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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8 15:56:1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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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新  清华大学法学院  教授 , 邓轶    新疆阿克苏市政法委副书记               
承接已在本刊发表的上一报告,以下的两个个案分别是对江西和江苏两省特定农村区域的法律服务状况所做的描述和初步分析。这两个个案不仅相互构成鲜明的对比,与已发表成果中介绍的其他个案也有很大区别。尤其是个案六所展现的作为我国经济最发达地域之一的苏南乡村相关情况,与此前报告的所有个案相对照,更令人感叹我国农村法律服务极为丰富的多样性。
   一、个案五:江西省E县
   (一)调查地基本情况和数据
   我们于2005年春夏之交用十多天的时间进行了本个案的调查,调查地是位于江西省北部的一个县(以下称E县)。该县面积为2900多平方公里,辖18个乡镇170余个行政村,总人口约33.2万。县境地形主要是山区,被称为“八分半山一分田,半分水路和庄园”。县城是一个安静而整洁的小城市,看上去几乎没有多少成规模的工商业。在城乡之间奔走了十多天,我们得到的一种印象就是当地“民风比较淳朴”。根据相关资料,本县的产业结构是以农业为主,大部分人口也属农业人口,不过近年来旅游业发展较快。据官方公布的统计数字,该县2004年财政收入为1.2689亿元,比上年增长19%;当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75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972元。
   该县法院司法行政编制66人(当时仍有缺编),加上地方事业编的在编人员和聘用人员,现有80余人在岗,其中22人有审判资格。法院下设机构除一般常见的民一、民二庭、刑庭、行政庭和执行局外,目前还辖有三个派出法庭。在各个审判庭和派出法庭直接从事审判工作的共有40余名法官以及书记员。在我们调查时,该院仍租用县里其他单位的一幢两层办公楼,不过新的法院办公楼已经在县城的新区选址修建。我们参观了建设中的大楼,已接近完工,据说是通过国债筹到的部份工程款,建筑面积为12000平方米,耗资1500万。
   该院近年来的收案数量比较稳定,每年受理民事案件约500多件,商事案件200余件,刑事案件100余件,行政案件与全国大部分基层法院一样都很少,以至于行政庭有时也承担部分执行工作。关于民事案件的受理,县法院的民一庭与各个派出法庭的民事案件收案管辖主要依照地域划分而非按照诉讼标的大小划分,但不排除较大标的的案件有时还会收到县里民一庭审理。三个法庭中,扶镇法庭每年约收案100多起,万镇法庭收案约80余起,还有一个法庭的收案数约为90件。
   关于目前派驻到农村乡镇的这些法庭,其设置还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直到1998年,本来仍有5个派出法庭设在乡镇上,但当年不知因什么政策或考虑,该院将这些法庭都收回县城,名义上仍为某某派出法庭,但全部在法院机关内收案办案。至2004年初,才又把这些法庭整理精简为3个庭,重新分别派驻到农村地区的三个中心乡镇。根据这一情况,在选取两个法庭作为调查对象的基础上,我们对调研计划进行了调整。对于因收案量最大而被作为主要对象的扶镇法庭,根据区隔其驻城区和乡镇两个期间的考虑,抽取了该法庭2003年与2004年的案卷进行阅卷。同时还抽取了设在万镇的另一个中心法庭2004年所收案件案卷作为参照。在选取调查点法庭时,除了考虑收案和调查对象的对比这些一般因素外,还考虑到这两个庭所辖区域一在该县西面,另一则在县境的东北部。而在调研过程中,好几位法官不约而同提及的一个本地特色,就是“本县西北部与东北部的差异很大”。西北部地形较平坦,历史上手工业等商品经济就相对发达,目前已是其农村中有一定工商业基础的地域;而东北部一直属于比较封闭的山区,风景秀丽、以农林为业,又培育出一套外出经商致富同时也高度重视教育的文化传统。
   扶镇庭在3个派出法庭中民事案件受理的数量最大,而且近两年收案增长明显,从2003年受理的127个案件,增加至2004年的155个案件。我们从2003年的案卷中抽取了92个案件的卷宗,从2004年的案卷中抽取了110个案件作为样本。此外,作为参照的万镇庭2004年共收案80余件,我们从案卷中抽取了79个样本。
   对这三批样本案卷检索的结果如下:
   扶镇庭2003年度共收案127件,抽取案卷92件,其中有诉讼代理的案件40件,无诉讼代理的案件52件,诉讼代理率约为43.5%。在有诉讼代理的案件中,只有原告一方委托了代理人的案件共1件,被告单方有代理的4件,双方均有代理的21件。委托代理人中包括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案件共有35件,纯粹为公民代理的有5件。其中,有诉讼代理的全部案件中律师共出现20人次,法律服务工作者出现32人次,而普通公民作为代理人的有10人次。在公民代理中,真正能够确认为当事人亲属的有6人次,其余4人次中,有些无法判断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关系。40件有代理的案件类型分布如下:离婚10件(占25%),收养赡养2件,民间借贷1件,人身损害赔偿17件(占42.5%),合同纠纷4件,相邻关系纠纷1件,其他纠纷5件。与此相对的是,没有诉讼代理的52个案件中离婚23件(占44.2%),收养赡养10件(占19.2%),民间借贷8件(占15.4%),人身损害赔偿5件(占9.6%),其余只有相邻、财产损害、质押合同各1件,供电合同2件。
