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4:5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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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钱军   孙国祥) 草率与开发商签定购房合同,支付房款后却发现自己的房屋被他人侵占的陈某,由于未能出示相关购房证件而被法院驳回了上诉。
  2002年3月,陈某与开发商王某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一份,约定陈某向王某购买某地C楼401室住房一套,售价35万元,交付时间是同年4月30日,但王某未出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合同签订后,陈某按约给付开发商王某35万元。同年4月30日,开发商王某将房子钥匙交付给了陈某。同年8月,陈某准备开门装潢时,发现该房被林某占有控制,且林某拒不迁出。陈某去找开发商王某时,发现王某早已不知去向,陈某遂以林某非法强占房屋为由,将林某告上法庭。
  审理中查明,C楼系开发商王某向某房产开发公司交付3万元管理费后,借用资质于2001年8月投资建造的。C楼建成后,房产开发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等手续。2002年5月,房产开发公司又与林某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一份,以20万元的价格将C楼401室(即讼争住房)卖给了林某。林某随即住进了该房中。
  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王某向房产开发公司借用资质开发房地产的行为,与法相悖而无效。其在无预(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原告陈某出售商品房的行为亦与法律相悖而无效。原告陈某虽然实际交付了购房款,但未提供房产权的实质要件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权益的合法性,故对其请求法院难以支持。遂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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