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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职务犯罪案件中新出现的程序性问题
2014-8-18 16: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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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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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职务犯罪案件中新出现的程序性问题
四川大学法学院 魏 东
新刑诉法施行过程中,刑事辩护“三难”(会见难、阅卷难、证人出庭作证难)仍然以显现或者变相的方式顽固地存在,不但如此,新出现的程序性问题还有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被形式化、虚妄化的困扰。应当说这是极不正常的现象,这是与习近平总书记所强烈宣扬的、我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所聚焦的“依法治国”主题所背道而驰的,必须加以批判和纠正,而不是轻描淡写的商榷性批评。
关于律师会见难,这个问题在新刑诉法施行之后似乎已经得到解决,但是我发现,其在某些所谓“敏感”案件中却以令人难以置信的方式存在。有以下几则典型事例:其一,在西部某县,针对一起涉嫌敲诈勒索犯罪案,辩护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立案侦查和刑事拘留后将近一个月内的时间里被侦查机关公然剥夺了会见权,直到辩护律师反复向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反复“做工作”且在上级检察院直接监督之下,最终辩护律师才在侦查终结之前的那个“零界点”得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其二,在西部某省会市,针对一起涉嫌金融犯罪案,辩护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期间,始终被明确告知(口头告知):禁止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其三,在西部某市一基层检察院,针对一起涉嫌贪污罪案,辩护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之后将近半个月时间里被办案机关的一纸便签纸“依法”剥夺了会见权,该便签纸上写明“在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字样,而实际上该案的立案文书、《刑事拘留通知书》以及《起诉意见书》、《起诉书》等均只有“贪污罪”字样,正规法律文书中只字未提“受贿罪”问题。其四,其他节外生枝一样的对辩护律师会见权的剥夺与限制,还有不止一个、二个案件中,辩护律师到了看守所却无法查找到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因为犯罪嫌疑人姓名被隐去而只有代号,会见成了子虚乌有;再有一些案件中,辩护律师被要求在“三证”之外提交当地看守所“土政策”所要求的证明文件资料(诸如辩护律师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和结婚证等)才准许会见;再再有一些案件中,辩护律师因为不属于“看守所所认可的”辩护人而被禁止会见,等等。
关于律师阅卷难,这个问题的现实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律师依法阅卷权被欺骗性剥夺或者限制。在西部某市,针对一起涉嫌受贿罪案,在案件侦查终结后侦查人员采取向辩护人延后告知移送单位的办法(但是及时告知了侦查终结程序),审查起诉单位采取向律师撒谎的方式(称尚未收到案卷材料),直接剥夺辩护律师阅卷权,也剥夺了辩护律师同审查起诉机关沟通意见的权利,直到该案退侦后(即审查起诉阶段已经超过一个月了且已退侦了),辩护律师仍然被剥夺了阅卷、当然也被剥夺了同办案人员沟通的权利和机会。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难,其表现形式较多情况都是十分扭曲的,律师及被告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权被扭曲地剥夺。在西部某县审理的一起涉嫌受贿案中,十六名关键证人(被指控向被告人行贿的人)全部被禁止出庭作证;更有甚者,在该案第二次开庭时,一边开庭、一边同证人做询问笔录(同时进行),但是法院就是不让该证人到庭上说话,可能是因为担心证人说真话。
此外,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被形式化、虚妄化。在西部某县审理的一起涉嫌受贿案中,被告人称被刑讯逼供,身体背部、腿部等多处留下了鞭痕,而且看守所入所证明等书证也表明被告人极大可能遭受了刑讯逼供,但是审判长宣布这些问题不能证明被告人被刑讯逼供(程序形式化),至于纪委自书材料的形成过程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审判长称“本院认为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程序虚妄化);但是,该案判决书中所引用的主要指控证据和关键证据却是被告人此前在纪委审理阶段所形成的自书材料(这个不知可否堪称程序非法化、证据非法化)。
应对办法:其一,辩护律师可以明哲保身,学者可以明哲保身,等到下一个办案人员涉嫌职务犯罪并成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之后自觉警醒,再等到再下一个司法人员和全部司法机关人员慢慢警醒、自查自纠、逐步改善。其二,热烈期待我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所聚焦的“依法治国”方略大行其道,让全党、全军、全国人民都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附录:
