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6 13:27:5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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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不能再“随意发挥”
  广东的众多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都有行政处罚权,在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到底是对违法主体“从轻发落”还是“从严执法”
  一直没有一个相对明晰的统一规定和指引。近日,广东省政府公布了《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广东第一次对行政处罚到底应该如何自由裁量进行立法。
  记者注意到,《规定》对行政执法主体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一一给出了明晰的指引和说明,使行政机关的处罚不能再“随意发挥”,也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同案不同罚”的出现。
  《规定》将于2012年1 月1 日起施行,并且明确要求,有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规定》施行后6 个月内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亮点1 】避免:“同案不同罚”
  《规定》强调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为了杜绝“同案不同罚”的情况,《规定》同时强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亮点2 】不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为了限制行政执法主体对自由裁量的“随意发挥”,《规定》还“硬性”规定了以下行为不予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同时,违法行为在2 年内未被发现的,也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亮点3 】轻罚: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为了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规定》列明以下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亮点4 】重罚:扰乱公共秩序
  在免罚、从轻处罚的同时,《规定》也一一列出了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况: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执法不当时四种情形要追责
  建立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
  除了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做出了规定,《规定》还对行政执法主体———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做出了规定,特别明确了执法不当时要如何追责。
  《规定》要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未按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未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向社会公布的;未按照本单位或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规定》还同时要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对集体讨论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立卷归档。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及时修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应当逐步纳入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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