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刘春雷) 一位从韩国韩信机械工业株式会社(下称“韩信会社”)离职的员工,在中国成立青岛巨星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巨星公司”)后,于当地韩文媒体上使用和曾任职公司“HANSHIN(韩信)”商标有关的文字进行广告宣传,被对方以侵犯其企业名称权为由告上法庭。近日,山东省高院终审判决巨星公司败诉。 韩信会社成立于1969年,英文名称为:HANSHIN MACHINERY CO. LTD,专业生产空气压缩机,并在韩国注册“HANSHIN(韩信)”商标,该公司是韩国上市公司中惟一将“韩信”作为企业名称的公司。在生产空压机的企业中,只有韩信会社使用“韩信”字号。后该公司员工闵某离开公司,在青岛注册韩国独资企业巨星司,也生产空压机,并于1999年向国家工商局申请注册“韩信”商标,但一直未获核准。2001年,未经原告许可,巨星公司在青岛地区免费赠阅的《青岛导游》、《事业21》以及《EASY》等韩文刊物上刊登销售空压机的广告,并使用“HANSHIN 韩信空压机”等文字进行广告宣传。 韩信会社以巨星公司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企业名称在韩国确实具备一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但由于企业名称权具有地域性,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企业名称在中国本案涉及的区域内的相关公众中也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因此无法认定被告的广告宣传行为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驳回韩信会社的诉讼请求。韩信会社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院。 在二审中,韩信会社提供了43家在青韩资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很多在青韩资企业熟悉韩信会社的空压机,有的从韩国购买后安装在青岛的工厂使用。巨星公司在青岛地区韩文刊物上的宣传活动,使部分韩资企业误认为巨星公司是韩信会社在青岛设立的企业。 二审法院认为,韩信会社提供的新证据,足以改变一审做出认定的事实基础,巨星公司对韩信会社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巨星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韩信会社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 |
240331
中国法院网讯(刘春雷) 一位从韩国韩信机械工业株式会社(下称“韩信会社”)离职的员工,在中国成立青岛巨星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巨星公司”)后,于当地韩文媒体上使用和曾任职公司“HANSHIN(韩信)”商标有关的文字进行广告宣传,被对方以侵犯其企业名称权为由告上法庭。近日,山东省高院终审判决巨星公司败诉。
韩信会社成立于1969年,英文名称为:HANSHIN MACHINERY CO. LTD,专业生产空气压缩机,并在韩国注册“HANSHIN(韩信)”商标,该公司是韩国上市公司中惟一将“韩信”作为企业名称的公司。在生产空压机的企业中,只有韩信会社使用“韩信”字号。后该公司员工闵某离开公司,在青岛注册韩国独资企业巨星司,也生产空压机,并于1999年向国家工商局申请注册“韩信”商标,但一直未获核准。2001年,未经原告许可,巨星公司在青岛地区免费赠阅的《青岛导游》、《事业21》以及《EASY》等韩文刊物上刊登销售空压机的广告,并使用“HANSHIN 韩信空压机”等文字进行广告宣传。 韩信会社以巨星公司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企业名称在韩国确实具备一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但由于企业名称权具有地域性,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企业名称在中国本案涉及的区域内的相关公众中也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因此无法认定被告的广告宣传行为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驳回韩信会社的诉讼请求。韩信会社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院。
在二审中,韩信会社提供了43家在青韩资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很多在青韩资企业熟悉韩信会社的空压机,有的从韩国购买后安装在青岛的工厂使用。巨星公司在青岛地区韩文刊物上的宣传活动,使部分韩资企业误认为巨星公司是韩信会社在青岛设立的企业。
二审法院认为,韩信会社提供的新证据,足以改变一审做出认定的事实基础,巨星公司对韩信会社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巨星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韩信会社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