习近平: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关庆丰、凌晨:《习近平: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载《新京报》2014年8月11日,来源: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4-08/11/c_1112026904.htm,2014年8月11日访问。
201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集會,隆重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習近平強調,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新華社發
今年10月召開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將聚焦“依法治國”。改革開放以來歷次黨的全會中,以“依法治國”作為主題還是黨史上第一次。
十八大至今,習近平的治國理政思路,“依法治國”貫穿其中。無論是改革還是反腐,都要在法治的框架下進行。
從司法實踐方面,習近平要求“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司法體制改革正在進行中。
最近一次召開的中央政治局會議提出,依法治國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專家認為,四中全會從黨的角度強調法治建設,非常有必要。“怎麼樣貫徹實施憲法,怎樣完善立法,如何加強法治政府建設,如何推進司法改革,黨如何在法律框架下依法執政……推進依法治國,繞不開這些話題。”
依憲治國
上任伊始強調“憲法高於一切”
在2013年即將結束的時候,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廢止勞動教養制度。
與此同時,信訪制度也在改革,信訪不再進行全國排名,涉訴涉法信訪全面納入法制軌道。
輿論認為,這體現了以習近平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推動法治的決心。長期關注勞教改革的學者說,新一代領導人決心進一步開啟法治國家進程,更加重視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
習近平是中共中央第一位擁有法學博士學位的總書記,履新剛剛20天,出席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並發表講話重申憲法高於一切。“這實在是一個振聾發聵的聲音。”境外媒體評論說。
在這次大會上,習近平說,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要“深刻吸取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訓”。
他重申了十八大報告的提法:“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
在中央黨校政法部主任張恆山看來,剛剛接任中共中央總書記的習近平,通過紀念大會上的講話闡述了他今后的執政思想。
“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張恆山接受新京報採訪時說,“中國共產黨在歷史上功績和作用,是公認的。但曾經有一個時期脫離憲法的執政,行使國家權力就不受任何約束,引發的教訓特別深刻。”
習近平在講話中提到要“堅決糾正違憲違法行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家有關監督機關要擔負起憲法和法律監督職責”。
“這是黨的最高領導人第一次提到健全違憲機制,以及追究責任主體的設想。”張恆山說。
司法公正
強調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2013年最后一天,習近平首次以國家主席身份向全世界發表新年賀詞,他說,讓社會變得更加公平正義,是推動改革的目的之一。
張恆山認為,阻礙司法公正的深層次因素,除了傳統法律文化存在缺陷和司法隊伍素質不高,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不合理的制度,導致司法機關不能獨立行使職權。
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體學習時,習近平提出,要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
張恆山告訴新京報記者:“以往領導人都不太提‘司法獨立’,好像一說‘獨立’,就是和黨鬧獨立。實際上,司法的獨立地位是為了確保其依法行使職權,依法就是依據黨和人民的共同意志,依法就是體現黨的領導。”
十八屆三中全會上,備受期待的“全面改革”方案出爐。
習近平對全面改革方案作說明時說:“這些年來,群眾對司法不公的意見比較集中,司法公信力不足很大程度上與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不合理有關。”
方案提出了一系列司法體制管理新舉措,其中包括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等司法管轄制度。
張恆山認為,這次司法體制改革“動真格”。
今年6月,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央深改組第三次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上海市司法改革試點工作方案》和《關於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方案》。
習近平說,試點地方的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對司法體制改革的組織領導,細化試點實施方案,及時啟動工作,按照可復制、可推廣的要求,推動制度創新。
依法改革
重大改革都要“於法有據”
在一段時間裡,改革給人的印象是,改革難免突破法律,等這項改革成熟之后,再把改革的經驗規定到法律中,這被稱為“先破后立”。
專家分析,這與法律法規的滯后和不健全有關,部分改革不得不以突破法律的方式推進。
2010年,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在這一背景下,進行的全面改革,正在改變“套路”。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全面改革”方案,涵蓋了15個領域,新京報記者統計,方案全文共出現了26次“依法”。