   有代理的案件最大标的额15万元,有17个案件标的超过1万元(占42.5%);而无代理的案件最大标的额为4万元,标的超过1万元的案件有8件(占15.4%)。在有代理的案件中判决结案的为16件(占40%),调解结案24件(占60%),无撤诉案件;而在无代理的案件中,判决结案16件(比例为30.8%),调解结案29件(比例为55. 8%),撤诉7件(占13.5%)。
   该法庭2004年度共收案155件,抽取案卷110件,其中有诉讼代理的案件32件,无诉讼代理的案件78件,诉讼代理率约为29.1%。在有诉讼代理的案件中,只有原告一方委托了代理人的案件共16件,被告单方有代理的6件,双方均有代理的10件。委托代理人中包括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案件共有27件,纯粹为公民代理的有5件。其中,有诉讼代理的全部案件中律师共出现13人次,法律服务工作者出现23人次,而普通公民作为代理人的有9人次。在公民代理中,真正能够确认为当事人亲属的有7人次,其余2人不能确认其身份。32件有代理的案件类型分布如下:离婚10件(占31.3%),民间借贷3件,人身损害赔偿11件(占34.4%),合同纠纷1件,财产损害2件,其他纠纷5件。与此相对的是,没有诉讼代理的78个案件中离婚26件(占33.3%),收养赡养10件(占12.8%),继承纠纷1件,民间借贷11件(占14.1%),人身损害赔偿5件,合同纠纷5件,财产损害纠纷3件,其余还有信用社借款纠纷16件(占20.5%),劳动纠纷2件,承包地补偿纠纷1件。
   有代理的案件中最大标的额为35万多元,有13个案件标的超过1万元(占40.6%);而无代理的案件中最大标的额为7.8万元,标的超过1万元的案件有5件(占6.4%)。在有代理的案件中判决结案的为14件(占43.8%),调解结案16件(占50%),撤诉2件;而在无代理的案件中,判决结案18件(比例为23.1%),调解结案56件(比例为71.8%),撤诉4件(占5.1%)。
   万镇法庭2004年度共收案80余件,抽取案卷79件,其中有诉讼代理的案件37件,无诉讼代理的案件42件,诉讼代理率约为46.8%。在有诉讼代理的案件中,只有原告一方委托了代理人的案件共14件,被告单方有代理的4件,双方均有代理的19件。委托代理人中包括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案件共有33件,纯粹为公民代理的有4件。有诉讼代理的全部案件中律师共出现4人次,法律服务工作者出现42人次,而普通公民作为代理人的有10人次。在公民代理中,真正能够确认为当事人亲属的有5人次,其余5人次不能确认其身份。37件有代理的案件类型分布如下:离婚13件(占35. 1%),收养和继承案件各1件,民间借贷4件,人身损害赔偿11件,(占29.7%),合同纠纷2件,其他纠纷5件。与此相对的是,没有诉讼代理的42个案件中离婚18件(占42.9%),收养赡养3件,继承纠纷2件,民间借贷5件(占11.9%),人身损害赔偿1件,合同纠纷2件,相邻关系2件,财产损害1件,电信合同纠纷6件,(占14.3%),其他纠纷2件。有代理的案件中最大标的额为7. 3万元,有13个案件标的超过1万元(占35.1%);而无代理的案件标的超过1万元的案件只有2件(占4.8%),分别是1.5万和2万。在有代理的案件中判决结案的为21件(占56.8%),调解结案15件(占40.5%),撤诉1件;而在无代理的案件中,判决结案11件(比例为26.2%),调解结案23件(比例为54.8%),撤诉7件(占16.7%),裁定驳回起诉1件。
   兹将上文所述信息列表如下:
从案卷检索和相关信息的统计中可以得到以下几个初步印象:第一,该县农村法庭的诉讼代理率在我们所有个案中相较而言属于中间的水平,但由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担任的专业代理数量却远比纯粹的公民代理多,而且公民作为代理人出现的情况整体上就很有限。不过在代理率变化方面,作为调查点的两个法庭情况又很不一样。扶镇法庭从2003年度到2004年度受理的案件总量上有较大增加,但诉讼代理率却明显下滑,而同期万镇法庭受理的案件规模小,但保持了较高的代理率;第二,在专业代理中,总的来看法律工作者出现的人次要多于律师的人次,但两个法庭之间也有区别。扶镇庭有代理的样本中虽然仍是法律工作者的代理占优势,同时也有不少律师代理的案件。而万镇庭有代理的案件中律师担任代理的人次则相对很少,法律工作者出现的人次远较律师频繁;第三,两个法庭的有代理案件与无代理案件之间,其案件类型、标的金额以及结案方式上均有相似的明显区别。
   (二)法律服务的一般情况
