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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崔占魁) 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了一起十六岁少女与他人的非法同居案,对其所生育一岁儿子进行了妥善安排。 原告张某(女)1986年9月出生,被告李某1970年4月出生。二人2001年5月在打工期间相识,同年6月即开始在被告家中同居生活。2002年3月18日,在原告尚且不满十六周岁时生育一子。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加上经济问题经常吵闹,直至相互打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2003年4月原告张某被迫搬回娘家生活。原告于2003年5月20日起诉到涧西区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同居关系。 涧西区法院认为,原告张某在与被告李某开始同居生活时,年龄尚且不足十五周岁,后生育一子,此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婚姻法、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的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对此均有过错。被告李某作为成年人,知法犯法,应当予以训诫。鉴于原告至今尚未成年,又无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双方非婚生子由被告李某承担抚养责任。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解除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非法同居关系,非婚生子由被告抚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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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崔占魁) 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了一起十六岁少女与他人的非法同居案,对其所生育一岁儿子进行了妥善安排。
原告张某(女)1986年9月出生,被告李某1970年4月出生。二人2001年5月在打工期间相识,同年6月即开始在被告家中同居生活。2002年3月18日,在原告尚且不满十六周岁时生育一子。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加上经济问题经常吵闹,直至相互打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2003年4月原告张某被迫搬回娘家生活。原告于2003年5月20日起诉到涧西区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同居关系。
涧西区法院认为,原告张某在与被告李某开始同居生活时,年龄尚且不足十五周岁,后生育一子,此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婚姻法、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的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对此均有过错。被告李某作为成年人,知法犯法,应当予以训诫。鉴于原告至今尚未成年,又无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双方非婚生子由被告李某承担抚养责任。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解除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非法同居关系,非婚生子由被告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