三中全會結束后,習近平到山東調研。他說,“要准確推進改革,認真執行中央要求,不要事情還沒弄明白就盲目推進……該得到法律授權的不要超前推進。”
今年2月,習近平在中央深改組第二次會議上說,凡屬重大改革都要於法有據,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研究室負責人表示,黨中央有了政治決策之后,要先立法后推行,“先立后破”,確保一切改革舉措都在法治軌道上進行,不允許再存在法治軌道之外的改革試點。
實際上,去年授權國務院在上海自貿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放開“單獨二孩”、廢止勞教制度,都是通過立法實現的。
今年6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兩高”在18個城市試點刑事速裁。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授權“兩高”試點。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表示,這表明司法改革必須依法進行,在立法機關授權的范圍內進行,這使司法改革具有了合法性。
依法反腐
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腐
去年年底,最高檢邀請多位專家就官員犯罪從紀委調查向司法程序移交的銜接問題進行討論。
參與座談會的北京大學教授姜明安接受媒體採訪時介紹,“過去官員違紀、違法、犯罪,都是由紀委負責,等到事情都定了,構成犯罪的,就會移交給檢察機關。以后如果官員貪腐構成犯罪,就會直接交給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進行偵查取証。”
專家認為,這意味著針對官員違法違紀的調查程序更加法制化。
在反腐領域,持續5天的薄熙來案微博直播,在國內外引起轟動。
最高法院院長周強曾表示,薄熙來案件庭審微博直播,充分體現了中國司法的公正、公開與透明。
《學習時報》刊文稱,我國憲法規定,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審判一律公開進行。但由於各種原因,一段時期以來,這項原則沒有認真貫徹落實,特別是遇到高官犯罪案件和其他一些敏感案件,法院往往假借各種理由不公開或通過各種方式變相不公開審理。
該文稱,薄熙來案件的公開審理,體現了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在推進廉潔政府建設方面的高度自信和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的態度和決心。
“這種非同尋常的透明度也提高了公眾的期待,希望當局在未來的高官腐敗案審理中更加開放。”薄熙來案庭審結束后,香港《南華早報》如此評論。
習近平多次強調制度對反腐的重要性。在年初召開的中紀委第二次全會上,習近平要求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范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任何公民、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都要以憲法和法律為行為准則,依照憲法和法律行使權利或權力、履行義務或職責。 ——習近平
(新京報首席記者 關慶豐 見習記者 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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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职务犯罪案件中新出现的程序性问题
四川大学法学院 魏 东
新刑诉法施行过程中,刑事辩护“三难”(会见难、阅卷难、证人出庭作证难)仍然以显现或者变相的方式顽固地存在,不但如此,新出现的程序性问题还有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被形式化、虚妄化的困扰。应当说这是极不正常的现象,这是与习近平总书记所强烈宣扬的、我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所聚焦的“依法治国”主题所背道而驰的,必须加以批判和纠正,而不是轻描淡写的商榷性批评。
关于律师会见难,这个问题在新刑诉法施行之后似乎已经得到解决,但是我发现,其在某些所谓“敏感”案件中却以令人难以置信的方式存在。有以下几则典型事例:其一,在西部某县,针对一起涉嫌敲诈勒索犯罪案,辩护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立案侦查和刑事拘留后将近一个月内的时间里被侦查机关公然剥夺了会见权,直到辩护律师反复向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反复“做工作”且在上级检察院直接监督之下,最终辩护律师才在侦查终结之前的那个“零界点”得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其二,在西部某省会市,针对一起涉嫌金融犯罪案,辩护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期间,始终被明确告知(口头告知):禁止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其三,在西部某市一基层检察院,针对一起涉嫌贪污罪案,辩护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之后将近半个月时间里被办案机关的一纸便签纸“依法”剥夺了会见权,该便签纸上写明“在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字样,而实际上该案的立案文书、《刑事拘留通知书》以及《起诉意见书》、《起诉书》等均只有“贪污罪”字样,正规法律文书中只字未提“受贿罪”问题。其四,其他节外生枝一样的对辩护律师会见权的剥夺与限制,还有不止一个、二个案件中,辩护律师到了看守所却无法查找到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因为犯罪嫌疑人姓名被隐去而只有代号,会见成了子虚乌有;再有一些案件中,辩护律师被要求在“三证”之外提交当地看守所“土政策”所要求的证明文件资料(诸如辩护律师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和结婚证等)才准许会见;再再有一些案件中,辩护律师因为不属于“看守所所认可的”辩护人而被禁止会见,等等。