   在对样本案卷进行检索,掌握了调查点法庭诉讼代理的基本情况之后,我们开始对E县法律服务的一般状况进行调研。首先到县司法局了解情况。司法局在一幢坐落于县城近郊的两层小楼里,房屋已经显得相当老旧了。局长、副局长等数位领导接待了我们并座谈。据他们介绍,县司法局内部现在设有公证律师管理科、基层科、宣教科、公证处、办公室5个部门,共有24个行政编。在我们访问前不久,刚由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了法律援助中心,给了3个编制,但还没有拨给经费,因政府预算中尚未列出这方面的开支。局长表示,目前局里办公经费很紧张,除了有限的财政拨付,就只有办理公证的一些收费。所以自己拿不出钱来开展法律援助。而当地政府对这项工作又不够重视,司法局虽多次报告申请设立机构,要求给编制和财政拨款,回答却总是“暂缓”。只到最近好不容易批了机构和编制,却因尚未拨款而暂时还无法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显然,直到我们访问时,该县的法律援助大概还得依靠向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等各家机构下达一定件数的免费提供法律服务指标来完成任务。
   关于农村地区司法行政的情况,目前全县下辖18乡镇,每个乡镇都有司法助理员,但其编制和工资还属乡镇政府管,而且司法助理员的编制以地方事业编居多,只有4个是行政编。县司法局与司法助理员的联系基本上只限于每年开两次培训会。关于司法助理员的名单,乡镇政府确定后报县司法局备案,但司法助理员岗位的调整不需要征求司法局意见。现在,县司法局正计划通过国债资金渠道筹钱建立司法所,第一批资金55000元已经到位,准备先建3个所。上级已经批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编制共八名,仍暂时放在县司法局里。司法局目前有关建立司法所的思路是首先考虑可操作性或可行性,采用的方法是先由司法局向乡镇派出司法所长,在建立法律服务所的基础上再依托法律服务业务的开展逐渐建立司法所,下面将要介绍的万镇情况正是这样一个典型的例子。
   该县最早的法律服务机构成立于1986年,当时称“E县法律顾问处”,1988年有4名律师,都是直属司法局的国家干部,现均已退休。后来改称“书乡律师事务所”,但性质上仍为国办所,只是从1998年开始实行自收自支,律师人数最多时达到十来名。但在我们访问该县前几个月,有几名律师从这个所退出,建立了一个称为“乾坤律师事务所”的新所,性质也完全改成了合伙制。目前书乡所还有5名律师和1位内勤,其中2名律师属于司法局的事业编制,但工资自筹,其余则为被聘用且有律师资格的人员。现在这个律师所除了使用司法局的几间房屋之外,在编制和待遇上都已经与国家机关脱钩,但名义上仍是“国有所”。新成立的“乾坤律师事务所”目前有3名作为合伙人的律师和2名有律师资格但仍处于实习期的人员,此外还雇佣了1名内勤人员。由于我们检索的案件样本卷宗反映的都是上一年及之前的情况,案卷中作为诉讼代理人出现的本地律师共有约10人,大部分以“书乡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进行代理。据估计,全县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其实有约20到30人,但大部分都在单位上班,仅有十余名正式从事法律服务。
   除上述两个律师所之外,全县由司法局承认的法律服务机构还有四个法律服务所。其中办公地点就设在县司法局所在二层小楼里的是“E县法律服务所”,所长姓但,属司法局正式编制。当我们去司法局访问时,但所长也与局里领导一道出来接待了。据他介绍,该所名义上虽说直属县司法局,但实际上完全是自收自支,法律工作者除他自己之外还有4人。这些人都不占编制,属于聘用人员。不过,该所不仅不用向司法局交房租,连用水用电等费用都由司法局负担。当时的分配制度是每名法律工作者每年向所里交足6600元,超过这个金额的收入再交30%,剩余的70%归个人,除此之外不缴税也不交管理费。所里的收入属于公共积累,也用于该所人员的保险等支出。至于司法局是否也会从这个积累中提取一定份额,最终我们没有得到确实信息。与该所情况类似的在县城里还有一个法律服务机构,称“城关法律服务所”,挂靠的是城关司法所,现有3名法律工作者,除司法所长兼法律服务所长外,其余两位都是自收自支的聘用人员。在农村地区则有两个法律服务所,分别在设有派出法庭的两个镇上,两个所各有3名法律工作者。其中的一个所,因我们既未把其所在乡镇的法庭作为调查点,也没有去这个乡镇调查,因此不了解该所的具体情况。但另一个法律服务所就在万镇,我们后来访问该镇时对该所的情况有了全面的了解。另据介绍,司法局还认定了两名法律工作者的资格,即给了两个“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实际上一个所只有1名工作者。关于其中一名法律工作者的情况,通过我们后续的调查同样得到了详细的信息,下文将加以介绍。司法局的同志说该县的这些法律服务所当时都不用缴税,也很少交费。而且,司法局承认的这些法律服务机构及工作者和各个乡镇的司法助理员之间几乎没有联系。这些说法在我们后来的调查中都得到了确认。
   在通过司法局对该县法律服务业一般或“面”上的情况有所了解后,经朋友介绍,我们又通过个别联系方式,专门邀请几位在样本案卷中作为代理人频繁出现的律师以及法律工作者,做了较深入的交谈。其中汪节、陈随胜和韩近岩是较有代表性的3人,年纪大约都是40多岁。汪节最初的职业是教师,1988年通过函授获得了华东政法学院的文凭,1991年取得律师资格,但此后一直在银行工作,1999年起挂到书乡所名义下兼职从事律师业务,2001年才从银行辞职出来做全职律师。到了2005年,他因为对书乡所的国有所运作模式不满意,所以与所里的两个老同事合伙开了乾坤律师事务所;陈随胜原来也是教师,后来取得律师资格并开始兼职做了3年法律业务,最后决定辞职专门当律师。但那个时候该县还没有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因此他挂靠的是本县上面地级市一个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但主要是在本县办理律师业务;韩近岩则是一名法律工作者,他最初在企业工作,20世纪80年代后期到一个国有农场当司法助理员,后来脱离司法行政部门,2000年到了县城里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目前是直接挂靠司法局的E县法律服务所聘用的法律工作者。
