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3:5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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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徐亚超) 近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输血导致病人感染爱滋病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经调解被告赔偿原告邸某人民币10万元。
  原告邸某1999年1月30日出生,系永城市条河乡人。2000年7月,邸某因患出血性肠炎,到附近的肖县何寨村卫生室就诊。因出血过多需要输血,主诊医生林某在未到法定血站提取血液制品以及没有严格检验的情况下,让一名献血人直接供血给邸某。邸某出院一段时间后,出现抵抗力下降,发热等症状。从2003年2月份开始,邸某症状加重,高烧不退,经多方治疗,效果均不明显。2月18日,邸某经省防疫总站确诊为爱滋病人,经查传播途径系输血感染。邸某随即向何寨村卫生室及主诊医生林某索赔,因索赔数额过高,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邸某于2003年7月13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10万元。
  永城市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何寨卫生室、主诊医生林某共同赔偿原告邸某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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