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4:5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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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泰发 孙言) 一袁姓幼儿因腹泻就医,医院未遵守卫生部规定对其用药,致该幼儿双耳失聪。在法院历时两年多的依法审理后,该幼儿日前终于获得了28万余元的赔偿。
  1999年8月,时年2周岁多的幼儿袁某因腹泻被家人送至江苏某医院儿科门诊就治,经诊断为小儿肠炎,医院当即为该幼童在2日内连续使用了“丁胺卡那”0.1g。2000年初,家人发现幼儿对声音反映迟钝,多次赴上海、南京等地多家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两耳失聪。2001年,苏州市残联为其颁发了听力一级残疾证。为此袁家长以医院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后,委托了相关部门对该幼童进行鉴定,并根据1999年5月卫生部医政司颁布的《常用耳毒性药物临床使用规定》中“6岁以内儿童、孕妇及65岁以上老人禁用丁胺卡那”的规定,依法判决医院赔偿袁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伤残用具费、特殊教育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计287051.40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方医院不服,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对其用药,在为袁治疗时,尚未收到卫生部医政司的相关规范,鉴定未明确用药与致原告耳聋有因果关系来确认其过错责任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通过审理认为,医院要求免除责任无法律依据,为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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