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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龚汝林) 近日,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子告父”案件,被告人李尚荣被儿子举报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法院依法判处李尚荣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4月17日,长宁县井江乡水利村村民李泽均向长宁县井江乡派出所举报父亲李尚荣私藏火药枪一支,存放于叔叔李尚友家中。派出所民警随即前往被告人李尚荣及其弟李尚友家中依法进行搜查,当场搜出火药枪一支。公安机关于当日讯问被告人李尚荣,被告人李尚荣供述了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火药枪属管制枪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尚荣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安机关在搜查后,对被告人李尚荣进行讯问时,被告人李尚荣才供认非法持枪的事实,其行为不属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李尚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被告人李尚荣的认罪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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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龚汝林) 近日,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子告父”案件,被告人李尚荣被儿子举报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法院依法判处李尚荣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4月17日,长宁县井江乡水利村村民李泽均向长宁县井江乡派出所举报父亲李尚荣私藏火药枪一支,存放于叔叔李尚友家中。派出所民警随即前往被告人李尚荣及其弟李尚友家中依法进行搜查,当场搜出火药枪一支。公安机关于当日讯问被告人李尚荣,被告人李尚荣供述了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火药枪属管制枪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尚荣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安机关在搜查后,对被告人李尚荣进行讯问时,被告人李尚荣才供认非法持枪的事实,其行为不属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李尚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被告人李尚荣的认罪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