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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郑春笋) 近日,禹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罕见的借款纠纷案,把运土凭据变造成现金借条、并作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原告黄某,不但没赢得了官司、诓来钱,反而被判承担本案诉讼费两千多元。 经审理查明,2001年12月间,被告禹城市某机械施工公司承包了某高速公路建设工地的调土工程,所雇车辆每运土一车,公司发给司机一张运土凭据,上面标明“某施工队 韩某”和时间,并盖有公司公章,作为当天结算施工量的凭据。其间原告黄某也曾参加调土,因车辆发生故障当天返回,没有结账。时隔数月后,原告在所持的运土凭据上自行写下了“借黄某现金4万元,特此证明,请韩经理签字”字样,将运土凭据变造成借条,并以此条作证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和经理韩某给付借款4万元。 禹城市法院认为,该借条内容中“特此证明,请韩经理签字”等字样不能证明被告公司及韩某到底是借款人,还是证明人。借条的主文内容系原告黄某所写,不是借款人亲自所写,不具有真实性。原告所诉签字与盖章的过程与技术鉴定结论亦不相符。借条上的签字盖章格式同被告公司韩某提交的其他运土凭据相同。综上所述,原告黄某要求被告公司及韩某偿还4万元借款的主张,证据不足,依法不应支持。据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技术鉴定费等实际办案支出共2110元,均由原告负担。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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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郑春笋) 近日,禹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罕见的借款纠纷案,把运土凭据变造成现金借条、并作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原告黄某,不但没赢得了官司、诓来钱,反而被判承担本案诉讼费两千多元。
经审理查明,2001年12月间,被告禹城市某机械施工公司承包了某高速公路建设工地的调土工程,所雇车辆每运土一车,公司发给司机一张运土凭据,上面标明“某施工队 韩某”和时间,并盖有公司公章,作为当天结算施工量的凭据。其间原告黄某也曾参加调土,因车辆发生故障当天返回,没有结账。时隔数月后,原告在所持的运土凭据上自行写下了“借黄某现金4万元,特此证明,请韩经理签字”字样,将运土凭据变造成借条,并以此条作证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和经理韩某给付借款4万元。
禹城市法院认为,该借条内容中“特此证明,请韩经理签字”等字样不能证明被告公司及韩某到底是借款人,还是证明人。借条的主文内容系原告黄某所写,不是借款人亲自所写,不具有真实性。原告所诉签字与盖章的过程与技术鉴定结论亦不相符。借条上的签字盖章格式同被告公司韩某提交的其他运土凭据相同。综上所述,原告黄某要求被告公司及韩某偿还4万元借款的主张,证据不足,依法不应支持。据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技术鉴定费等实际办案支出共2110元,均由原告负担。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