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4:5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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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段连芳) 因出售劣质柴油而引发的赔偿案,经过了两次鉴定,历经一审二审,近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宣判。
  2000年12月13日,李某到王某的门市部买了3斤柴油,以备家中点灯之用。当天夜里李某之妻何某提着油壶往正在点燃的柴油灯里添油时,引起油壶内的柴油起火,致使她的女儿身体着火,在救护过程中,何某的身体也被大火烧伤,治疗共支付医疗费等近20000元。经鉴定何某的女儿构成二级伤残,王某出售的柴油为不合格产品。李某找王某协商医疗费问题无果,何某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损失34万余元。
  延津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出售质量不合格的柴油是造成何某及其女儿被烧伤的主要原因,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用柴油点灯照明用途不当,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王某对何某及其女儿的损失应付主要赔偿责任,据此判决王某赔偿何某及其女儿72000余元。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新乡市中级法院经进一步审理后认为王某上诉理由不足,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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