关于律师阅卷难,这个问题的现实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律师依法阅卷权被欺骗性剥夺或者限制。在西部某市,针对一起涉嫌受贿罪案,在案件侦查终结后侦查人员采取向辩护人延后告知移送单位的办法(但是及时告知了侦查终结程序),审查起诉单位采取向律师撒谎的方式(称尚未收到案卷材料),直接剥夺辩护律师阅卷权,也剥夺了辩护律师同审查起诉机关沟通意见的权利,直到该案退侦后(即审查起诉阶段已经超过一个月了且已退侦了),辩护律师仍然被剥夺了阅卷、当然也被剥夺了同办案人员沟通的权利和机会。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难,其表现形式较多情况都是十分扭曲的,律师及被告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权被扭曲地剥夺。在西部某县审理的一起涉嫌受贿案中,十六名关键证人(被指控向被告人行贿的人)全部被禁止出庭作证;更有甚者,在该案第二次开庭时,一边开庭、一边同证人做询问笔录(同时进行),但是法院就是不让该证人到庭上说话,可能是因为担心证人说真话。
此外,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被形式化、虚妄化。在西部某县审理的一起涉嫌受贿案中,被告人称被刑讯逼供,身体背部、腿部等多处留下了鞭痕,而且看守所入所证明等书证也表明被告人极大可能遭受了刑讯逼供,但是审判长宣布这些问题不能证明被告人被刑讯逼供(程序形式化),至于纪委自书材料的形成过程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审判长称“本院认为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程序虚妄化);但是,该案判决书中所引用的主要指控证据和关键证据却是被告人此前在纪委审理阶段所形成的自书材料(这个不知可否堪称程序非法化、证据非法化)。
应对办法:其一,辩护律师可以明哲保身,学者可以明哲保身,等到下一个办案人员涉嫌职务犯罪并成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之后自觉警醒,再等到再下一个司法人员和全部司法机关人员慢慢警醒、自查自纠、逐步改善。其二,热烈期待我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所聚焦的“依法治国”方略大行其道,让全党、全军、全国人民都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附录:
习近平: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关庆丰、凌晨:《习近平: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载《新京报》2014年8月11日,来源: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4-08/11/c_1112026904.htm,2014年8月11日访问。
201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集會,隆重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習近平強調,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新華社發
今年10月召開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將聚焦“依法治國”。改革開放以來歷次黨的全會中,以“依法治國”作為主題還是黨史上第一次。
十八大至今,習近平的治國理政思路,“依法治國”貫穿其中。無論是改革還是反腐,都要在法治的框架下進行。
從司法實踐方面,習近平要求“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司法體制改革正在進行中。
最近一次召開的中央政治局會議提出,依法治國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專家認為,四中全會從黨的角度強調法治建設,非常有必要。“怎麼樣貫徹實施憲法,怎樣完善立法,如何加強法治政府建設,如何推進司法改革,黨如何在法律框架下依法執政……推進依法治國,繞不開這些話題。”
依憲治國
上任伊始強調“憲法高於一切”
在2013年即將結束的時候,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廢止勞動教養制度。
與此同時,信訪制度也在改革,信訪不再進行全國排名,涉訴涉法信訪全面納入法制軌道。
輿論認為,這體現了以習近平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推動法治的決心。長期關注勞教改革的學者說,新一代領導人決心進一步開啟法治國家進程,更加重視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
習近平是中共中央第一位擁有法學博士學位的總書記,履新剛剛20天,出席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並發表講話重申憲法高於一切。“這實在是一個振聾發聵的聲音。”境外媒體評論說。
在這次大會上,習近平說,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要“深刻吸取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訓”。
他重申了十八大報告的提法:“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
在中央黨校政法部主任張恆山看來,剛剛接任中共中央總書記的習近平,通過紀念大會上的講話闡述了他今后的執政思想。
“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張恆山接受新京報採訪時說,“中國共產黨在歷史上功績和作用,是公認的。但曾經有一個時期脫離憲法的執政,行使國家權力就不受任何約束,引發的教訓特別深刻。”
習近平在講話中提到要“堅決糾正違憲違法行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家有關監督機關要擔負起憲法和法律監督職責”。
