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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原与人同居且生育子女,现又与其他人订婚约并收受聘金,可办理结婚登记时不能提供相关手续,男方要求退婚并返还聘金引发纠纷。日前,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作出女方叶某返还聘金9000元的一审判决。 2001年12月,浙江青田农村的王某已到了成婚论娶的年龄,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外出打工回家过年的叶某。去年正月初五,王某与叶某按农村习俗订立了婚约,并支付给女方叶某聘金11800元。 同年五月,王某提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由于女方叶某与他人有同居关系并生育了子女,不能提供办理结婚登记所需的相关材料,致使婚姻不能促成。于是,王某提出要求退婚并返还聘金11600元,但双方观点不一致,虽经他人调解,未能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叶某与他人存在同居关系并生育子女,在未解除同居关系的情况下,就与王某订立婚约,并向王某收取聘金及财物,是没有合法根据的,应予以返还。而王某明知叶某与他人存在同居关系而与之订婚,对自己所造成的损失有一定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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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原与人同居且生育子女,现又与其他人订婚约并收受聘金,可办理结婚登记时不能提供相关手续,男方要求退婚并返还聘金引发纠纷。日前,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作出女方叶某返还聘金9000元的一审判决。
2001年12月,浙江青田农村的王某已到了成婚论娶的年龄,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外出打工回家过年的叶某。去年正月初五,王某与叶某按农村习俗订立了婚约,并支付给女方叶某聘金11800元。
同年五月,王某提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由于女方叶某与他人有同居关系并生育了子女,不能提供办理结婚登记所需的相关材料,致使婚姻不能促成。于是,王某提出要求退婚并返还聘金11600元,但双方观点不一致,虽经他人调解,未能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叶某与他人存在同居关系并生育子女,在未解除同居关系的情况下,就与王某订立婚约,并向王某收取聘金及财物,是没有合法根据的,应予以返还。而王某明知叶某与他人存在同居关系而与之订婚,对自己所造成的损失有一定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