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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4:2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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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李鸿光) 今天上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虞敏杰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追缴虞敏杰人民币58.26万余元,抵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2005年10月中旬,29岁的虞敏杰以涅梵(中国)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名义,与某旅行社业务员联系,谎称要组织多名模特到泰国拍摄广告片,又以公司所有差旅业务交给该旅行社办理为诱饵骗取信任。在2005年11月至2006年1月间,虞敏杰与该旅行社业务员先后办理了上海至深州、北京、海南、泰国、新加坡等地的境内外机票、旅游事宜。该旅行社为其支付了各项费用折合人民币84.59万余元。期间,旅行社多次向虞敏杰催讨欠款,虞敏杰于2005年11月15日通过境外银行汇出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4.24万元)给该旅行社,由于旅行社提供的银行账号有误,遭退票。之后,虞敏杰仅支付了人民币2万元及美元99.86元(折合人民币805.87元),即逃逸。
  2007年10月16日,警方获悉长期逃至境外的虞敏杰潜回家中,即派员前往将虞敏杰缉拿归案。
  庭审中,虞敏杰对上述犯罪事实能认罪悔罪。
  法院认为,虞敏杰以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了诈骗罪。但虞敏杰曾通过境外银行汇款3万美元给该旅行社,因旅行社所提供的账号有误,而遭退票,该3万美元应从诈骗金额中予以扣除。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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