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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记者 朱磊 作为一部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正在进行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近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组织召开的行政诉讼法修改主题研讨会上,与会的多位专家、学者纷纷就如何修改完善行政诉讼法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认为,应建立赔偿准备金制度和法院支付令制度。 莫于川建议,在行政诉讼法的执行一章中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设立与行政诉讼相配套的国家专项赔偿准备金,由各级财政直接统一管理。人民法院作出的有支付内容的判决生效后,同时签发支付令。胜诉的当事人持判决书和支付令到被告所属一级政府的国家专项赔偿准备金指定代管银行领取赔偿金。财政经费管理机关从被告行政机关下一年度财政拨款中直接扣减。 在谈到作此修改的理由时,莫于川表示,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赔偿制度架构不尽合理,造成赔偿渠道不顺畅,有的胜诉的行政相对人得不到及时赔偿,其权利最终得不到实际救济。建立法院支付令制度,有助于完善国家专项赔偿金制度,能更有效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也有助于避开行政机关的阻力,提高行政赔偿的直接性、通畅性、有效性和权威性,并且与其他方案相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莫于川说,法院支付令的制度设计可以考虑包括如下内容: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与行政诉讼相配套的国家专项赔偿、补偿准备金,存入指定银行,由各级财政直接统一管理。二是人民法院作出的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判决(包括行政赔偿判决和行政补偿判决)生效后,若被诉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拒绝履行,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指定银行应按照支付令向权利人支付赔偿金。三是指定银行在支付赔偿金后三日内通报本级政府和败诉行政机关,由败诉行政机关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具体责任人追偿。 “这一制度设计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减少社会成本,从而提升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和公信力。”莫于川说。 此外,莫于川认为,还应扩大行政诉讼参加人范围。从多年的实践效果看,行政诉讼法关于诉讼参加人的规定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行政诉讼原告的范围狭窄,资格的确立规则不明确;未规定行政公益诉讼,在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又无行政相对人起诉的情况下,不能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立规则不明确,第三人的范围比较狭窄;未建构诉讼代表人制度,在当事人众多的情况下不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等。因此亟待进一步明确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规则和范围,建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明确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范围,明确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立规则并扩展其范围,规定行政诉讼代表人制度及其具体内容。 “行政诉讼法修改应更加注重保护公民权利,约束行政权力。”莫于川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品新建议,行政诉讼法修改应设立证据对接制度。 刘品新表示,行政执法、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存在着差异,必须进行对接。司法实务中,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对接主要通过直接使用、转化后使用、补强后使用、执法人员出庭作证、侦查人员提前介入以及排除无效证据等方式进行。相关立法的证据制度部分,应当将上述对接机制明确下来,以规范和指导司法实践。 在谈到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基本方向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贵松认为,行政诉讼法修改应着力促进行政救济的便民性和实效性。 对于原告资格问题,王贵松建议将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相关规定修改为:与行政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步峰遗憾地表示,行政合同、客观诉讼等内容没有纳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实践中,行政合同的司法审查已经较为常见,而一些领域的行政诉讼呈现出客观化趋势,这些内容都亟待规范,应该纳入草案之内。”张步峰说。 “我国行政诉讼法自施行以来尚未作过任何修改,启动修法程序很不容易,希望这次修改能在创新审判体制、完善诉讼程序等方面作出更多的修改完善,更有效地保障公民权利、规范行政权力、促进依法行政。”莫于川由衷地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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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记者 朱磊
作为一部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正在进行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近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组织召开的行政诉讼法修改主题研讨会上,与会的多位专家、学者纷纷就如何修改完善行政诉讼法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认为,应建立赔偿准备金制度和法院支付令制度。
莫于川建议,在行政诉讼法的执行一章中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设立与行政诉讼相配套的国家专项赔偿准备金,由各级财政直接统一管理。人民法院作出的有支付内容的判决生效后,同时签发支付令。胜诉的当事人持判决书和支付令到被告所属一级政府的国家专项赔偿准备金指定代管银行领取赔偿金。财政经费管理机关从被告行政机关下一年度财政拨款中直接扣减。
在谈到作此修改的理由时,莫于川表示,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赔偿制度架构不尽合理,造成赔偿渠道不顺畅,有的胜诉的行政相对人得不到及时赔偿,其权利最终得不到实际救济。建立法院支付令制度,有助于完善国家专项赔偿金制度,能更有效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也有助于避开行政机关的阻力,提高行政赔偿的直接性、通畅性、有效性和权威性,并且与其他方案相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莫于川说,法院支付令的制度设计可以考虑包括如下内容: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与行政诉讼相配套的国家专项赔偿、补偿准备金,存入指定银行,由各级财政直接统一管理。二是人民法院作出的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判决(包括行政赔偿判决和行政补偿判决)生效后,若被诉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拒绝履行,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指定银行应按照支付令向权利人支付赔偿金。三是指定银行在支付赔偿金后三日内通报本级政府和败诉行政机关,由败诉行政机关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具体责任人追偿。
“这一制度设计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减少社会成本,从而提升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和公信力。”莫于川说。
此外,莫于川认为,还应扩大行政诉讼参加人范围。从多年的实践效果看,行政诉讼法关于诉讼参加人的规定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行政诉讼原告的范围狭窄,资格的确立规则不明确;未规定行政公益诉讼,在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又无行政相对人起诉的情况下,不能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立规则不明确,第三人的范围比较狭窄;未建构诉讼代表人制度,在当事人众多的情况下不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等。因此亟待进一步明确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规则和范围,建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明确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范围,明确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立规则并扩展其范围,规定行政诉讼代表人制度及其具体内容。
“行政诉讼法修改应更加注重保护公民权利,约束行政权力。”莫于川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品新建议,行政诉讼法修改应设立证据对接制度。
刘品新表示,行政执法、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存在着差异,必须进行对接。司法实务中,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对接主要通过直接使用、转化后使用、补强后使用、执法人员出庭作证、侦查人员提前介入以及排除无效证据等方式进行。相关立法的证据制度部分,应当将上述对接机制明确下来,以规范和指导司法实践。
在谈到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基本方向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贵松认为,行政诉讼法修改应着力促进行政救济的便民性和实效性。
对于原告资格问题,王贵松建议将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相关规定修改为:与行政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步峰遗憾地表示,行政合同、客观诉讼等内容没有纳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实践中,行政合同的司法审查已经较为常见,而一些领域的行政诉讼呈现出客观化趋势,这些内容都亟待规范,应该纳入草案之内。”张步峰说。
“我国行政诉讼法自施行以来尚未作过任何修改,启动修法程序很不容易,希望这次修改能在创新审判体制、完善诉讼程序等方面作出更多的修改完善,更有效地保障公民权利、规范行政权力、促进依法行政。”莫于川由衷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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