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4:3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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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上午,在昆明市北辰大道堵路案审理的最后陈述阶段,6名被告中拥有硕士学位的何丽,终于忍不住泣不成声:“平时做事非常谨慎,造成这么大的祸,非常对不起。被指控时,感到万分心痛,从未想过会成为罪犯,我错了……”庭审中,6名被告人先后表示认罪。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公诉人在庭上指控,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6人的刑事责任。
  经过近4个小时的法庭审理,合议庭认为,6名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判决将延期宣判。
  焦点一 堵路是否属于临时行为
  何丽、顾丽玲、刘巍、李吉普、孙光明、严晓波6人,从未想过有一天自己会与“刑事拘留”、“执行逮捕”这些字眼联系在一起。昨天,站在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6人的表情始终轻松不起来。“我不承认顾丽玲对我的供词,我讲话很谨慎。”接受法庭指证时,很少抬头的何丽用不大的声音为自己辩解。
  根据公诉人转述顾丽玲的供词提到,4月20日晚上9时许,北辰小区、江东丽景园、金实小区部分业主在凤凰城会所召开会议,何丽提到如何堵路、怎么堵、万一出问题怎么解决等。刘巍说,其实当晚的发言并未形成统一意见,和4月22日发生的堵路事件无直接联系。
  何丽的辩护律师说,小区堵路是因小区道路改造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所致。被告人何丽确实存在言辞过激,但只在小范围内传播。在整个参与过程中,她只是当晚提出过堵路的想法,之后没联系任何人,更没去组织。为此,辩方律师认为,堵路属于临时突发,主观恶性不大。
  焦点二 有没有故意堵路的意思
  李吉普是6名被告中年龄最大的,也是唯一对起诉意见书表示过异议的人,他认为起诉书里有些不符合事实。李吉普说,4月22日中午1时30分,保安按门铃和楼下有人用喇叭喊让业主每户出一人下去维权,他就下楼跟着其他业主到了外面,跟着喊口号。其后,又在组织者带领下跟着其他人往北辰大道昆曲立交桥下走。
  替自己辩护的李吉普说,他只是喊了维权口号,反对修路。至于和民警有争吵,是因为和警察有肢体冲突,不得已为之。年龄最小的严晓波说,当法制宣传车说不能再堵路时,他就要求业主们不准打法制宣传车,说对方是执行公务。严晓波告诉公诉人,他只是在现场喊了几句“尊重法律,合法维权”的口号,没有堵路的意思,也没有抗击过民警。
  公诉人说,6人在堵路事件中发挥了组织、指挥的作用,堵瘫北辰大道、北京路近4小时,严重扰乱了交通秩序,近10余万市民出行受影响,应受到刑法的处罚。
  焦点三 喊口号算不算聚众行为
  在激烈的庭审辩论阶段,控辩双方辩论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喊口号是否属于组织聚众行为?对此,检方回应,正是由于堵路人员分别来自不同的小区,组织松散,所以被告人带领堵路人员呼喊口号起到了聚拢堵路人群的效果。
  二是6位被告人是主从犯关系还是共犯关系?公诉人认为,本案是一个共同犯罪,从4月20日业主在凤凰会所开会到4月22日堵路事件发生,是一个连贯的过程,虽然各被告人之前并不认识,但在整个组织行为当中均属于分时段参与其中,并不影响本案共同犯罪评价。被告人何丽虽然只参与了20日的聚会,并没有参与22日的堵路,但其对堵路事件的策划和鼓动行为在20日已经完成,刘巍和孙光明也曾在堵路事件中对拍打警车的群众进行过劝阻,但他们的行为都没有达到阻止堵路行为发生的效果。所以公诉人认为本案不存在分主从犯关系,6名被告为共犯关系。
  庭审辩论阶段中,为严晓波辩护的马献坤律师提出几点疑议:其一没有证据证明严晓波与其他人聚众,喊口号就是聚众行为,无法律依据;其二,他认为公诉人的视频资料来源合法性、内容客观性值得商榷;其三,事发前,顾丽玲根本不认识严晓波……马献坤认为,严晓波行为不具备聚众,在本案中无足轻重,情节最轻微。
  公诉人说,人员来自不同的小区,呼喊口号之前也并不认识,却是一个分阶段的聚众,临时起意不影响定性。被告当中虽有制止行为,没起到防止和危害行为的发生。
  ■ 独家专访
  审判长:本案将于10月前宣判
  昨天上午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张萍接受了记者独家采访。
  张萍告诉记者,由于此案备受关注,此次合议庭特别由3名法官组成,更主动邀请媒体记者旁听。
  张萍认为,6名被告人没有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公众利益关系,采取极端方式来处理问题。但在庭审过程中,6名被告人均有悔罪表现,且在公安部门还没有掌握确切犯罪事实时,就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的行为,符合《刑法》有关自首的相关规定,有法定的从轻减刑情节。之所以决定延期宣判,是由于庭审中被告人和辩护人提交了大量书面材料,需要进行认真审核,慎重考虑辨方意见,故合议庭决定延期审判,宣判日期将定在10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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