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4:4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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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向村委会承包了18亩鱼池,可不幸的是,一天鱼池因缺氧导致大片池鱼死亡,伤心的李某认为是村委会提供的电压低造成的,便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123000元。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未能充分举证证明由于村委会的原因造成电压低的事实,从而不能证明是村委会的原因导致了池鱼的死亡,遂驳回了李某诉讼请求。
  李某是顺义某村村民,他于2001年4月1日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包养了本村18亩鱼池。双方约定:村委会将18亩渔池承包给李某,承包期为10年;村委会提供现有的低压线路和正常的电力供应。合同签订后,村委会将现有的低压线路交付给李某使用。在合同履行中,李某以村委会未能正常供应电力,造成2002年8月18日晚因电压太低,增氧机不能开机,鱼池缺氧,致使大片死鱼而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赔偿损失123000元,并提供了证人证言。
  村委会辩称:李某不能证明增氧机不能转动是电压过低造成的,且我村只提供输电设备给李某使用,供电质量好坏不是我村负责,增氧机不能转动也可能是其它原因造成的。故李某所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同意其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村委会已按约将现有的低压线路提供给李某使用。现李某提供的证据只是用以证明现有的低压线路电压低,增氧机不能转动,导致鱼池缺氧死鱼的事实,但未能充分举证证明由于村委会的原因造成电压低的事实。因此,李某要求村委会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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