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4:3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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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年仅12岁的男孩在邻居家玩耍时,不慎被邻居家的小狗咬伤,后因狂犬病发作死亡,男孩的父母将小狗的主人告上法院——
           小狗袭击 断送少年性命
  2002年8月1日12时许,12岁的少年陈摇西在邻居陈家玩耍。正当他们玩得正开心时,陈家饲养的一只小狗窜了出来,对准陈摇西的右小腿狠狠咬了一口,剧烈的伤痛使这位年仅12年的小孩倒地抱着脚大哭。小狗主人陈洪波听到哭声后马上赶到现场,当他得知自家小狗将陈摇西咬伤后,感到事态的严重。因为就在一天前,这条小狗也曾将自已的妻子童桂菊、儿子陈鹏和本村的另一村民咬伤。
  陈洪波当即骑摩托车带着陈摇西和自已的儿子陈鹏前往江西贵溪市鸿塘卫生院治疗,并购买了两盒狂犬病纯化疫苗,请村诊所医生按照规定的疗程分别于8月1日、4日、7日、14日、28日为陈摇西及他儿子陈鹏注射了狂犬疫苗。
  就在大家都认为平安无事的时侯,2002年9月15日,陈摇西出现发高烧的症状,经本村诊所医生治疗后回家,当时没太在意,到17日,陈摇西高烧一直未退,诊所医生诊断后嘱咐他家人需立即转院。当日陈摇西被送到江西鹰潭市人民医院治疗,18日8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个年仅12岁的生命就这样永远而去。在住院期间,陈摇西还将前来探望的十四名亲人抓伤。鹰潭市人民医院出院小结诊断为狂犬病,且死亡病历报告单上也载明死亡原因为狂犬病,呼吸衰竭。
  悲剧发生以后,在江西贵溪市鸿塘镇政府综治办、公安派出所的调解下,陈洪波先后拿出5600元给陈摇西家作丧葬费。
           调解不成 请法院断是非
  爱子的猝死,对于一个朴实的农家来说无疑于晴天霹雳。陈摇西的父亲陈秋界,母亲徐芬凤一夜之间老了许多,含泪安葬了爱子的尸体后,四处奔波,要为儿子的死讨个说法。
  2002年10月8日,陈秋界夫妇以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陈洪波夫妇告上了江西贵溪市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死亡补偿金、丧葬费、医疗费、差旅费、被陈摇西抓伤人员的防疫费等共计人民币111780.76元。
  贵溪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02年11月15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对陈摇西被狗咬伤这一事实均无异议。但是对导致其死亡原因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被告方提出医院出具的有关对陈摇西诊断为狂犬病死亡的出院小结、死亡证明书等不属司法鉴定结论,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
  2003年1月1日,江西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作出了第031004号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报告书,其鉴定结论为:临床诊断陈摇西死亡原因为狂犬病可能性大,并指出若要确诊则应作有关狂犬病毒检测,包括病毒分理和病理检查。但此时已过了提取标本的时间,无法进行病毒检测试验。
  一审法院经再次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两被告饲养的狗虽然曾将原告之子陈摇西咬伤,但凭江西医学院第一属医院的司法鉴定结论,不能确诊其系狂犬病致死,即不能排除其他死因的可能性,凭鹰潭市人民医院出具的相关材料,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故两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两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有果 赔偿难抚丧子之痛
  丧失爱子,等来的却是这样结果。陈秋界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西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江西鹰潭市中级法院受理本案后,2003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双方对狗咬人的事实没有争议,但对导致陈摇西的死亡原因展开了激烈的唇枪舌战,上诉人还当庭提供了两位证人作证,两位证人均证明他们到医院探望陈摇西时看到他手乱抓,脚乱蹬等情况,且均被他抓伤,后经陈摇西的主治医生嘱咐到医院打了狂犬疫苗。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两被上诉人对其饲养的狗将陈摇西咬伤没有异议;鹰潭市人民医院对陈摇西死亡原因诊断为狂犬病,与江西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作出的陈摇西死亡原因及疾病鉴定为“狂犬病可能性大”的鉴定结论并不矛盾,可以相互印证。对两被上诉人认为陈摇西死亡原因不属狂犬病的理由不予采信,两被上诉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上诉人上诉认为陈摇西死亡原因系狂犬病应予采纳,其合理的上诉请求部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条之规定,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医疗费等合计人民币23106.96元。
  至此,这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狂犬伤人致死”案以狗主人赔偿而告终。然而,这悲剧留给人们很多的深思,饲养家畜本无可厚非,可一旦疏于管理,家畜伤人,将给自已和他人造成的损害都是难以弥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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