都是重大敏感事件,并非法院自身说了算。
裁判文书公开的一个要件是“及时”,如此才能尽快消除各方质疑,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最高法院要求,承办法官或者专门人员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完成技术处理,并提交专门机构上网公布。
统计表明,1311例样本中,一审生效判决书365例,终审判决书114例,另有63.5%的是包括减刑假释和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及改判的终审裁定书。按照规定,一审刑事判决有10天的上诉期限期满后生效,包括维持原判和发回重审等在内的终审裁判文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减刑假释的裁定在送达后生效,如果不考虑各种文书的不同,以15日为限,样本中仅有15.3%的裁判文书是在作出后15日内上网公开,45日之后才公开上网的有476例,占样本总数的36.3%。
此前,不少业内人士提出应进一步完善裁判文书的检索功能,方便公众查询,比如提供律师、法官姓名的检索,两者结合也可发现少数律师与法官可能存在的勾兑行为。目前,裁判文书网的检索条目功能仍较为单一。甚至在广西、新疆、云南、浙江等地的个别样本中,对辩护律师的姓名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也进行了匿名处理。
在推行裁判文书上网时,最高法院希望兼顾个人隐私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删除未成年人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对涉及婚姻家庭、刑事案件被害人等、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及免予刑事处罚者,必须对当事人进行匿名处理。样本显示,部分不属于此类情况的被告人也被进行了匿名处理,有些在证据中提到的家庭地址信息却并未进行删除。
据《财经》记者了解,各法院都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裁判文书上网的审查。北京市高级法院就设立了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的指导、协调和管理。
在理论层面,贿赂案件中有关行贿方的名称信息是否应该公开,目前尚有争议。
司法解释规定,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的姓名都应进行匿名处理。在贿赂犯罪中,行贿方既是行贿罪的嫌疑人又属证人。自2013年1月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1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相当数量的行贿人并未被追责。况且,如果行贿事项涉及公共利益,这部分人的姓名是否应该在上网的裁判文书中公开?对1311例样本的随机统计表明,仅有个别案例未对行贿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名称进行匿名处理。
减刑假释的公开与现实
2013年底曝光的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案,是减刑、假释环节的黑洞显现的典型一例。截至今年1月,检察机关对此系列案共立案24人,其中司法行政、监狱系统11人,看守所系统3人,法院系统1人,律师2人,涉案级别最高者为广东省司法厅原党委副书记、巡视员王承魁。
张海案的细节在公开的裁判文书中得到部分还原。王承魁情人杨某的裁判文书显示,张海的妻子找到杨某想把张海调到其他监狱。张海被调到武江监狱后,又通过王承魁向监狱有关领导打招呼被调到监狱医院服刑,并得到接见、立功、减刑等方面的帮助。杨某为此收受10万元。
在1311个涉及受贿的裁判文书样本中,减刑、假释的裁定书分别是214份和112份。这326份样本来自安徽、广东、山东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山东以公开115份减刑、假释的裁定书高居榜首,其余地区如北京、上海在样本选取的时段内未检索出相关文书。关押省部级高官的秦城监狱地处北京,对其报请减刑、假释的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是北京市的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
上述326份减刑、假释裁定书中,公示内容限于姓名、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历次减刑情况等。仍有5%的案例缺失姓名,其中近半数是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只有18%的样本公开了罪犯服刑前的职务,部分裁定书甚至缺失性别这样的基本信息。
减刑、假释制度改革是上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确定的任务之一,旨在建立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的公开制度,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在此之前,虽然2012年的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一律予以公示,但公示地点表述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这使得社会难以监督。
对112份假释裁定书进行具体分析,原判刑期在五年以上的重刑犯达89人,占样本总数达八成,其中判处五年以上10年以下、十年以上刑罚的分别是62人和27人。这112人中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只有8人,其余均是国家工作人员,且罪名中含有受贿罪。
按《刑法》规定,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者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符合相关规定可以假释。
依据裁定书注明的假释考验期计算可知,112人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比例最低者为51%,即实际服刑一半刑期,最高者为74%,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平均值约59%。其中山东省58份假释样本的平均比率亦是59%。