   据他们介绍,县城里两个主要的法律服务机构运作情况大体如下:书乡律师事务所2004年大约办理了80多个案件,其中民事案件有60多个,案件来源以县城为多。加上担任法律顾问等业务,该所每年的毛收入约有20多万,需要缴税,但县司法局不收管理费,由市司法局收取包括管理、考核、培训在内的各项费用。所内每名律师一年应上缴所里的费用是7000元,其余收入都归个人。律师之间收入存在较大差距,收入少的才能挣1万多元,收入较好的可达3万多元;E县法律服务所整体上的毛收入不详,但2004年代理了128件民事案件,到外地办案的情况很多,大半是替本地外出打工的民工与外地单位打官司讨要工资。关于这几位受访者个人的收案及收费情况,汪与陈两位律师称自己一年大约有30~40件案件,主要业务由法律顾问、刑事和民事案件这三部分组成。起步阶段的案件来源主要来自乡亲和亲戚朋友,但现在已进入稳定时期,案件当事人多数在县城。从我们在两个农村派出法庭检索案件样本的情况来看,陈一共代理了12个案件,在样本中其代理案件数量所占的位置是第3位,而汪代理的案件为7个,位列第四。据作为法律工作者的韩近岩自己介绍,他一年内担任的民事诉讼代理大约有20多个案件,来源于全县各个乡镇,所以他需要经常下乡。但是,在我们检索的两个法庭案件样本中,比起其他所有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来,韩作为诉讼代理人出现的频率是最高的,在两个法庭的全部样本中一共代理了19个案件。仅从2004年的数据来看,他就代理了12个案件。考虑到其在县城法院和到外地办案可能达到的数量,估计韩每年代理的民事案件只会多于其所说的20余件。
   当地律师代理民事案件收费的标准起价一般是1000元,不过受访者都指出这个标准在实践中并不绝对,对一定金额以上的案件标的,还可根据具体情况按比例加收代理费用。法律工作者代理民事案件的收费,一般不论案件标的大小一律先收600元,如果案件标的很大的话,则会与当事人商量做风险代理,胜诉后按当事人取得金额的4%~10%提成。除了代理之外,大约有30%的当事人只要求代写诉状,收费是150元一份。对于部分要求代书的当事人为什么聘请代理的问题,受访者认为一方面原因是当事人认为自己就可以胜任诉讼,另一方面可能就是当事人经济条件真得很差。综合信息测算,本地律师中做得较好的每人每年大约能有10多万的总收入,3~4万纯收入,而法律工作者中最好的每人每年大约可有5~6万总收入,2~3万纯收入。考虑到当时本地普通的机关工作人员“账面工资”每年是大约1万多块钱,因此无论律师还是法律工作者,仅就收入来说比一般的公务员还是要好一些。此外,受访者都表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之间除了收入上有所差距之外,在其他方面区别都不明显,两者的自我感觉没有太大的身份差别,一般老百姓也都以“律师”相称。从我们在当地的印象来讲,确实没有感受到这两种法律服务主体之间存在激烈的竞争。
   谈到对本地法律服务市场的总体认识,受访的几位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之间有共识也有不同意见。共识是法律服务市场不发达,仍有进一步扩大的空间,不同意见则集中在将来法律服务市场是否会有很大拓展的问题上,出现了较乐观和不很乐观两种态度。不过,就我们访谈的这几位律师及法律工作者而言,看来他们对于自身在本地法律服务市场的目前位置及今后的竞争力则都显得比较自信。这一点与我们从案卷检索中获得的印象是一致的。
   (三)在乡镇上的调查
   在县城的调研结束后,以两个派出法庭的所在地为中心,我们分别走访了几个乡镇。先到主要调查点扶镇及驻在该镇上的法庭。扶镇离城区大约四十多公里,通往那里的道路条件很好。扶镇法庭辖区面积736平方公里,包括5个乡镇46个行政村和1个矿区;辖区地势较为平坦,属于本县交通便利、工商业相对发达、经济状况较好的西部区域。如上所述,该法庭曾有几年撤回县城法院内,2004年初才重新派驻扶镇。到我们访问时该庭仍租住在一家保险公司搬走后的街面房里,两层楼上下几个房间,地方不大也比较像民居。其中一个房间放着唯一的液晶屏电脑,聘用了一名工作人员专门制作法律文书。不过,据说县里已经筹到35万元的专项资金,即将兴建新法庭的小楼。
