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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3:5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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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常佳 李媛) 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受理了被告人张先忠等十五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多起刑事案件。
  检察机关分别指控:2008年2月至4月,被告人张先忠向他人非法收购大量卷烟,并将非法收购的卷烟存放于朝阳区某库房,被告人张先忠被抓获后从上述地点查获伪劣卷烟14283条,价值人民币共计220万余元。
  2007年9月至2008年4月,被告人张德洪向他人非法出售伪劣卷烟共计价值人民币2万余元。2008年4月16日,从本市丰台区某村起获其欲对外销售的伪劣卷烟3520条,价值人民币13万余元。
  2008年2月至4月,被告人黄厦门、林明哲明知是伪劣卷烟仍将其存入库房并对外进行销售。2008年4月16日,从其库房处起获伪劣卷烟13425条,价值人民币451万余元。
  2007年12月至2008年4月,被告人芦晓军伙同被告人聂月、王乐家、柳青海、范春勇、闫长水、安振祥,为非法营利,在北京市丰台区等地租用多处库房,将大量从他处运来的伪劣卷烟暂存、转售给被告人刘晓莉等人,由被告人刘晓莉等人对外进行销售。被告人芦晓军等人2008年4月16日至5月24日被查获后,从其租用的库房内起获伪劣卷烟共计91239条,价值人民币共计840万余元。另,被告人孔凡良、孔祥涛4月16日被查获后,当场起获为了卷烟16592条,价值人民币共计280万余元。被告人刘晓莉4月16日被查获后,起获伪劣卷烟31508条,价值人民币共计101万余元。被告人邱桂芳4月24日被查获后,起获伪劣卷烟4081条,价值人民币共计17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上述15名被告无视国家法律,销售伪劣产品,应当分别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案件正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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