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4:3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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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崔占魁) 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赵刚与被告李红的离婚一案,原告赵刚从2003年5月起有义务协助被告李红在每月法定的双休日和节假日中有不少于4天行使对女儿的探望权利,到女儿独立生活时止。
  李红1996年11月经人介绍与比自己大六岁的赵刚相识,经过三个多月的闪电恋爱,双方于次年2月登记结婚,1999年2月30日生育一女孩。由于二人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加上婚后与赵家父母生活在一起,在性格、爱好、处理问题的方式上差异较大,不久双方就经常为生活琐事经常吵架、打闹。2000年3月,二人再次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李红被赶出了原告家,无奈的李红只得借宿到同事处,二人分居生活至今。三年来,李红多次要求见女儿都遭到拒绝,想离婚又交不起诉讼费。赵刚2003年4月1日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认为自己与女儿长期生活,已经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坚决要求抚养孩子。而李红认为双方已无夫妻感情,同意与赵刚离婚。但也坚决要求抚养女儿。
  涧西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婚前相互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不能相互谅解,经常吵闹,长期分居生活,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双方协商离婚,法院予以照准。由于婚生女儿长期随原告及原告父母共同生活,已经建立了深厚的感情,李红虽也坚持要求抚养孩子,而李红目前又无固定居所,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婚生女儿由赵刚带领抚养较妥。但李红依法享有定期对女儿探望的权利,赵刚应当予以协助。随做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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