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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刘建奎) 产妇临产,本应送往正规医疗单位,由专业人士接生,但糊涂家人却请来无证村医,结果造成胎儿伤残,由此引发了一场赔偿官司。 1998年4月6日,绥中县荒地镇东荒村的张某即将临产,家人请来本村助产士(未取得助产士合格证)刘某为其接生,在分娩过程中,由于胎儿体形较大而发生难产。之后家人请来另一接生员杨某,二人共同采取措施后胎儿分娩出,造成胎儿右臂丛神经不完全损伤,经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室鉴定为五级伤残。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刘某赔偿损失。 绥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在为张某接生时,对胎儿体形较大应有诊断,在不具备接生条件时应建议其转院,而不应进行家庭接生,在产妇发生难产时采取措施不当,因而刘某在为张某助产过程中存在过错。由于被告刘某不能证明胎儿的损伤与其接生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对胎儿的伤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杨某应承担的责任,由于原告张某没有提出请求,故该部分责任应由张某自己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绥中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张某胎儿伤残补助费52272元的70%,即人民币36594.4元及鉴定费、诉讼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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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刘建奎) 产妇临产,本应送往正规医疗单位,由专业人士接生,但糊涂家人却请来无证村医,结果造成胎儿伤残,由此引发了一场赔偿官司。
1998年4月6日,绥中县荒地镇东荒村的张某即将临产,家人请来本村助产士(未取得助产士合格证)刘某为其接生,在分娩过程中,由于胎儿体形较大而发生难产。之后家人请来另一接生员杨某,二人共同采取措施后胎儿分娩出,造成胎儿右臂丛神经不完全损伤,经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室鉴定为五级伤残。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刘某赔偿损失。
绥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在为张某接生时,对胎儿体形较大应有诊断,在不具备接生条件时应建议其转院,而不应进行家庭接生,在产妇发生难产时采取措施不当,因而刘某在为张某助产过程中存在过错。由于被告刘某不能证明胎儿的损伤与其接生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对胎儿的伤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杨某应承担的责任,由于原告张某没有提出请求,故该部分责任应由张某自己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绥中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张某胎儿伤残补助费52272元的70%,即人民币36594.4元及鉴定费、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