以实际执行原判刑期59%的样本为例,经青岛市中级法院裁定假释的杨锡聚,因受贿、贪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他的假释考验期是三年三个月余,实际执行刑期是四年八个多月。
至于假释后走出监狱时的重刑犯年龄,上述89人中,去除缺失年龄信息的15人后,他们经假释后走出监狱时的平均年龄是50.55岁。
对比其他犯罪的假释情况,以非暴力犯罪中的诈骗和非法经营两种罪名为例,在同样的时期内,检索山东省公开的减刑、假释裁定案例,可得到119份原判罪名含诈骗罪的假释裁定书(未将原判刑期是无期徒刑和死缓的案例计算在内),28份原判罪名含非法经营罪的假释裁定书。经分析可知,这两类案件假释后执行原判刑期的比例均为69%。
为何犯有受贿罪的罪犯比其他犯罪假释后实际服刑比率低?报请假释的理由多是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等,因公开的假释裁定书内容有限,通过样本难以全面解释。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决定中明确提到,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张海案的发生则加速了相应制度建设的进程。今年1月21日,中央政法委发布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直指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行为,“坚决杜绝社会反映强烈的'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后减刑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等现象”。
为进一步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防止造假换取减刑、假释和由此滋生的司法腐败,今年4月29日,最高法院发布了有关减刑假释的最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职务犯罪罪犯在内的六种报请减刑假释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向社会公示,减刑、假释的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该司法解释于6月1日起施行,公众监督的实质效果仍取决于公开的程度和方式。
此前在发布会上,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宫鸣回答《财经》记者提问时曾称,目前每年全国减刑、假释案件达60多万件,从事减刑、假释工作的法官数量上相对过少,工作量非常大,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
他表示,最高法院将下发《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实行备案审查的通知》,明确备案审查的具体程序。同时,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检查职务犯罪、涉黑犯罪、金融犯罪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今年下半年还将正式启动重点检查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比例是否明显高于其他罪犯的相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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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王丽娜
在司法公开的背景下,最高法院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各级法院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将符合条件的生效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
对1311个贿赂犯罪裁判文本的研究,大致可勾勒当下形形色色腐败中的权力寻租、利益输送以及贿赂案的司法裁判和公开现实,包括谁的贿案被公布、他们的身份职务是什么、受贿行为的高发行业领域有哪些?以及,他们在监狱服刑后减刑、假释的情况如何,甚至,哪些人的贿案判决没有被公开?
──编者
从最高法院开通的政务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财经》记者一共提取出与贿赂犯罪有关的1311个样本。
对这一庞大数据样本的研究结果,大致勾勒了当下形形色色腐败中的权力寻租、利益输送以及贿赂案的司法裁判和公开现实。
中国裁判文书网于去年7月1日开通。在司法公开的背景下,最高法院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各级法院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将符合条件的生效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最高法院院长周强称之为“史无前例的浩大工程”,它对应的是全国3000余家法院,以及年均审结1000余万件的案件数量。
海量的裁判文书正在持续不断地上传、公布。对这些公开的文书进行研究分析,本身即为司法公开题中应有之义。
贿赂犯罪是权力衍生下的权权交易、权钱交易,尤以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因侵害公职的廉洁性和社会的公平秩序而危害最甚。由此,《财经》记者以“受贿罪”为关键词,时间跨度上,选取裁判时间且上传时间在2014年1月1日至5月20日之间,再分别选择“刑事判决书”和“刑事裁定书”,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逐一检索,剔除无效(检方指控和罪名认定均不涉及受贿)、重复上传的情形,共提取出案件1311起,涉及1448个自然人。
这些案件中,除少量案件经二审发回重审和判决无罪外,经司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裁判文书约占88.7%,其余部分罪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贿赂犯罪中一人身犯数罪的情形较多,因此在数罪并罚中又涉及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等罪名。
对这一样本库的研究,《财经》试图解析如下问题:谁的贿案被公布、他们的身份职务是什么、受贿行为的高发行业领域有哪些?以及,他们在监狱服刑后减刑、假释的情况如何,甚至,哪些人的贿案判决没有被公开?
