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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兴国县法院日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对该县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作出一审宣判,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6月2日,胡某在农业银行兴国县城郊分理处一自动柜员机(ATM机)上取款时,在该取款机上拾到一张银行卡,于是利用该卡还在取款机上没有退出操作界面的机会,先后七次取出人民币7000元,同时修改密码后将卡带走。此后,他又持该卡在其他地方取走35500元。案发后,胡某在家人帮助下退清赃款。 兴国县法院审理该案时认为,被告人胡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以持卡人的名义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支取信用卡上的存款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由于被告人胡某能积极退还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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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兴国县法院日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对该县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作出一审宣判,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6月2日,胡某在农业银行兴国县城郊分理处一自动柜员机(ATM机)上取款时,在该取款机上拾到一张银行卡,于是利用该卡还在取款机上没有退出操作界面的机会,先后七次取出人民币7000元,同时修改密码后将卡带走。此后,他又持该卡在其他地方取走35500元。案发后,胡某在家人帮助下退清赃款。
兴国县法院审理该案时认为,被告人胡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以持卡人的名义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支取信用卡上的存款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由于被告人胡某能积极退还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