   在简陋的庭长办公室,我们见到了该庭姓伍的女庭长。伍庭长原在城郊法庭工作,2004年法庭下派时调来负责。她对于本庭结案高达80%的调撤率感到很自豪,表示这正体现了这里办案的特点。就是不仅“程序上结案”,而是圆满解决纠纷,达到好的社会效果。伍庭长向我们出示了一套庭内文件,尤其强调一份称为“扶镇人民法庭农村调解员工作制度”的文书,是她来本庭工作后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的。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法庭越过乡镇司法助理员,直接与所辖乡镇内所有村庄的村委会及调解委员保持联系。出示的文件中还包括法庭所辖各村的调解员通讯名录,还有提示如何解决纠纷的“便民卡”。这卡片记载了法庭的办公电话和欢迎人民调解员与法院沟通反馈信息等宣传内容,并发给辖区内所有村庄调解委员会的主任。据伍庭长介绍,法庭还采取了如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实行“预约立案”制度、邀请本村干部参加一些案件的调解、不定期地去村庄巡回等。庭长称这些举措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不仅使法庭受理的案件数量增加、审理和执行也提高了效率,而且从辖区老百姓的反映来看受到广泛欢迎,也得到法院领导的充分肯定。对我们关于本庭诉讼代理及法律服务方面情况的提问,她表示有的代理人素质不错,如韩近岩就比较踏实,也很配合法庭工作,但有的代理人则不然。看来伍庭长对当事人有无聘请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做代理并不很在意。她还举例说如果当事人本人来告状又不会写诉状,她自己有空时会帮着代写或记录,只在没有空时才让当事人找个法律工作者花几十块钱代书。
   根据我们事先的了解,这个镇上并没有法律服务所,只是本法庭下辖的另一个乡镇上有位叫邓晴望的法律工作者。结束在扶镇法庭的访谈,我们就转赴附近约二十多里外这个名叫徐镇的乡镇。在徐镇街道一间店铺门前,我们找到了40岁出头的邓晴望。邓是本地人,曾参军到武警部队服役,复员后回乡后被招聘到镇政府,做过11年的司法助理员。1998年乡镇干部裁员,他因为属于合同制人员而被解聘。县司法局考虑到他原来长期担任司法助理员,为了帮助其谋生,便批了一块法律服务所的牌子,其实就他自己一个人,一直维持到现在。镇政府还免费给了一间房作为工作地点,就在镇政府院里,房租水电等都不用自己负担,不过有时需要帮镇里做点与人民调解相关的工作等。据邓表示,自己的法律服务工作主要是代写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也有少量的顾问费,诉讼代理的案件不多,2004年一共才有8件代理(从我们对扶镇法庭案件样本检索的情况来看,他在2003年代理了3个案件,2004年作为代理人仅出现在一个案件中)。光靠这些法律服务并不能维持一家人的生活,因此还在镇里的街上开了一家日杂小店。这就是我们找到他并在那里聊天的铺面。他说自己平时并不出门去“找案源”,都是等待当事人上门。不过最近两年来咨询的人好像多了一些。
   接着按照原订计划我们到了镇政府,该镇几套领导班子都在一个古色古香但很老旧了的宅院里办公。负责综合治理的副镇长接待了我们,又找来了现任司法助理员介绍情况。司法助理员姓王,才29岁。他是1999年大学毕业分到本镇政府来的,在学校里学的也并非法律专业。来到镇里先干过林业等其他工作,2003年上半年起才开始担任司法助理员,目前还兼做部分民政方面的工作。根据他的介绍,目前该镇没有设司法所,他自己作为司法助理员办公是在镇“综合治理办公室”,主要工作是调解、普法、帮教等,与县司法局几乎没有什么联系。小王还表示自己完全没有从事过任何种类的有偿法律服务,该镇上唯一的法律服务所是由邓晴望在做。2004年他作为司法助理员一共调处了7件调解案件,都是村里交上来的牵涉婚姻邻里关系之类的小纠纷,上级也没有下发任何有关调解的数量指标任务。
   结束扶镇之行回到县城,我们又另择时间前往万镇。万镇位于与扶镇完全不同的另一方向,距县城约有四十多公里,是一处新开发的旅游景点。全镇人口约2.4万人,总面积218平方公里,森林覆盖率高达88.9%。该镇地势以山区为主,原来交通不便比较封闭,但最近因大力修路,公路交通条件已得到了很大改善。根据县志的介绍,包括该镇在内的周围地域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非常重视教育,出过一批学者名流,是很有代表性的“书乡”。此外人们还很重视宗族的联系,许多村庄都有宗族祠堂。改革开放以来不少宗族还重修了族谱。当地从古至今还有出仕从政的风尚,现在不少县里的干部是周围地域出生的人。到达该镇时最引人注目的是一条街道,两侧都是建成不久的仿古建筑群。这就是当地旅游景点的一部分了,而法庭正位于这个建筑群中的一幢楼房内。
   接待我们的是万镇法庭的韩庭长。如前所述,该法庭2004年才重新从县城里派驻到万镇,目前也下辖有几个乡镇,辖区包括45个村庄,总人口5万余人。我们对当地重视宗族关系的风尚与法庭受理及审理民事诉讼案件之间的关联很感兴趣,向韩庭长提了不少这方面的问题。据他介绍,当地在历史文化传统上的特点并不一定给民事审判带来很明显的影响,但工作中对此确实还是有些感觉。比如,一般人并不轻易到法庭提起诉讼,但一旦形成诉讼案件,此地的当事人就显得比较“爱较真、好论理”,调解结案很不容易。关于宗族的影响,韩庭长也表示或多或少有一些。他举了一个离婚案件作为例子:经过调解作为当事人的男女两位年轻人都已经答应离婚,男方还同意女方带走全部嫁妆。但是,男方宗族里的一位长辈不允许履行调解协议里的这部分内容,认为女方结婚时得到过不少彩礼,而在完全不返还彩礼的情况下又要带走全部嫁妆,伤了本宗族的面子。面临当事人自身已经同意却不能成立调解协议的局面,法庭费了很多功夫说服教育,又把乡里的司法助理员也请来给这位担任过村组干部的长辈做工作,好不容易才让女方拿走了嫁妆。
   我们还发现该法庭的墙上贴着内容和扶镇法庭大致同样的“农村人民调解员工作制度”,就询问了该庭同农村人民调解员进行合作以开展审判工作的情况。韩庭长则坦率地表示虽然县法院倡导这个制度,但在本法庭却基本上没有实行。他说办案还是不要找村里人参与,免得一些利益相关者卷入其中,反而不好处理。不知这种情况是否与刚才我们听到的有关当地宗族的影响有关了。
