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4:1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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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建平  马莺) 苏州市的一位张女士以输血感染丙肝为由起诉苏州某医院,却因证据不足被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判决败诉。
  2002年4月,张女士被确诊患有丙肝。七年前张女士在苏州某医院产下一女时,曾因病情需要输血400cc。她认为丙肝是接受医院输血时被感染的,故起诉要求医院赔偿。诉讼期间,张女士仅向法院递交了一份出生医学证明书和丙肝检验报告单。按照张女士的说法,法律规定医患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因此病史纪录、输血的证明都应当由医院提供。
  法院认为,医院方因举证责任倒置而需承担的证明事项,法律有明确规定。张女士首先应当证明其在被告医院生产时曾接受输血,但其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书无法证明这一事实,更不能证明丙肝就是在医院接受输血时所致,同时她也未能举出其它相关证据。张女士凭借己方应掌握的病历、出院纪录、医疗费用单据等材料完全能胜任对输血事实的证明,其要求医院负责提交病史纪录和输血证明显然是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误解。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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