什么人、什么罪
对于1311个样本涉及的1448个自然人,性别信息明确的约有91%,其中男性1243人约占86%,女性贿赂犯罪的比例较低,仅占样本总数的5%。
从裁判文书中辨析他们的原工作单位和职务并不容易。近半样本在文书的开端不显示被告人的职务信息,浏览全文可查到相关信息的共966人,约占整个样本的67%;另有8%的人,其职务的关键信息在裁判文书中被某、××、A等替代,其中不乏“某事业单位A所长”这样的表述。还有8%的人姓名亦经过模糊处理。其余未出现职务信息。
样本显示,国家机关贿赂犯罪的人员比例最高,共466人,约占有明确职务信息总数的48%,且几乎涵盖了行政机关的各部门,如政府、国土、税务、公安、交通等部门,但从样本看大多数来自市、县、区、乡镇(街)机关。
这其中,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有33人,包括原市委书记、市长、副市长4人,原县委书记、副县长4人。比如兰溪市原市委书记、金华市政府原副市长朱福林,楚雄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赵万祥,湖北省知产局原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石首市原代市长张善彩等,受贿事项则集中在工程招投标、商品房开发审批、土地征用、人事晋升等方面。
不过,从行政级别上看,1448位被公开裁判文书的受贿人中,没有省部级以上的官员,厅局级以上的官员不到10人。
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构成贿赂犯罪的另一大主体,共计237人,多来自医疗系统、农林牧副渔、教育、环境监测、公积金管理和医疗基金管理等。
此外,来自国有企业的人员有72人,以市政工程公司、电力公司、客运公司、石化企业的工作人员居多,受贿事项多与工程承揽、业务合作、采购回扣有关。另外,国有公司工作人员37人,多从事粮食、采矿、煤炭行业。
在罪名方面,除2人为终审认定无罪和发回重审的案例外,受贿罪1251人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188人次、单位受贿9人次、利用影响力受贿6人次、贪污193人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11人次、滥用职权85人次、职务侵占33人次、行贿10人次、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6人次。
另外,司法文书还涉及介绍贿赂犯罪、妨碍作证罪、挪用资金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出卖个人信息罪等罪名。
这些文书的上传者是除最高法院以外的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这三级法院。在地域上虽然覆盖了除西藏、港澳台以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但在各地之间仍有较大的差异性,约三分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实现辖区内三级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样本选取的时间段内,上传最多者是山东省、广东省,但案件量并不少的北京只公开上传了3例。
样本显示,中级法院公开的比例最高,71.6%的案例来自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的公开数量占26.3%,这与目前基层法院的裁判文书质量和硬件建设不无关系。同时,这亦符合最高法院对裁判文书公开上网的设想,即最高法院、高级法院率先上网,其次是中级法院,最后再发展到基层法院。在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其三级法院裁判文书全部上网保守估计需要三年到五年。
对贿赂犯罪判处死刑、死缓的案件,最高法院、各高级法院分别具有复核权,这类案件的裁判文书除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例外,一般情况下也不予公开。样本中刑期最重的是无期徒刑,共有11人(包括4例减刑的裁定书),比如广州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何靖,金华市政府原副市长、兰溪市原市委书记朱福林及等人。
另外,受贿犯罪的群体委托律师辩护的比例较高,对481例一审和二审刑事判决书进行统计发现,有律师出庭辩护的比例高达89%。
公开的“规则”和问题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是最高法院推行裁判文书上网的原则要求之一。最高法院曾表示,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应该覆盖到所有案件,不允许根据案件类型、影响大小和文书质量高低进行取舍和选择性公开。
最高法院2013年11月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有四种例外情形,其中“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条款给选择性公开和法院自由裁量提供了空间。
该司法解释公布后,不少地方对裁判文书上网进一步制定了实施细则。以北京市高级法院为例,其在相关规定中对此款的解释是“公布后可能对正常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公布后可能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困扰的裁判文书”。一些法官表示,该条款具有相当的弹性,且会因法官个人的主观判断不同而有差异。
在裁判文书即将全面上网之前,有来自法院系统的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担忧,目前对司法的评价在内部与外部存有一定的差距,“原因之一是没有抓好大案要案、群众关注案件的公开,越是公众关注的案件越不公开,不关注的案件却网络直播”。
如上所述,在本文选择的样本中,未见省部级以上高官的身影。搜寻公开报道可知,在此时段内,广东原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周镇宏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罪名获判死缓。河南省安监局原党组书记、副局长李永新因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等罪名终审获判无期。另外,一些公众关注的案件,如兰州市物价局原局长杜明飞因受贿罪二审获刑15年等,在裁判文书网上均查询不到相关的文书,且未见不予公开的理由。
来自法院系统的人士表示,省部级高官的案情是否公开、披露程度等都是重大敏感事件,并非法院自身说了算。
裁判文书公开的一个要件是“及时”,如此才能尽快消除各方质疑,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最高法院要求,承办法官或者专门人员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完成技术处理,并提交专门机构上网公布。
统计表明,1311例样本中,一审生效判决书365例,终审判决书114例,另有63.5%的是包括减刑假释和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及改判的终审裁定书。按照规定,一审刑事判决有10天的上诉期限期满后生效,包括维持原判和发回重审等在内的终审裁判文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减刑假释的裁定在送达后生效,如果不考虑各种文书的不同,以15日为限,样本中仅有15.3%的裁判文书是在作出后15日内上网公开,45日之后才公开上网的有476例,占样本总数的36.3%。
此前,不少业内人士提出应进一步完善裁判文书的检索功能,方便公众查询,比如提供律师、法官姓名的检索,两者结合也可发现少数律师与法官可能存在的勾兑行为。目前,裁判文书网的检索条目功能仍较为单一。甚至在广西、新疆、云南、浙江等地的个别样本中,对辩护律师的姓名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也进行了匿名处理。
在推行裁判文书上网时,最高法院希望兼顾个人隐私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删除未成年人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对涉及婚姻家庭、刑事案件被害人等、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及免予刑事处罚者,必须对当事人进行匿名处理。样本显示,部分不属于此类情况的被告人也被进行了匿名处理,有些在证据中提到的家庭地址信息却并未进行删除。
