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4:5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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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和谢女士怎么也没想到,被法院依法冻结的房产仍被房主包某转让给他人,更让人想不通的是苏州市某房地产监理部门竟无视法院裁定和法律规定,为这一非法转让办理了过户手续,致使王先生、谢女士的债权实现受阻。为此,两人向苏州市金阊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某房产监理部门告上法庭。
  几年前,包某因缺乏经营资金分别向王先生和谢女士借款共十多万元。包某在向二人出具的借条中约定:“有包某彩香一村三区某幢303室房屋产权证作抵押,到期还清借款后,收回产权证。”2002年7月,包某以卖掉该抵押房屋还债为由,要回了产权证。但包某拿到房产证后,既没出让房屋,也没按约偿还借款。2002年9月25日,王先生与谢女士诉至苏州市金阊区法院,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包某某名下的坐落于苏州市彩香一村三区某幢303室房屋产权采取保全措施。金阊区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支持王先生与谢女士的诉前保全请求。同时,法院向苏州市某房地产监理部门发出诉前保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部门对该房屋产权有关买卖、赠与、过户及抵押手续进行冻结,该监理部门于法院送达当天签收了这些法律文书。
  2002年11月1日,双方当事人在金阊法院审判员的主持下,就这些债权债务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包某在未归还原告本金和利息前,不得将苏州市彩香1村3区某幢303室房屋和自有的其他财产变卖”。但被告包某某事后不仅没按调解协议偿还债务,还无视法律规定将被法院冻结的彩香一村三区某幢303室房屋转让给他人。苏州市某房地产监理部门明知该房产已被法院依法冻结,在法院尚未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况下,竟为该房屋产权转让办理了过户手续,并给受让人发出了产权证。王先生、谢女士得知后,认为房地产监理部门的颁证行为侵犯了他们的权利,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目前,苏州市金阊区法院对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法律链接: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诉讼保全。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在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对于可能因当事人—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它是法院维护当事人利益、促使当事人依法履行义务的一种强制措施。这种强制措施是在—定的期限内限制当事人对该项财产进行支配、处分,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法院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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