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4:5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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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6年的下半年,徐某的妻子甘某与郁某同在宣城市某服装厂工作。期间郁某经常向甘某发一些“暧昧”手机短信骚扰甘某,数月后甘某因此离开了这家服装厂,经济上受到了一定的损失,为此徐某对郁某产生怨恨。今年2月4日下午四时许,徐某见郁某坐在镇街道一摩托车行门前,想到郁某骚扰自己妻子的事就越发的气愤,遂走到郁某跟前,抄起手中清理积雪的管子朝郁某的背部打了一下,双方扭打在一起,后被人拉开。郁某回家后感觉腰部疼痛,遂到宣城市人民医院入院治疗。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伤情为重伤。案发后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医疗等各项费用人民币七万七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徐某的刑事责任,但鉴于在案发后徐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情节,应从轻处罚。其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医疗等各项费用,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应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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