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4:3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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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的潘某在某发展银行分理处(以下简称“分理处”)存入一百五十万元存款,仅仅半年时间,当其到该分理处准备取款时,却发现其中的100万元巨款不翼而飞!为此,潘某以违约为由,将该分理处及其上级部门某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发展银行”)共同告上了法庭,并最终从发展银行处索回了这100万元。而发展银行支付了100万元后,又以共同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向分理处负责人王某和工作人员梁某讨索这100万元。
  近日,佛山市禅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王某及梁某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判决王某向发展银行赔偿837947.28元,梁某赔偿209486.82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存款百五万,失踪一百万
  1998年1月初,某陶瓷有限公司总经理潘某为获得额外的高息利润,让其在建设银行任职的朋友何某帮忙寻找高息吸收存款的银行.何某经多方方打听,得知某发展银行下属的一个分理处可以办理高息存款的业务后,遂将这一情况告知潘某.1月8日,潘某到该分理处开设了活期存款帐户tt 1月12日,潘某从建设银行转帐一百五十万元到该帐户。
  1998年7月11日,当潘某拿着存折到分理处准备取款时,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该帐户已被暂禁交易,且帐户上的余额只有50万元!自己从未到银行提取过存款,难道100万元的存款会不翼而飞?潘某百思不得其解。
  银行违约,被判赔偿  
  得知潘某前来提取存款的消息后,分理处的负责人王某急忙约潘某到会客室,并解释说由于该分理处近期资金周转困难,所以暂时借用了潘某的100万元存款。为打消潘某的顾忌,王某还信誓旦旦地向其保证两个月内归还借款,利息按年息16%计付,并以分理处的名义出具了100万元的借据。两个月后,当潘某凭借据向分理处提出还款要求时,却被告知暂时无力偿还借款。于是潘某一纸诉状将分理处及发展银行告上了法庭。
  法院一审判决分理处向潘某返还100万元,并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向其支付利息,发展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发展银行颇感冤枉,依法提起上诉。但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决后,由于分理处无力偿还借款,2001年4月29日,发展银行向潘某支付了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合计1047434.10元。
  掷用资金,判刑八年 
  100万元巨额存款究竟到哪里去了呢?在检察机关介入侦察后,事实的真相渐渐浮出水面!原来在王某得知潘某意图寻找高息存款的银行后,就与工作人员粱某密谋将潘某的存款吸收到分理处,然后再转借给佛山市某微波制品有限公司-潘某到分理处存款后的次日,王某就指使梁某将其中的100万元转到佛山市某微波制品有限公司的帐户上,为不出意外,王某与佛山市某微波制品有限公司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并对潘某的帐户办理了“暂禁交易”手续。
  王某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可以瞒天过海,岂料人算不如天算。由于佛山市某微波制品有限公司经营不善,迟迟无法归还100万元的借款,事情终究得以败露。2001年12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
  企业破产,追讨无门
  王某被判刑了,发展银行亦因此而向存款人潘某赔偿了1047434.10元,那么,发展银行的无端损失又由谁来承担呢?显然只有向实际借款人佛山市某微波制品有限公司索赔了。如果佛山市某微波制品有限公司能偿还借款,事情似乎也就了决了。偏偏该公司又因资不抵债,于2002年2月5日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发展银行只得依法向破产清算小组申报了债权,但因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法院宣告终结佛山市某微波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发展银行通过佛山市某微波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索赔的愿望最终破灭了.
  共同侵权,理应赔偿
  对这一结果,发展银行实在感到委屈。明明是王某和梁某违规操作,挪用资金,最终却要发展银行来赔偿。于是发展银行又以共同侵权为由,将王某和梁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其损失1047434.10元。为此,双方在法庭上展开激烈的争辩。   
  佛山市禅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王某身为分理处的负责人在挪借客户资金的过程中,应当预见到其挪借资金的行为,在佛山市某微波制品有限公司无法偿还借款时,分理处应承担偿还责任而未加注意,致使最终发生原告赔偿存款人潘某本息1047434.10元。王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主观上对其行为及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并且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梁某在挪借资金的过程中,明知是潘某的存款,而将其中的100万元划入佛山市某微波制品有限公司帐号,致使损害事实的发生。其行为符合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是两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其中王某起主要作用,应承担80%的责任,梁某起次要作用,应承担20%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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