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5:0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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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赵克  蒋春明) 徐州某中学课间休息时,即将参加中考的阿康为一件小事将同学阿鹏捅伤,于是,阿鹏把学校和阿康告上了法庭,近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阿康赔偿阿鹏尚欠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4286元,同时驳回阿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2年4月28日,课间休息时,阿康与阿鹏发生争执,两人撕打起来。老师来后,见阿康趴在桌子上就关心地问他怎么了,阿康没有回答。老师以为他不舒服就没有再问,开始讲有关中考报考的事,然后让学生自习。这时阿康突然从座位上站起来,手中拿着一把水果刀,将阿鹏刺得鲜血直流,老师和同学们急忙上前拦腰抱住阿康,将阿鹏救出并急送医院抢救,阿鹏直至2002年8月3日治愈出院,共计花费医疗费18756.28元。为此,阿康支付4600元,学校支付10071.68元。
  2003年3月25日,阿鹏以学校疏于管理、阿康将其捅伤后拒付相关治疗费用为由将学校和阿康推上被告席,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尚欠医疗费4477.58元,继续治疗费25000元,交通费500元,护理费1248元,营养费9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经过四次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阿鹏被阿康刺伤事出有因,对此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就此突发事件而言,因事发突然,作为学校不能预见且无法避免,故不存在管理上的漏洞,没有过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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