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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4:2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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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莫志祥 周文昌) 9月26日,广西苍梧县人民法院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赵国清有期徒刑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十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赵国清与被害人陈某某于2001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由于陈某某经常酗酒、对家庭缺乏照顾、生活不检点、与其他女子关系暧昧等原因,夫妻关系长时间恶劣,陈某某在酒后或因事争执后经常殴打赵国清。
  2007年10月3日14时许,被告人赵国清在苍梧县龙圩镇往新地镇路口处发现陈某某驾驶摩托车搭乘一女子,认为两人的关系不正常,即持棍追打该女子,后被陈某某用摩托车头盔、拳头殴打。次日凌晨4时许,陈某某酒后回到家中,双方就昨日打斗之事争执,5时左右,被告人赵国清因不满被丈夫殴打而用家中地拖柄(竹杆)打向睡在床上的陈某某致轻伤。
  2008年1月25日陈某某以夫妻经常争吵、打架,感情不和为由诉至苍梧法院要求离婚。
  2008年2月7日,陈某某与一女子逛游苍梧县世纪广场时被卖甘蔗的赵国清碰上,双方发生了争执和打斗。2月8日19时许,被告人赵国清在家里又被喝酒后的陈某某殴打。家人报警后,陈某某被公安人员带走教育。当晚,陈某某回家后手持一把斧头走入三楼卧室内掐着赵国清的脖子,对赵国清进行辱骂和恐吓。当日22时许,赵国清在床上越想越气愤,决定要先动手。于是从床底拿起斧头朝躺在床上的陈某某头部猛击一下,在陈某某跌到地上后,赵国清又猛砍数下陈某某的头部,致使陈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赵国清即下到二楼把事情告知了陈某某的父母,看到陈某某父亲报警后,在二楼等候公安干警到来处理,并如实供述了杀死陈某某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国清于2007年10月4日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又于2008年2月8日晚用斧头砍死陈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一人犯两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害人长期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常打骂被告人实施家庭暴力并包养情人,属有严重过错,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情节和后果以及被害人的过错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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