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4:4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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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七十岁老妇要求婚姻纠纷的案件。
  原告宫老太于1949年16岁那年被人骗到天津市,同年经人介绍与比他大4岁的被告曹某相识后即以夫妻的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1955年,原、被告共同收养一子(现已成年独立生活)。1956年,被告曹某调入涧西区某厂工作,原告也随之迁入洛阳定居。近年来,双方时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宫老太要求解除与被告曹某的同居关系。审理中,被告曹某不同意离婚,并承认原告的身体健康状况欠佳,双手颤抖、听力差,自己照顾不周有过错,表示希望原告能给自己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就以夫妻的名义一起共同生活,且双方均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两人的关系属于事实婚姻。近年来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审理中,为促使两人和好,本院着重做了原告的工作,希望原告能珍惜其与被告几十年共同生活的感情,放弃离婚的请求。终因原告坚持己见,无意再与被告一起共同生活,导致调解无效。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准予离婚。但考虑到原、被告的事实婚姻关系早在我国1950年婚姻法颁布实施前就已形成的历史原因,及原告宫老太目前的年龄和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判决不准离婚更有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原告宫老太本人今后的晚年生活。法院遂判决驳回宫老太的离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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