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4:3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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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陆莉萍) 妻子明知丈夫已将一套住房让继子并取得了产权,却在丈夫去世后,提出要把这套房屋作为遗产分割。王女士携女儿要求与继子分割遗产房继承纠纷一案,7月8日被上海闵行法院驳回。
  1974年,王女士与杨老伯分别携女儿和儿子再婚,由此衍生的继子女关系显然比较复杂。1997年时,杨老伯因另一处承租公房拆迁,安置得位于吴中路上的公房一套。两年后,杨老伯将这套住房给儿子杨先生并购下产权。在办理购房过程中,王女士还积极奔走、让工作单位出具了工龄等相关证明。1999年11月25日,杨先生与房地产公司签下了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并于同年年底取得了房屋产权证。去年,杨老伯故世,使这一家人失去了维系亲情的纽带,为了这套房屋,王女士携女儿于今年1月将继子杨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吴中路房屋为杨老伯遗产,依法分割。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女士对出资购买公房产权是明知的,且无异议,因此,原告之诉请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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