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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会令2014年第3号 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项俊波 2014年4月4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比例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 本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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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会令2014年第3号
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项俊波
2014年4月4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比例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
本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