据《财经》记者了解,各法院都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裁判文书上网的审查。北京市高级法院就设立了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的指导、协调和管理。
在理论层面,贿赂案件中有关行贿方的名称信息是否应该公开,目前尚有争议。
司法解释规定,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的姓名都应进行匿名处理。在贿赂犯罪中,行贿方既是行贿罪的嫌疑人又属证人。自2013年1月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1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相当数量的行贿人并未被追责。况且,如果行贿事项涉及公共利益,这部分人的姓名是否应该在上网的裁判文书中公开?对1311例样本的随机统计表明,仅有个别案例未对行贿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名称进行匿名处理。
减刑假释的公开与现实
2013年底曝光的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案,是减刑、假释环节的黑洞显现的典型一例。截至今年1月,检察机关对此系列案共立案24人,其中司法行政、监狱系统11人,看守所系统3人,法院系统1人,律师2人,涉案级别最高者为广东省司法厅原党委副书记、巡视员王承魁。
张海案的细节在公开的裁判文书中得到部分还原。王承魁情人杨某的裁判文书显示,张海的妻子找到杨某想把张海调到其他监狱。张海被调到武江监狱后,又通过王承魁向监狱有关领导打招呼被调到监狱医院服刑,并得到接见、立功、减刑等方面的帮助。杨某为此收受10万元。
在1311个涉及受贿的裁判文书样本中,减刑、假释的裁定书分别是214份和112份。这326份样本来自安徽、广东、山东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山东以公开115份减刑、假释的裁定书高居榜首,其余地区如北京、上海在样本选取的时段内未检索出相关文书。关押省部级高官的秦城监狱地处北京,对其报请减刑、假释的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是北京市的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
上述326份减刑、假释裁定书中,公示内容限于姓名、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历次减刑情况等。仍有5%的案例缺失姓名,其中近半数是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只有18%的样本公开了罪犯服刑前的职务,部分裁定书甚至缺失性别这样的基本信息。
减刑、假释制度改革是上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确定的任务之一,旨在建立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的公开制度,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在此之前,虽然2012年的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一律予以公示,但公示地点表述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这使得社会难以监督。
对112份假释裁定书进行具体分析,原判刑期在五年以上的重刑犯达89人,占样本总数达八成,其中判处五年以上10年以下、十年以上刑罚的分别是62人和27人。这112人中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只有8人,其余均是国家工作人员,且罪名中含有受贿罪。
按《刑法》规定,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者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符合相关规定可以假释。
依据裁定书注明的假释考验期计算可知,112人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比例最低者为51%,即实际服刑一半刑期,最高者为74%,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平均值约59%。其中山东省58份假释样本的平均比率亦是59%。
以实际执行原判刑期59%的样本为例,经青岛市中级法院裁定假释的杨锡聚,因受贿、贪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他的假释考验期是三年三个月余,实际执行刑期是四年八个多月。
至于假释后走出监狱时的重刑犯年龄,上述89人中,去除缺失年龄信息的15人后,他们经假释后走出监狱时的平均年龄是50.55岁。
对比其他犯罪的假释情况,以非暴力犯罪中的诈骗和非法经营两种罪名为例,在同样的时期内,检索山东省公开的减刑、假释裁定案例,可得到119份原判罪名含诈骗罪的假释裁定书(未将原判刑期是无期徒刑和死缓的案例计算在内),28份原判罪名含非法经营罪的假释裁定书。经分析可知,这两类案件假释后执行原判刑期的比例均为69%。
为何犯有受贿罪的罪犯比其他犯罪假释后实际服刑比率低?报请假释的理由多是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等,因公开的假释裁定书内容有限,通过样本难以全面解释。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决定中明确提到,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张海案的发生则加速了相应制度建设的进程。今年1月21日,中央政法委发布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直指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行为,“坚决杜绝社会反映强烈的'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后减刑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等现象”。
为进一步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防止造假换取减刑、假释和由此滋生的司法腐败,今年4月29日,最高法院发布了有关减刑假释的最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职务犯罪罪犯在内的六种报请减刑假释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向社会公示,减刑、假释的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该司法解释于6月1日起施行,公众监督的实质效果仍取决于公开的程度和方式。
此前在发布会上,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宫鸣回答《财经》记者提问时曾称,目前每年全国减刑、假释案件达60多万件,从事减刑、假释工作的法官数量上相对过少,工作量非常大,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
他表示,最高法院将下发《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实行备案审查的通知》,明确备案审查的具体程序。同时,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检查职务犯罪、涉黑犯罪、金融犯罪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今年下半年还将正式启动重点检查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比例是否明显高于其他罪犯的相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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