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4:3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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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张新伟) 近日,山东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医疗事故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某镇医院某卫生所赔偿原告范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13853.42元,某镇医院对该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范某要求某街道办事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2001年4月21日范某因发烧于当日晚和次日在被告某卫生所治疗,后病情恶化,于2001年4月23日到坊子煤矿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药物性皮炎,住院至2002年1月14日,住院费29815元。
  2001年12月7日潍坊市坊子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范某的病情恶化系某卫生所违规用药超量致多脏器损害,构成三级医疗技术事故。
  2002年4月26日经法医学鉴定,范某的病情构成七级伤残,后期治疗费为40000元。
  2002年7月2日,原告范某诉诸法院,要求被告某镇某卫生所、某镇医院、某街道办事处赔偿原告因医疗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13853.42元。
  案件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12日被告某卫生所因行政区划的变化,转由某镇医院管理,该卫生所于2001年4月3日开始从被告某镇医院进药品,于2001年5月份开始向被告某镇医院交纳管理费。遂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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