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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法官辞职 最近网络上出现很多法官辞职的新闻、消息和讨论文章,以此出发,有谈法官待遇问题的,有谈职业尊严问题的,有谈理想预期问题的,有宏观谈司法骨干流失问题的,有微观谈职业群体中个人体验感受的,凡此种种不一而足。笔者作为一名司法从业者,不揣冒昧,也来谈谈法官辞职问题。 从辞职法官的个体角度看。已有评论中很多人对辞职法官前景是很忧虑的,理由不外乎是“隔行如隔山”“律师职业也不易”,又或坐了多年机关心态转变困难等等。笔者认为这些因素都是值得认真对待的,但却并未达到需要为此感到忧虑的地步。原因有三:一、能够有勇气主动离开“安稳”“铁饭碗”的,基本上是常年工作在司法一线的骨干,他们常年负担着繁重的司法审判工作,并不缺少行动力。相反,那些不在一线接触案件,不从事一线实务的工作人员才会为此忧虑,这些人是绝没勇气和魄力离开这份“铁饭碗”的。 二、辞职法官因其常年接触案件,谙熟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从程序到实体的案件全程流转细节,辞职做律师的“再就业”过程,职业技能方面不存在太大障碍,且两者保有的是同一个职业群体的共识,谈不上“隔行”,也就更无山可隔。 三、机关并非一个整体,个人的心态因其所处位置和工作境遇而不很相同,甚至很不相同。那些下决心辞职出来的,在机关里也多是缺乏养成“机关心态”土壤的群体。因此,对于辞职法官个体而言,辞职所带来的风险也许并不像人们忧虑的那么严重。 从司法骨干流失的宏观角度看。司法骨干流失问题与法官个体辞职风险问题不同,这是一个极其值得忧虑的问题。这种吊诡的“劣币驱逐良币”现状之所以出现的原因,并不能简单的归于某一个或者某一类原因。而造成这一现实境况的原因也正是司法体制改革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其一、司法辅助人员规模过于庞大。在法院司法辅助人员数量太多,这些工作人员不能为司法审判工作提供直接的“生产力”,且其在法院系统构架中属于与司法审判人员同一级别互不统属的管理模式,因此,其应有的辅助作用,因不受司法审判人员的管辖而很难得到发挥。 其二、拥有办案资格的部分有行政职务的领导不参与办案。这直接导致虽然法院系统看似人员较多,具有办案资格的人数也并不算少,但实际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总是不足的主要原因。那句流行的俗语“三个闲成猪,两个累成狗”很能反映在这样的境遇下一线办案人员的心态失衡状况。 其三、在薪酬待遇方面,由于存在大量的非办案人员,一刀切式的薪酬调整,如全面升高则会带来巨大的财政压力,且无法在根本上解决办案人员的心态失衡问题,而全面保持现状则办案人员的生活状况难于维持一个相对中产的层次,因此整体式调整很难行得通。 从更为宏观的社会整体角度来看。如果将法律职业体系看做是一个类似于市场的场域,那么人才的流动一定是向着物质或者精神方面有更大收益的领域。因此,司法体制改革正逢其时且势在必行,以细致的分析和不断的实践为导向,在改革中通过制度设置实现人才的合理流动和动态平衡,以此为法治国家的建设打下最坚实的基础。实现法律领域的宏观调控,确保法治国家的长治久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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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法官辞职
最近网络上出现很多法官辞职的新闻、消息和讨论文章,以此出发,有谈法官待遇问题的,有谈职业尊严问题的,有谈理想预期问题的,有宏观谈司法骨干流失问题的,有微观谈职业群体中个人体验感受的,凡此种种不一而足。笔者作为一名司法从业者,不揣冒昧,也来谈谈法官辞职问题。
从辞职法官的个体角度看。已有评论中很多人对辞职法官前景是很忧虑的,理由不外乎是“隔行如隔山”“律师职业也不易”,又或坐了多年机关心态转变困难等等。笔者认为这些因素都是值得认真对待的,但却并未达到需要为此感到忧虑的地步。原因有三:一、能够有勇气主动离开“安稳”“铁饭碗”的,基本上是常年工作在司法一线的骨干,他们常年负担着繁重的司法审判工作,并不缺少行动力。相反,那些不在一线接触案件,不从事一线实务的工作人员才会为此忧虑,这些人是绝没勇气和魄力离开这份“铁饭碗”的。
二、辞职法官因其常年接触案件,谙熟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从程序到实体的案件全程流转细节,辞职做律师的“再就业”过程,职业技能方面不存在太大障碍,且两者保有的是同一个职业群体的共识,谈不上“隔行”,也就更无山可隔。
三、机关并非一个整体,个人的心态因其所处位置和工作境遇而不很相同,甚至很不相同。那些下决心辞职出来的,在机关里也多是缺乏养成“机关心态”土壤的群体。因此,对于辞职法官个体而言,辞职所带来的风险也许并不像人们忧虑的那么严重。
从司法骨干流失的宏观角度看。司法骨干流失问题与法官个体辞职风险问题不同,这是一个极其值得忧虑的问题。这种吊诡的“劣币驱逐良币”现状之所以出现的原因,并不能简单的归于某一个或者某一类原因。而造成这一现实境况的原因也正是司法体制改革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其一、司法辅助人员规模过于庞大。在法院司法辅助人员数量太多,这些工作人员不能为司法审判工作提供直接的“生产力”,且其在法院系统构架中属于与司法审判人员同一级别互不统属的管理模式,因此,其应有的辅助作用,因不受司法审判人员的管辖而很难得到发挥。
其二、拥有办案资格的部分有行政职务的领导不参与办案。这直接导致虽然法院系统看似人员较多,具有办案资格的人数也并不算少,但实际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总是不足的主要原因。那句流行的俗语“三个闲成猪,两个累成狗”很能反映在这样的境遇下一线办案人员的心态失衡状况。
其三、在薪酬待遇方面,由于存在大量的非办案人员,一刀切式的薪酬调整,如全面升高则会带来巨大的财政压力,且无法在根本上解决办案人员的心态失衡问题,而全面保持现状则办案人员的生活状况难于维持一个相对中产的层次,因此整体式调整很难行得通。
从更为宏观的社会整体角度来看。如果将法律职业体系看做是一个类似于市场的场域,那么人才的流动一定是向着物质或者精神方面有更大收益的领域。因此,司法体制改革正逢其时且势在必行,以细致的分析和不断的实践为导向,在改革中通过制度设置实现人才的合理流动和动态平衡,以此为法治国家的建设打下最坚实的基础。实现法律领域的宏观调控,确保法治国家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