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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健:法治语境下的“三个至上”
2014-8-14 1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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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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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脚步越来越近的时候,对“三个至上”的讨论似乎又一次开始热烈起来。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讨论的方式依然是拿出以往一些文章否定“三个至上”,抑或是发表一些新的文章论证必须抛弃“三个至上”,等等。似乎没有多少人能够拿出耐心认真地分析“三个至上”与中国社会实际的关联性,也没用多少人真正愿意站在中国特色法治语境下来解读“三个至上”,更没有什么人愿意用心挖掘“三个至上”对于中国法治的建设性意义。在我看来,对于“三个至上”的解读将有助于人们厘清中国法治与执政党建设的关系,有助于中国特色法治社会的构建,甚至有助于对中国特色依法治国问题的深入探讨。
文章的开始,应当回顾“三个至上”的提出。2007年12月26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指出,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承担起带领广大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不懈努力。”显而易见,这一事实直接驳斥了一部分“粗心大意”的人把“三个至上”作为前任首席大法官的论述的观点。换句话说,“三个至上”的论断是胡锦涛同志代表中央对所有法官和检察官提出的要求。其目的、地位与价值显然是最高法院所无法比肩的。也正因为如此,只有将“三个至上”视为执政党对政法队伍建设提出的基本要求,才能准备评价“三个至上”的基本价值。
一部分学者批评“三个至上”原则的核心观点是所谓“三个至上”曲解了“至上”的概念,使得司法机关无法把握究竟该如何在具体的案件办理过程中遵循这一原则。即所谓“三个至上谁至上”。在我看来,学者们的观点似乎看上去很有道理,然而他们选择性忽视了一个至关重要的背景——“三个至上”原则是中国执政党用其特有的语言所表述的观点,换句话说,该原则可以用另外一种方式传递同样的含义——即始终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高度统一。毫无疑问,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和宪法法律高度统一的基本原则不仅始终体现在党章、宪法以及其他法律文本当中,而且体现在每五年一次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报告之中。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央提出“三个至上”的目的,既是告诫法院和检察院要牢记作为中国的司法机关应有的使命,同时也是告诫执政党在制定和落实政策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遵守法律的规定并且不得损害人民的利益。而这,在我看来,不论过去、现在抑或是将来,都是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建设和发展的基本原则。
紧跟而来的问题是,为什么一部分学者非常反对“三个至上”?在我看来,一方面是部分学者选择刻意回避中国社会的实际状况,全盘接受和认同西方法治文化和法律制度的结果;另一方面则可能是对中国社会实际状况的不了解,或者刻意忽略中国法治必须植根于中国社会和解决中国问题这一根本目的。
对于以上问题,或许应该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一是我们在理论上是否解决了党的领导与实行法治之间的关系。二是在中国实践中兼顾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和宪法法律是否可行。关于第一个问题,我在前面已经简要论述。只要是对党的基本文献,如党章及历届党代会报告等有过基本了解,对我国宪法的前言及其他基本条文有过基本了解,对中国人民的基本诉求有一定了解的人,都能得出以下结论,即从理论上讲,三者的利益和追求是高度统一的,也只有坚持把三者的高度统一融入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当中,国家和人民才有可能不断取得新的胜利。关于第二个问题,显然是“三个至上”在实践中面临的考验与检验,而这恰恰是当下需要认真思考和着手改革的问题,也正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所要着力解决的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换句话说,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在我看来便是如何将“三个至上”基本原则制度化、规范化和可操作化的问题。我的观点是——党和宪法法律之间、党和普通民众之间、普通民众和法律的制定及执行者之间的对话与沟通渠道是能够通过更加规范的制度来充分保障的。
进一步的讨论便很明了,即如何使党的事业通过党章及其他党内基本制度而变得更加稳定和规范;如何使党内法规与国家的宪法法律有效地衔接起来;如何使宪法更具有保障党的事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利益不受侵犯的基本功能;如何使法律的制定切实摆脱部门利益、地方性利益,从而更加充分地反映执政党的意志和人民群众的普遍的利益诉求。显然,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学界、司法实践部门以及广大民众的广泛深入的参与,需要新的一轮更加扎实的司法改革来提供体制机制上的保障。但归结起来,“三个至上”的基本原则不是弱化和被抛弃了,而是以另一种方式融入到了依法治国和司法改革的伟大事业之中了。
因此,我的观点是,中国的政治改革和司法改革必须毫不动摇地走中国特色的道路,必须坚守实践证明是可行的基本原则和基本道理。换句话说,只有坚持自我和懂得扬弃的改革,才能受到他人的尊重。一部分人反对“三个至上”,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缺乏对“三个至上”原则进行合理和公正解释的热情。而之所以缺乏热情,则是对中国特色制度的选择性轻视与漠视。张明楷教授有一句广为传播的名言——刑法的解释就是在心中充满正义的前提下,目光不断往返于刑法规范和生活事实的过程。而这句名言,何尝不能用来解释“三个至上”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呢。当制度、解释与正义的理念均能获得保障之时,难道“三个至上”的原则不能成为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的更好的保障和更高的原则吗?
