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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周志刚 王轶贤) 近日,宜宾中院审结一起美容损害赔偿案。美容店老板吴某因使用过期产品致原告姜某轻微伤,被判决赔偿姜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5110元。 2002年3月6日,江安县居民姜某到吴某经营的“春天美容美发中心”做全脸祛斑术。在给付美容费850元后,吴某即对姜某进行洗面、消毒、麻醉处理,并按2ml苯酚与3ml蒸馏水配制的药水涂于姜某脸部,手术即告完成。 姜某回家后,面部开始发红、肿胀、发痒、起水泡、逐渐变黑。根据姜某反映,江安县工商局会同县公安局到“春天美容美发中心”,查出过期和无生产日期的美容产品并扣押。吴某在接受公安局询问时,承认给姜某使用了1993年生产、1998年作废的苯酚,并退还姜某850元美容费。另查明,宜宾工商局江安分局发给吴某的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及方式为理发服务。 2002年7月9日,江安县公安局作出(2002)字第60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姜某为轻微伤。姜某向江安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给予赔偿。 县法院审理认为,姜某做祛斑术,吴某未履行术前告知义务,且吴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美容服务,违反美容技术操作规程,使用过期产品,致姜某轻微伤,应承担主要责任,判决由吴某赔偿姜某的医疗费、续医费、误工费等费用5110元。吴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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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周志刚 王轶贤) 近日,宜宾中院审结一起美容损害赔偿案。美容店老板吴某因使用过期产品致原告姜某轻微伤,被判决赔偿姜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5110元。
2002年3月6日,江安县居民姜某到吴某经营的“春天美容美发中心”做全脸祛斑术。在给付美容费850元后,吴某即对姜某进行洗面、消毒、麻醉处理,并按2ml苯酚与3ml蒸馏水配制的药水涂于姜某脸部,手术即告完成。
姜某回家后,面部开始发红、肿胀、发痒、起水泡、逐渐变黑。根据姜某反映,江安县工商局会同县公安局到“春天美容美发中心”,查出过期和无生产日期的美容产品并扣押。吴某在接受公安局询问时,承认给姜某使用了1993年生产、1998年作废的苯酚,并退还姜某850元美容费。另查明,宜宾工商局江安分局发给吴某的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及方式为理发服务。
2002年7月9日,江安县公安局作出(2002)字第60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姜某为轻微伤。姜某向江安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给予赔偿。
县法院审理认为,姜某做祛斑术,吴某未履行术前告知义务,且吴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美容服务,违反美容技术操作规程,使用过期产品,致姜某轻微伤,应承担主要责任,判决由吴某赔偿姜某的医疗费、续医费、误工费等费用5110元。吴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