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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证据为王 证据制度历经神示、法定和自由心证三个阶段。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口供始终占据着证据舞台的最中央,历史地位无可比拟。在新法定证据制度逐步确立的当前,被告人供述的在证据体系中的作用被一再有意识的削弱。裁判者也希望借助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来弥补言词证据的脆弱和易变。 但必须承认,被告人供述作为据以认定犯罪的直接证据,可以直接、完整地证明案件事实,是很多只能证明片段信息的客观性证据所无法比拟的。与其说是口供为王,不如说是直接证据为王。证据体系中含有直接证据,如亲历犯罪过程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均可,其他间接证据才有附着的依靠,要间接证据自行粘合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较为不易。 在类案中的不同作用 被告人供述在各类不同的案件中的地位并不相同。一般是其他证据越薄弱,口供对于定案就越重要。其他证据越充分,口供承担的证明压力就可以减轻。审查中,最为担心的就是,其他证据不充分,而被告人供述又出现变化的情况。像在毒品案件,一对一的强奸案件,行受贿案件里,被告人的供述在证据体系中的作用就非常重要,而出现变化的可能又非常高。 证据越薄弱,口供越易变化 实践中,证据条件越是薄弱的案件,口供就越容易发生变化。嫌疑人与司法人员始终处于不断博弈的过程,只有案件证据足以锁定的事实,嫌疑人才会俯首称臣。只要证据有缝隙,嫌疑人的就能及时嗅到,辩解随之而来。供述出现反复,在其他证据足以印证的条件下还能处理。对于像有些证据十分薄弱的毒品案件,常常就是没有口供,就无法定罪。所以,对于像毒品、强奸、职务犯罪案件,口供是双方不断较量、调整中形成的一种定案平衡。 幽灵抗辩时有存在 还有一些案件,被告人会提出一些没有线索、无法查实的幽灵抗辩。基于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缝隙,幽灵抗辩很多查无可查,但似乎理论上也不能完全排除抗辩事由存在的可能。 交通肇事案件容易顶包 不是被告人没有辩解就意味着案件办理没问题。在具体办案中,即使没有辩解也要严格审查在案证据。要提防嫌疑人自愿性的虚假供述,基于替人顶罪的动机,把非自己所为的事情揽在自己身上。这种情况交通肇事案件中比较常见。 被告人供述常常掺水 被告人基于不同的目的,大部分案件里供述的真实性堪忧。不同的是:有些完全不认罪,有些是认一部分,有些是纠结于部分细节,有些是刻意回避。总体来看,如果是家庭情感纠纷引发的伤害、杀人案件,现场抓现行的案件,有自首情节的的案件,供述的真实性比较强。其他案件,被告人供述多多少少会有水分。特别是聚众斗殴等聚众型案件、共同故意伤害案件,共同参与人一般都自觉地往罪轻方面供述。毒品案件、一对一的伤害案件、强奸案件、职务犯罪案件都是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供或翻。 被告人供述的记录 言词证据审查起来极为不易,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言词证据的来源本身蕴含着不确定性。被告人供述从被告人口中到形成具体的书面材料至少要经过三道整理。被告人本人供述已经其本人的加工,侦查人员要将嫌疑人的语言进行整理,后记录人员又要加工整理输入电脑,最后形成卷宗中的笔录。证人证言也与之类似。言词证据几乎都要经过若干道工序的加工整理,其所表达的意思与事实的原貌是否会出现偏差,的确存疑。但同时我们又要承认,如果无底线地怀疑言词证据,将会陷入不可知论的怪圈,所有的案件笔录都面临着这样的问题。所以我们还是要提倡有限度的怀疑,也即在合理限度内应以信任侦查机关为原则和出发点,在没有充分证据相左的情况下,我们应选择相信笔录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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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证据为王
证据制度历经神示、法定和自由心证三个阶段。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口供始终占据着证据舞台的最中央,历史地位无可比拟。在新法定证据制度逐步确立的当前,被告人供述的在证据体系中的作用被一再有意识的削弱。裁判者也希望借助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来弥补言词证据的脆弱和易变。
但必须承认,被告人供述作为据以认定犯罪的直接证据,可以直接、完整地证明案件事实,是很多只能证明片段信息的客观性证据所无法比拟的。与其说是口供为王,不如说是直接证据为王。证据体系中含有直接证据,如亲历犯罪过程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均可,其他间接证据才有附着的依靠,要间接证据自行粘合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较为不易。
在类案中的不同作用
被告人供述在各类不同的案件中的地位并不相同。一般是其他证据越薄弱,口供对于定案就越重要。其他证据越充分,口供承担的证明压力就可以减轻。审查中,最为担心的就是,其他证据不充分,而被告人供述又出现变化的情况。像在毒品案件,一对一的强奸案件,行受贿案件里,被告人的供述在证据体系中的作用就非常重要,而出现变化的可能又非常高。
证据越薄弱,口供越易变化
实践中,证据条件越是薄弱的案件,口供就越容易发生变化。嫌疑人与司法人员始终处于不断博弈的过程,只有案件证据足以锁定的事实,嫌疑人才会俯首称臣。只要证据有缝隙,嫌疑人的就能及时嗅到,辩解随之而来。供述出现反复,在其他证据足以印证的条件下还能处理。对于像有些证据十分薄弱的毒品案件,常常就是没有口供,就无法定罪。所以,对于像毒品、强奸、职务犯罪案件,口供是双方不断较量、调整中形成的一种定案平衡。
幽灵抗辩时有存在
还有一些案件,被告人会提出一些没有线索、无法查实的幽灵抗辩。基于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缝隙,幽灵抗辩很多查无可查,但似乎理论上也不能完全排除抗辩事由存在的可能。
交通肇事案件容易顶包
不是被告人没有辩解就意味着案件办理没问题。在具体办案中,即使没有辩解也要严格审查在案证据。要提防嫌疑人自愿性的虚假供述,基于替人顶罪的动机,把非自己所为的事情揽在自己身上。这种情况交通肇事案件中比较常见。
被告人供述常常掺水
被告人基于不同的目的,大部分案件里供述的真实性堪忧。不同的是:有些完全不认罪,有些是认一部分,有些是纠结于部分细节,有些是刻意回避。总体来看,如果是家庭情感纠纷引发的伤害、杀人案件,现场抓现行的案件,有自首情节的的案件,供述的真实性比较强。其他案件,被告人供述多多少少会有水分。特别是聚众斗殴等聚众型案件、共同故意伤害案件,共同参与人一般都自觉地往罪轻方面供述。毒品案件、一对一的伤害案件、强奸案件、职务犯罪案件都是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供或翻。
被告人供述的记录
言词证据审查起来极为不易,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言词证据的来源本身蕴含着不确定性。被告人供述从被告人口中到形成具体的书面材料至少要经过三道整理。被告人本人供述已经其本人的加工,侦查人员要将嫌疑人的语言进行整理,后记录人员又要加工整理输入电脑,最后形成卷宗中的笔录。证人证言也与之类似。言词证据几乎都要经过若干道工序的加工整理,其所表达的意思与事实的原貌是否会出现偏差,的确存疑。但同时我们又要承认,如果无底线地怀疑言词证据,将会陷入不可知论的怪圈,所有的案件笔录都面临着这样的问题。所以我们还是要提倡有限度的怀疑,也即在合理限度内应以信任侦查机关为原则和出发点,在没有充分证据相左的情况下,我们应选择相信笔录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