   在该镇有一个法律服务所,租的房与法庭在同一条街上,就在斜对面的另一幢仿古新建筑里,在门前除“万镇法律服务所”的招牌外,同时还挂着万镇司法所的牌子。担任法律服务所长又兼司法所长的是一位约30岁叫张宇的年轻人。在我们到来之前韩庭长已经把他邀到法庭,为的就是同我们聊有关法律服务的话题。小张的父母都是本县司法局的老干部,他自己从省里的司法学校毕业后,分配到了县司法局。1997年开始挂在书乡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不过编制仍并未脱离司法局。2004年他从书乡律师所出来,到本镇来建立了这个法律服务所,同时被司法局任命为新成立的万镇司法所所长。据小张介绍,在本镇设点主要还是因为县司法局考虑当地有一些重要的旅游景点,想借助他在这里办法律服务所的想法,给一些政策把司法所也设立起来。万镇法律服务所兼司法所目前名义上有3人,但实际上仍张宇1人。他说另外两个人平时只能在所里接待一下来访,指望不上他们办案。不过他反正也不给那两个人开工资,当时拉他们出个名义主要是为了凑足有关方面关于成立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规定的最低人数要求。在这个“仿古建筑一条街”上租房的费用完全是自己出的,服务所本身不需要缴税,也不向司法行政机关缴费。从开办以来这个法律服务所直接收的案件其实不多,小张自己仍住在县城里并以县城为主要据点收案办案,隔一段时间才会从县城到万镇来一趟。为此司法局最近还转让给他一辆二手的昌河面包车,只花了几千元。我们看到的这辆车仍挂着司法行政的警牌。无论小张还是他开办的这个法律服务所兼司法所,基本上都只从事有偿的法律服务。他虽然担任司法所长(至少到我们访问时为止)却与本地的乡镇政府之间并无关系,也不承担人民调解等类司法行政工作。从我们检索两个法庭案件诉讼代理的情况来看,小张只是在2004年的万镇法庭样本中出现过了两次,他在服务所里聘用的一名人员还代理了另一个案件。这些事实与小张向我们做的介绍大体上能够相互印证。
   (四)分析与讨论
   关于E县农村的法律服务状况,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两个派出法庭的代理率。扶镇法庭2003年案件样本的代理率为43.5%(该法庭2004年的代理率陡然下降至不足30%,对这个现象后文拟另加讨论),万镇法庭2004年案件样本代理率则为46.8%。与本调研涉及的其他个案相比,40%多的代理率可说是正处于不高不低的中间水平。除了下面还要分析的纯粹公民代理所占份额很小这一特点之外,有代理与无代理的案件在纠纷类型、标的金额以及结案方式等各方面都呈现出明显的区别。
   把扶镇法庭2003和2004两年与万镇法庭2004年的有关数据加以合计并对比有代理和无代理的样本,可以看到下列的显著差异:有代理的案件共109个样本中,离婚加少量的收养、赡养等涉及婚姻家庭的纠纷共36件(占33%);与此相对,无代理的案件共172个样本中,离婚及收养赡养则有93件(占54%)。在有代理的样本中,有43件的案件标的金额超过1万元(占39.4%),最大标的额近36万元(交通事故索赔案件);无代理的案件标的过万元的则只有15个样本(占8.7%),最大标的金额7. 8万元。有代理的样本中做出判决的共51件,判决结案率46.8%,以调解撤诉等方式结案58件,调撤率53.2%;而在无代理的案件中,做出判决的为45件,判决结案率26%(而且有不少无代理的案件做出还是缺席判决),调解加撤诉等结案的127件,调撤率74%。
   对这些数据可以做不同角度的种种解读,但在一定程度上,有代理与无代理的案件样本之间这样鲜明的对比给了我们一种印象,即当地农村的当事人提交给法庭通过诉讼来解决的纠纷中,那些主要涉及财产关系而非人身关系、标的金额较大、可能有当事人之间尖锐对立或法律上的胜负态势比较清楚等因素而难以调解的案件,往往都利用了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提供的法律服务。换言之,从当事人来看,可以说他们大多数情况下都足够理性,知道权衡哪些案件应当委托专业的代理人、哪些却不一定有此必要;从法律服务的提供者来看,则似乎又可以说上述那种差异或对比反映了他们开拓法律服务市场的努力成果及其合理限度。在此意义上,相对本调研涉及的其他个案而言,约40%的诉讼代理率可算一个“中规中矩”的比率了。此外还须指出的一点是,当地法院的诉讼收费在本调研各个案中算比较低的。从我们检索案件的情况来看,非财产性质或标的金额不大的一般案件除规定的受理费外,所谓“其他诉讼费”都只在150至200元之间,很少例外。就本个案而言,我们在其他地方看到的法院通过诉讼收费与法律服务的提供者之间形成某种竞相汲取资源的竞争关系这种现象并不明显。
   另一方面,耐人寻味的是扶镇法庭2004年相对前一年而言受理案件数量上升同时诉讼代理率却大幅度下降的这一事实。作为可能导致代理率下降的原因,首先可以考虑法庭在2004年初从县城迁回其辖区内的中心乡镇是否起了某种作用。由于卷宗显示充当代理人的绝大多数律师或法律工作者都居住在县城,扶镇又没有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法庭搬到乡镇上有可能意味着当事人寻求法律服务的不便或者城里的代理人到镇上开庭等造成当事人费用支出的增加。但是,不仅同样回迁到乡镇上的万镇法庭并无诉讼代理率下滑的明显迹象,更重要的是在调查点两个法庭2004年有代理的样本中,来自县城的代理人仍然占据了绝对优势。如前所述,就在离扶镇法庭最近的乡镇上提供法律服务的邓晴望2004年代理的案件反而比2003年法庭尚在县城时有所减少,已经在万镇街面上法庭附近开设了法律服务所的张宇,2004年在该法庭代理的案件数与来自县城法律服务机构的同行相比仍显得十分有限。看来,法庭重新设置到乡镇并未影响本地的法律服务提供者主要“在城”而非“在乡”的现有态势。这一点也很难说得上与扶镇法庭代理率的下降有直接关系。
