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4:4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0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孟大庆) 十股东状告总经理,为讨一个知情权的案件,如皋法院于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如皋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公司成立以来的会计帐簿及相关原始凭证备齐,以便于原告十股东位阅查。
  如皋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系陈某等10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但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立至今,不向众股东明确全体股东出资到位情况,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独自操纵公司的一切经营决策,未向监事会汇报过任何情况。公司监事会曾书面呈递公司要求纠正,但公司采取消极态度。为此陈某等10股东向法院请求:要求将公司全部股东出资到位情况、公司自2000年成立以后的财务账目、经营状况、对外投资情况提交原告审核。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享有查阅权。本案被告系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十原告系公司股东,其主张的查阅权应当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判决被告如皋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公司成立以来的会计帐簿及相关原始凭证备齐,以便于十原告阅查。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