法治究竟是什么?法治有其内在的独立价值,但在我看来,法治——就像一辆配置高档的汽车在遵循严格交通法规的前提下,将它所搭载的乘客安全舒适地送到幸福的彼岸。而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要把党内的法治、国家和社会的法治以及司法体制的深度改革有机统一起来,从而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大法治。毫无疑问,此时此刻的“三个至上”原则不但不会被抛弃,而且会以另外一种更具可接受性和可实践性的方式存在于此后的法治建设和改革的进程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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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脚步越来越近的时候,对“三个至上”的讨论似乎又一次开始热烈起来。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讨论的方式依然是拿出以往一些文章否定“三个至上”,抑或是发表一些新的文章论证必须抛弃“三个至上”,等等。似乎没有多少人能够拿出耐心认真地分析“三个至上”与中国社会实际的关联性,也没用多少人真正愿意站在中国特色法治语境下来解读“三个至上”,更没有什么人愿意用心挖掘“三个至上”对于中国法治的建设性意义。在我看来,对于“三个至上”的解读将有助于人们厘清中国法治与执政党建设的关系,有助于中国特色法治社会的构建,甚至有助于对中国特色依法治国问题的深入探讨。
文章的开始,应当回顾“三个至上”的提出。2007年12月26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指出,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承担起带领广大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不懈努力。”显而易见,这一事实直接驳斥了一部分“粗心大意”的人把“三个至上”作为前任首席大法官的论述的观点。换句话说,“三个至上”的论断是胡锦涛同志代表中央对所有法官和检察官提出的要求。其目的、地位与价值显然是最高法院所无法比肩的。也正因为如此,只有将“三个至上”视为执政党对政法队伍建设提出的基本要求,才能准备评价“三个至上”的基本价值。
一部分学者批评“三个至上”原则的核心观点是所谓“三个至上”曲解了“至上”的概念,使得司法机关无法把握究竟该如何在具体的案件办理过程中遵循这一原则。即所谓“三个至上谁至上”。在我看来,学者们的观点似乎看上去很有道理,然而他们选择性忽视了一个至关重要的背景——“三个至上”原则是中国执政党用其特有的语言所表述的观点,换句话说,该原则可以用另外一种方式传递同样的含义——即始终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高度统一。毫无疑问,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和宪法法律高度统一的基本原则不仅始终体现在党章、宪法以及其他法律文本当中,而且体现在每五年一次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报告之中。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央提出“三个至上”的目的,既是告诫法院和检察院要牢记作为中国的司法机关应有的使命,同时也是告诫执政党在制定和落实政策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遵守法律的规定并且不得损害人民的利益。而这,在我看来,不论过去、现在抑或是将来,都是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建设和发展的基本原则。
紧跟而来的问题是,为什么一部分学者非常反对“三个至上”?在我看来,一方面是部分学者选择刻意回避中国社会的实际状况,全盘接受和认同西方法治文化和法律制度的结果;另一方面则可能是对中国社会实际状况的不了解,或者刻意忽略中国法治必须植根于中国社会和解决中国问题这一根本目的。
对于以上问题,或许应该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一是我们在理论上是否解决了党的领导与实行法治之间的关系。二是在中国实践中兼顾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和宪法法律是否可行。关于第一个问题,我在前面已经简要论述。只要是对党的基本文献,如党章及历届党代会报告等有过基本了解,对我国宪法的前言及其他基本条文有过基本了解,对中国人民的基本诉求有一定了解的人,都能得出以下结论,即从理论上讲,三者的利益和追求是高度统一的,也只有坚持把三者的高度统一融入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当中,国家和人民才有可能不断取得新的胜利。关于第二个问题,显然是“三个至上”在实践中面临的考验与检验,而这恰恰是当下需要认真思考和着手改革的问题,也正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所要着力解决的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换句话说,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在我看来便是如何将“三个至上”基本原则制度化、规范化和可操作化的问题。我的观点是——党和宪法法律之间、党和普通民众之间、普通民众和法律的制定及执行者之间的对话与沟通渠道是能够通过更加规范的制度来充分保障的。
进一步的讨论便很明了,即如何使党的事业通过党章及其他党内基本制度而变得更加稳定和规范;如何使党内法规与国家的宪法法律有效地衔接起来;如何使宪法更具有保障党的事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利益不受侵犯的基本功能;如何使法律的制定切实摆脱部门利益、地方性利益,从而更加充分地反映执政党的意志和人民群众的普遍的利益诉求。显然,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学界、司法实践部门以及广大民众的广泛深入的参与,需要新的一轮更加扎实的司法改革来提供体制机制上的保障。但归结起来,“三个至上”的基本原则不是弱化和被抛弃了,而是以另一种方式融入到了依法治国和司法改革的伟大事业之中了。
因此,我的观点是,中国的政治改革和司法改革必须毫不动摇地走中国特色的道路,必须坚守实践证明是可行的基本原则和基本道理。换句话说,只有坚持自我和懂得扬弃的改革,才能受到他人的尊重。一部分人反对“三个至上”,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缺乏对“三个至上”原则进行合理和公正解释的热情。而之所以缺乏热情,则是对中国特色制度的选择性轻视与漠视。张明楷教授有一句广为传播的名言——刑法的解释就是在心中充满正义的前提下,目光不断往返于刑法规范和生活事实的过程。而这句名言,何尝不能用来解释“三个至上”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呢。当制度、解释与正义的理念均能获得保障之时,难道“三个至上”的原则不能成为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的更好的保障和更高的原则吗?
法治究竟是什么?法治有其内在的独立价值,但在我看来,法治——就像一辆配置高档的汽车在遵循严格交通法规的前提下,将它所搭载的乘客安全舒适地送到幸福的彼岸。而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要把党内的法治、国家和社会的法治以及司法体制的深度改革有机统一起来,从而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大法治。毫无疑问,此时此刻的“三个至上”原则不但不会被抛弃,而且会以另外一种更具可接受性和可实践性的方式存在于此后的法治建设和改革的进程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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