   更有可能引起该法庭代理率大幅下降的因素,还在于2004年赴任的伍庭长在审判方式上所推行的一套新做法。上文已经介绍,这些做法包括法庭直接与辖区内各村干部及调解人员建立更紧密的联系、通过“预约立案”和定期巡回等方法在纠纷发生的早期阶段介入、在口头起诉的允许上掌握得更加宽松、高度重视调解和撤诉,等等。看来,这些举措很可能不同程度地发挥了替代由律师、法律工作者承担诉讼代理的作用,其结果是部分本来会寻求专业性法律服务的当事人也发现不一定有此必要了。从法庭的设置在地理上靠近乡村基层才便于采取上述举措这一点来讲,也可以说扶镇法庭从县城迁回该镇上与诉讼代理率的下降之间存在一定关联。当然,从民事审判“便民”的宗旨以及伍庭长和法院领导认为已达到的社会效果来看,扶镇法庭的这些具体做法属于应当大力提倡的宝贵经验。如果民事审判方式上的类似举措与专业的诉讼代理率确实形成此消彼长的关系,这不仅意味着有关审判方式与法律服务之间存在内在联系的命题所具有的重要性,而且还提示我们对诉讼代理率的高低做出某种价值判断时应持更加审慎或反思性的态度。关于这类一般的关系命题和价值判断,拟在本调研报告的最后部分再做讨论分析。
   从两个调查点法庭的情况来看,无论法庭被收回县城还是重新派驻乡镇、也无论其审判方式有无调整或代理率有无升降变化,在诉讼代理这方面的一些特点却都是共通的。这些特点包括公民代理不多但其中有少数人可能反复地提供有偿服务、法律工作者在担任代理的案件数上要高于律师、以及居住在乡镇的法律服务提供者并不活跃、主要由来自县城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在派出法庭充当诉讼代理人,等等。我们从两个法庭抽取的共109件有代理的案件样本中,纯粹由公民代理的样本不过14件,每一法庭每个年度出现在样本里的公民代理人都只在10人次左右。对于在样本中出现的公民代理人次有限、纯粹由公民代理的案件很少这一现象,由于我们缺乏对当地农村人际关系网络的深入了解而无从进一步分析。但其中有两三位代理人多次以“教师”或“退休职工”名义出现,则可能包括了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有律师资格但未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朋友帮忙,另一种就是无执业资格却在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情形。这两种情形都意味着当地法律服务市场在边缘部分的模糊或流动,一些人可能会逐渐把“兼业”变成主业,另一些人虽然有律师资格最终却远离法律服务行业。上文介绍的汪节和陈随胜两位律师可说是从兼业到完全人行的例子,而全县有不少人取得律师资格却不参与法律服务的情况则似乎在暗示这个行业与所谓专业的知识技术并不一定相互对应。
   就法律工作者和律师出现在案件样本里的人次比率而言,累计扶镇法庭2003与2004年度数据,则两者之比约为5:3,但万镇法庭2004年的同一比率却达到10:1左右(法律工作者出现42人次,律师只出现4人次)。具体到在这两个法庭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个人及其所属的法律服务机构来看,代理案件数量居前三名的法律工作者都来自直属县司法局的E县法律服务所。第一位是前述的韩近岩,一共代理了19个案件,该所的但所长和另一名法律工作者并列第二位,都代理了13个案件。第三和第四位都是律师,即上文已经提到的汪节和陈随胜,分别代理了12和7件。再往下分别代理了5至6件的则又是来自城关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而其他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代理的案件数量都只在1件到2、 3件之间了。
   为了说明法律工作者在基层派出法庭的诉讼代理上往往显得比律师活跃,经常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相对一般都“在城”里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是否因“在乡”而更便于农村的当事人接近、二者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约束或其不同的市场化程度、收费方面的差距等等结构性的区别。但作为在调查点法庭提供法律服务的两个群体,大部分法律工作者和律师一样都来自县城,在同属“在城”这一点上并无差异。估计这种情况与该县司法行政系统的内部层次紧密相关。到我们访问时,县司法局与乡镇上的司法助理员之间仍然没有编制及工资等方面的隶属关系,司法助理员在人事及财政上归属于各自所在的乡镇政府。而且,本来在地理位置上离派出法庭最近的这些司法助理员,除了人民调解等本职工作或乡镇政府的中心工作之外很少从事有偿的法律服务。这种情形构成了该县在乡镇层级几乎不存在法律服务机构的一个背景。而少数“在乡”的法律工作者也显然无法与来自县城的同行们竞争。另外,当地大部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一样,在“挂靠”或“直属”司法行政系统的同时,又完全“自收自支”。在此意义上其市场化程度或者开拓案源的动机也是一致的。只是律师与法律工作者的诉讼代理收费确实存在区别,前者的最低收费标准为1000元,而后者则是600元。这个区别虽然可能用来部分地解释为什么法律工作者获得了更多的代理机会,但与其他个案相比,相差400元左右已经算很小的差距了。考虑到样本中有代理案件的标的金额普遍偏大的情形,更不能高估收费上这种差异的说明力。总之,使用一般的结构性因素并不易解释本个案中法律工作者比律师显得活跃的情况。在这里需要进一步考虑法律服务的提供者个人特点等更具情境性或偶然性的因素。
