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4:2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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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崔荣涛) 近日,莒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污水治理工程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某肉联厂支付原告某环境工程技术研究所污水治理工程款38000元。
  被告某肉联厂是一个日屠宰活猪100头,日排放废水100多吨的重污染企业,对周边环境造成很大污染。2001年初该厂决定化大力气治理污染。2001年3月份,原被告签定了污水治理合同,后原告即开始为被告进行污水治理工程。工程完工后,经环境监测部门监测合格。原被告进行了工程结算,工程款为50000元。因被告当时资金紧张,被告付款12000元,剩余38000元工程款由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持欠条向被告索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付,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积极响应号召,治理污染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值得提倡,但其不付还原告环境污染治理费的作法是错误的,被告应当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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