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4:0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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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王悦) 河南农民尚某几年前来到北京,一直没有稳定的工作。整日无所事事的他竟想到一条写恐吓信敲诈他人的“发财之路”,并多次付诸实施。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和放火两项罪名,判处尚某有期徒刑9年。
  尚某的敲诈对象基本都是他的河南老乡,看到人家自食其力做买卖挣了钱,尚某非常眼红,便想敲他们一笔。2002年9月至2006年1月间,尚某向四家河南老乡的暂住地门口投放了恐吓信,内容不是要放火烧他们的房子,就是威胁他们家人的人身安全。尚某在信中要求老乡们把钱放在他指定的地点,否则就对他们的家人“采取措施”。有些老乡害怕,按信中的要求照办了。尚某分别从三家人那敲诈了20000元、25000元和17000元。被尚某敲诈的有个姓郑的老乡起初没有按信中的要求给钱,尚某决定给他点“颜色”看看。2005年6月1日,尚某按恐吓信中放火威胁郑先生的说法,向老乡郑先生家厨房倒入汽油并放火,烧毁抽油烟机、灶具等物品。火虽然被扑灭了,郑先生也乖乖地按信中的要求给了15000元钱。尚某拿到这些钱后,很快就挥霍一空了。
  此后,尚某继续用这种投放恐吓信的方法“挣钱”。2004年4月至2005年间,尚某分别向几个老乡分别敲诈勒索2万元未遂。去年8月7日,尚某再次给老乡徐先生打电话,恐吓要求徐先生给钱,机智的徐先生假意答应了尚某,之后和几个老乡来到指定的放钱地点,当场将尚某抓获送到了派出所。
  法庭上,尚某对检察院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没有提出异议,但对检察院指控其犯放火罪予以否认。尚某的辩护人认为检察院指控尚某犯放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指控尚某犯敲诈勒索罪有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尚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纵火焚烧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尚某使用威胁及要挟手段敲诈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尚某的行为不构成放火罪,与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以尚某犯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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