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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孙晓燕) 为躲避父母管教,达到离开父母目的,多次放火故意制造其居住地不安全的假象。9月24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陈一(化名)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一为躲避父母管教,采取放火的方式,故意制造其居住的永修县军山农场三垅岗自然村不安全假象,达到跟随祖父、祖母回安徽老家的目的。先后于2008年4月19、20、22、24、25和27日,在路边柴堆、邻居及自家厨房、屋顶、房内床铺等地放火六次,虽均被村民及时发现并将火扑灭,仍造成一间土坯房和部分衣物、被子被烧毁。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一多次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陈一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告人陈一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庭审中,被告人陈一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应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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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孙晓燕) 为躲避父母管教,达到离开父母目的,多次放火故意制造其居住地不安全的假象。9月24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陈一(化名)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一为躲避父母管教,采取放火的方式,故意制造其居住的永修县军山农场三垅岗自然村不安全假象,达到跟随祖父、祖母回安徽老家的目的。先后于2008年4月19、20、22、24、25和27日,在路边柴堆、邻居及自家厨房、屋顶、房内床铺等地放火六次,虽均被村民及时发现并将火扑灭,仍造成一间土坯房和部分衣物、被子被烧毁。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一多次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陈一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告人陈一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庭审中,被告人陈一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应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