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4:3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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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胡兰英 赵长新) 北京的张某没办理任何手续便将公有住房转给他人居住,被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新街口管理所将告上了法庭,要求张某腾退其承租该局的房屋,日前,西城区法院于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0年4月,张某承租了新街口房管辖区某处平房2间,今年张某竟将该房转给外地来京的李某居住,新街口管理所认为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契约,严重侵害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故要求与张某解除合同,并收回张某承租的房屋。
  张某则辩称,他是将该房借给了亲戚李某,但李某只是因为来北京培训,暂住其处。现李某已离京返家,该房仍由自己居住,故不同意新街口管理所的请求。
  法院对该案进行了调解,并对张某做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讲解,张某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张某与房管所签署了协议,保证按租赁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官提示:
  北京市的公有住房比例很大,而这些房屋中,按照职工的职级等条件分配给本单位职工的直管公有住房又占主流。很多承租人单位分配了公有住房,自己又购买了条件更好的私房,使得房屋闲置。他们想将公房出租,又怕产权人知悉后收房,而缺房又无财力购房的人又希望承租产权明晰的公有住房,于是导致大量秘密交易,造成公有房屋管理混乱的局面。
  为了使资源合理化分配,规范房屋交易市场,二OO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公有住房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或转租给他人,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交易一方当事人应当是公有住房合法承租人。2、公房使用权交易,当事人双方应当签定书面协议。协议签定后,当事人双方持相关材料(住房租赁合同等)到房屋所在地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公房使用权互换、转让、转租手续。
  所以,公有住房交易已经有法可依,承租人可以自行选择租赁对象,但必须到产权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并交纳相关费用。要是想逃避产权部门的监察,或者想省却费用而擅自出租的,必将面临着产权单位收房的诉讼,最终房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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