“這是黨的最高領導人第一次提到健全違憲機制,以及追究責任主體的設想。”張恆山說。
司法公正
強調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2013年最后一天,習近平首次以國家主席身份向全世界發表新年賀詞,他說,讓社會變得更加公平正義,是推動改革的目的之一。
張恆山認為,阻礙司法公正的深層次因素,除了傳統法律文化存在缺陷和司法隊伍素質不高,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不合理的制度,導致司法機關不能獨立行使職權。
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體學習時,習近平提出,要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
張恆山告訴新京報記者:“以往領導人都不太提‘司法獨立’,好像一說‘獨立’,就是和黨鬧獨立。實際上,司法的獨立地位是為了確保其依法行使職權,依法就是依據黨和人民的共同意志,依法就是體現黨的領導。”
十八屆三中全會上,備受期待的“全面改革”方案出爐。
習近平對全面改革方案作說明時說:“這些年來,群眾對司法不公的意見比較集中,司法公信力不足很大程度上與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不合理有關。”
方案提出了一系列司法體制管理新舉措,其中包括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等司法管轄制度。
張恆山認為,這次司法體制改革“動真格”。
今年6月,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央深改組第三次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上海市司法改革試點工作方案》和《關於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方案》。
習近平說,試點地方的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對司法體制改革的組織領導,細化試點實施方案,及時啟動工作,按照可復制、可推廣的要求,推動制度創新。
依法改革
重大改革都要“於法有據”
在一段時間裡,改革給人的印象是,改革難免突破法律,等這項改革成熟之后,再把改革的經驗規定到法律中,這被稱為“先破后立”。
專家分析,這與法律法規的滯后和不健全有關,部分改革不得不以突破法律的方式推進。
2010年,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在這一背景下,進行的全面改革,正在改變“套路”。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全面改革”方案,涵蓋了15個領域,新京報記者統計,方案全文共出現了26次“依法”。
三中全會結束后,習近平到山東調研。他說,“要准確推進改革,認真執行中央要求,不要事情還沒弄明白就盲目推進……該得到法律授權的不要超前推進。”
今年2月,習近平在中央深改組第二次會議上說,凡屬重大改革都要於法有據,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研究室負責人表示,黨中央有了政治決策之后,要先立法后推行,“先立后破”,確保一切改革舉措都在法治軌道上進行,不允許再存在法治軌道之外的改革試點。
實際上,去年授權國務院在上海自貿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放開“單獨二孩”、廢止勞教制度,都是通過立法實現的。
今年6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兩高”在18個城市試點刑事速裁。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授權“兩高”試點。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表示,這表明司法改革必須依法進行,在立法機關授權的范圍內進行,這使司法改革具有了合法性。
依法反腐
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腐
去年年底,最高檢邀請多位專家就官員犯罪從紀委調查向司法程序移交的銜接問題進行討論。
參與座談會的北京大學教授姜明安接受媒體採訪時介紹,“過去官員違紀、違法、犯罪,都是由紀委負責,等到事情都定了,構成犯罪的,就會移交給檢察機關。以后如果官員貪腐構成犯罪,就會直接交給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進行偵查取証。”
專家認為,這意味著針對官員違法違紀的調查程序更加法制化。
在反腐領域,持續5天的薄熙來案微博直播,在國內外引起轟動。
最高法院院長周強曾表示,薄熙來案件庭審微博直播,充分體現了中國司法的公正、公開與透明。
《學習時報》刊文稱,我國憲法規定,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審判一律公開進行。但由於各種原因,一段時期以來,這項原則沒有認真貫徹落實,特別是遇到高官犯罪案件和其他一些敏感案件,法院往往假借各種理由不公開或通過各種方式變相不公開審理。
該文稱,薄熙來案件的公開審理,體現了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在推進廉潔政府建設方面的高度自信和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的態度和決心。
“這種非同尋常的透明度也提高了公眾的期待,希望當局在未來的高官腐敗案審理中更加開放。”薄熙來案庭審結束后,香港《南華早報》如此評論。
習近平多次強調制度對反腐的重要性。在年初召開的中紀委第二次全會上,習近平要求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范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任何公民、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都要以憲法和法律為行為准則,依照憲法和法律行使權利或權力、履行義務或職責。 ——習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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