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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4:2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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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汤向明 徐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核准,9月26日上午,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8刀砍死抓捕刑警”的被告人刘前进执行死刑。
  被告人刘前进,绰号“李逵”。2007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刘前进骑电动车到德兴市绕二镇镇政府门口看戏,因有小孩用石头砸其电动车,刘前进上前制止,小孩不听,刘前进便用手指敲了其中一名小孩闻某的额头。闻某父亲找来杨某一同去了解情况,后发生纠纷,杨某被刘前进用刀刺入左肺部致大出血休克死亡。
  刘前进作案后一直在逃,同年11月18日晚9时许,被告人刘前进潜回家中,为试探是否有警察,先用石子扔其家大门,见无动静,又绕到其母张某(另案处理)房间外窗旁呼其母亲,其母告之家有人守后,刘即转身往村外跑,早就在此蹲守的民警刘民即紧紧追上,当刘民追踪刘前进到村民苏某家门口时,即上前欲对刘前进进行抓捕,被告人刘前进极力反抗,并用手中刀朝刘民的头面部、胸颈部连刺数刀,刘前进将刘民刺倒后迅速逃离现场,刘民被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后刘前进又畏罪潜逃,警方组织大量警力搜捕,一直未果。11月23日,公安部下发A级通缉令,在全国范围内通缉犯罪嫌疑人刘前进。11月28日,在三百余名干部群众的全力协助下,警方在德兴市绕二镇付家墩村一山上成功擒获刘前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前进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发生纠纷后,持刀刺杀杨某后即自行离去,放任自己的行为,最终导致被害人杨某死亡结果的发生,之后在民警刘民上前抓捕时,又持刀刺杀刘民,致其死亡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十分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严重,应予严惩.。
  2008年2月29日,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受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公安部A级通缉犯刘前进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刘前进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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