   要考察比较在两个法庭的样本中出现得比较频繁的所有代理人既不可能也无必要,以下只以代理案件数高居第一位的韩近岩作为例子,来看看个人的资源和策略如何影响或建构了其在法律服务市场内的位置。韩在20世纪80年代曾在某国营农场担任司法助理员,经过法律知识的培训。这既是他进入法律服务行业的最初路径,又构成了其从事这一行的基本资源。但是与汪节或陈随胜不同,在长达20多年的从业过程中,不知何故韩近岩始终未以考试或其他方法取得律师资格。2000年他作为聘用人员进入直属司法局的E县法律服务所。到我们进行调查时,他已经以法律工作者的身份至少在两个基层派出法庭的诉讼代理中取得了稳固的优势地位。虽然我们对韩的个人信息所知依然非常有限,但根据不同侧面了解并印证的情况,有两方面的因素对于说明他为何能够取得这样的成绩可能很有价值。一个因素是万镇法庭的韩庭长其实就是他的弟弟;而另一方面,我们在不同场合听到了如扶镇庭的伍庭长等法官和其他法律服务提供者提到韩近岩为人不错,对当事人负责,也不给法官添乱。在我们与他的短暂接触中得到的印象也是人显得比较朴实,话也不多,不象汪和陈等同时在座的几位律师那样表现得很精明或有城府。看来,韩与法院内部有很“铁”的关系肯定促使了相当一部分纠纷当事人愿意把案件委托给他代理,但仅此还不足说明问题,他的人品或办案“不乱来”等平时的行事与自己拥有的关系资源似乎还产生了相乘作用,使其能够逐渐获得比较稳定的案源或吸引新的委托人。耐人寻味的是,韩近岩在万镇法庭2004年的样本中仅出现了5人次,而同一年他在扶镇法庭则代理了9个案件。由于2003年他在扶镇庭也代理了5个案件,因此在我们的样本中,韩担任的19次诉讼代理大部分都是扶镇法庭的案件。这个事实似乎暗示了某种有意或在无意中采取的策略,其结果是既适当利用又回避了自己的亲属在法庭任职的利害关系。我们在当地从人们提及这类关系时的谨慎态度中,也能约略感知这里面的分寸其实相当微妙。
   这样一个例子似乎在提醒我们,无论法律工作者的诉讼代理多于律师、还是“在乡”的法律服务提供者竞争不过“在城”的同行,都不是仅仅依据某些一般的或结构性的因素就能够说明的。在当地特定的语境内,这些现象往往是一个个法律服务提供者根据自己的具体条件在竞争性的法律服务市场中“建构”自己位置而形成的结果或结果的集合,而且这些结果还意味着某种仍在不断流动变化中的态势。
总的来看,E县农村以派出法庭的诉讼代理为代表的法律服务有一定规模但又不很大,司法行政部门并未很深地参与介入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中去,其对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管理也显得比较松散,法律服务的提供者之间存在竞争但却显得不很激烈,在调查点法庭的诉讼代理中表现得比较活跃的几位从业者都经过了相当一段时期才建立起自己在法律服务市场内的地位,因此其发展趋势也显得比较稳定。这些都是我们就当地农村法律服务状况获得的整体印象。与这些印象相关的,还有我们所感受到的该县法院在审判工作上务实稳健又能探索新路的风气、县城里和乡镇上比较淳朴的民风,人们生活中那种闲适安静的氛围,等等。所有的这一切,让我们不禁会想,任何仅就法律服务本身来评价其状况的做法都极其受限,法律服务只有与置身于其中的乡村和县域环境结合起来,或许才可能判别其健全和发展的程度吧。
                                                                                                                                 注释:
            参见王亚新、王赢:“农村法律服务实证研究”,《清华法学》2008年第5期。
当我们访问时,该县法院在机关实行的是将书记员全部归口立案庭统一管理的方式,其中专门负责开庭的书记员5人,专门负责立案及相关工作的书记员4人,还有书记员2人专门负责送达。书记员中有1人已经取得审判资格。
因作为总体的卷宗件数不多,抽样采取了将所有已归档的案卷全部作为样本的方式。但如果有类似于集团诉讼被拆散后形成的大量类似案件,则一般只抽取一个卷宗作为代表。例如,2003年扶镇庭有一批同一个信用社向不同农户请求偿还贷款的案件,只抽取了其中一个卷宗作为代表。
所谓“其他纠纷”主要包含供电合同、不当得利等不常见的纠纷类型。                                                                                                                    出处:《清华法学》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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