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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摄影爱好者的昔时作品,莫名其妙地成了某报社记者和通讯员的署名图片新闻。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为两幅照片公堂相见 杨胜是华安县的一名摄影爱好者。2001年4月11日,杨胜拍摄的《村姑采茶》配以文字解说在县刊刊登。同年8月1日,另一幅《省农大老师培训农技员》也发表了。然而,正是这两幅摄影作品,使杨胜莫名其妙地蒙上了剽窃党报作品之嫌。 2002年7月5日,杨胜拍摄的《村姑采茶》和《省农大教师培训农技员》两幅作品与另两幅照片成为一组图片新闻在市报刊登,并被命名为《华安县充分发挥生态优势,送科技、抓示范,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署名作者却是该报记者范白海、华安县县刊通讯员陈景、陈飞。 自己辛辛苦苦拍摄的照片,咋就成了别人的作品?杨胜为此多次找县刊主办单位交涉。2002年8月16日,在该市市报B2版上,以“来函照登”的形式刊登了陈景所在县刊单位一个说明:7月5日刊登在市报B2版,《送科技、抓示范,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组照作者署名应加上杨胜。 之后,杨胜以侵犯著作权、名誉权为由,一纸诉状将范白海等三人推上了被告席。 争论焦点:时事新闻还是摄影作品 在法庭上,范白海等三人辩称,在组照专题中引用杨胜的作品,因《村姑采茶》和《省农大教师培训农技员》属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可不经杨胜本人同意,也无需付报酬,属合理使用范畴,并无侵犯其著作权之说;所宣传是华安县科技兴农的客观事实,更无侵犯名誉权。 法院审理认为:《村姑采茶》和《省农大教师培训农技员》两幅照片系杨胜的智力创作成果,具有独创性,属摄影作品,依法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范白海等三人未经杨胜的同意,将其摄影作品公开发表,此行为侵犯了杨胜的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2002年12月,此案经过多方调解无效,终于一审判定杨胜胜诉。法院判决范白海、陈景、陈飞三人在该市市报登报赔礼道歉,并对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杨胜精神损失人民币5000元。范白海等三人放弃了上诉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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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摄影爱好者的昔时作品,莫名其妙地成了某报社记者和通讯员的署名图片新闻。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为两幅照片公堂相见
杨胜是华安县的一名摄影爱好者。2001年4月11日,杨胜拍摄的《村姑采茶》配以文字解说在县刊刊登。同年8月1日,另一幅《省农大老师培训农技员》也发表了。然而,正是这两幅摄影作品,使杨胜莫名其妙地蒙上了剽窃党报作品之嫌。
2002年7月5日,杨胜拍摄的《村姑采茶》和《省农大教师培训农技员》两幅作品与另两幅照片成为一组图片新闻在市报刊登,并被命名为《华安县充分发挥生态优势,送科技、抓示范,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署名作者却是该报记者范白海、华安县县刊通讯员陈景、陈飞。
自己辛辛苦苦拍摄的照片,咋就成了别人的作品?杨胜为此多次找县刊主办单位交涉。2002年8月16日,在该市市报B2版上,以“来函照登”的形式刊登了陈景所在县刊单位一个说明:7月5日刊登在市报B2版,《送科技、抓示范,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组照作者署名应加上杨胜。
之后,杨胜以侵犯著作权、名誉权为由,一纸诉状将范白海等三人推上了被告席。
争论焦点:时事新闻还是摄影作品
在法庭上,范白海等三人辩称,在组照专题中引用杨胜的作品,因《村姑采茶》和《省农大教师培训农技员》属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可不经杨胜本人同意,也无需付报酬,属合理使用范畴,并无侵犯其著作权之说;所宣传是华安县科技兴农的客观事实,更无侵犯名誉权。
法院审理认为:《村姑采茶》和《省农大教师培训农技员》两幅照片系杨胜的智力创作成果,具有独创性,属摄影作品,依法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范白海等三人未经杨胜的同意,将其摄影作品公开发表,此行为侵犯了杨胜的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2002年12月,此案经过多方调解无效,终于一审判定杨胜胜诉。法院判决范白海、陈景、陈飞三人在该市市报登报赔礼道歉,并对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杨胜精神损失人民币5000元。范白海等三人放弃了上诉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