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8 15:59:3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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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忠明  中山大学法学院  教授               
       四、“明镜高悬”的神判遗迹
      首先,前面所说,只是“明镜高悬”在凡俗世界的通常意涵,以及它与司法官员“虚心听审”的象征关系。然而在传统中国文化中,“明镜高悬”尚有宗教根源和神圣品格,这是本节所要讨论的问题。在我看来,这种宗教信仰和民间信仰上的依凭,不但产生了“神道设教”的功能,而且还将司法官员和原被两造全都纳入监察的范围,从而起到了“心理威慑”的效果。其次,“明镜高悬”实际上与古代中国的神判传统也有某种渊源关系,因此,我们可以将“明镜高悬”作为一种神判的“变形”来看待。这种理解,将会丰富我们对于传统中国的司法源流、司法实践与司法观念的看法。也就是说,在人文底蕴极其深厚的传统中国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明镜高悬”这种长期被学者所忽略的神判遗迹;并且,这种遗迹与通常所说的“斩鸡头”或“城隍审”或“地狱审”之类的神判实践颇有差异。最后,既然笔者将“明镜高悬”视为中国神判传统的变形或遗迹,那么,在正式解读“明镜高悬”的神判意味之前,就有必要稍稍梳理一下传统中国的神判实践与主要类型。否则,读者可能难以明了何以“明镜高悬”也有神判的意味和功能。
      大致说来,对传统中国的神判及其信仰的遗存,我们可以给出如下概括。
      第一,就早期中国的神判而言,瞿同祖已有非常敏锐的观察。他说:獬豸神兽的传说诞生的时代,正是上古中国“第一法官产生的时代,其巧合不是无因的。这种神兽后代虽然绝迹,但汉以来法官一直以獬豸为冠服。犹有其遗留,至少上古的人都相信此种传说。可能当初即普通的羊(笔者按:獬豸神兽),后人不明了神判的意义,加上神话的渲染。亦可能当初以羊为判时即利用神的心理,使人易于信服。后来獬豸的绝迹与其说是神兽的绝迹,毋宁说是神判法的绝迹。”断言“神判绝迹”,似不妥当。实际上,从瞿同祖的论述中我们依然能够看到,直至清代,以“城隍审”为核心类型的“中国式的”神判,始终没有彻底绝迹。进而由“獬豸神判”中,我们还看到了早期中国的神判传统与许慎所谓“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之间的历史联系。易言之,许慎关于“灋”字的涵义的著名解释, 与“獬豸神判”的历史遗迹有关。当然,如果我们从司法制度层面来考察,那么神判早已不是汉族政权的司法传统的基本特征;但神判的印迹倒是不绝如缕,即使到了现代,我们依然能够看到它的痕迹。
      第二,由于“报应”观念、道教、佛教与民间信仰的影响,在中国古人的思想信仰中还出现了“冥判”或“地狱审判”的司法观念或司法信仰。其实,中国本土的“报应”观念源于儒家经典《尚书·汤告》“天道福善祸淫”和《周易·坤卦》“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的记载。另外,被学者视为道教第一书的《太平经》则提出了“承负”概念,其与“善恶报应”信仰深有关系。汉代以降,随着佛教传入中国,这种“报应”信仰更加流行。宋明之后,不但儒道佛三教合流,而且渗入民间社会,致使“善恶报应”和“因果报应”作为一种民间信仰,便产生了广泛而又深刻的社会影响。与此同时,宋明以来的善书、宝卷、笔记、小说、戏曲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这一语境中,自从汉魏以后,出现了大量有关“冥判”或“地狱审判”的故事,从而成为了传统中国民众对于司法公正的另类表达和强烈诉求,对于他们的司法信仰也产生了非常深刻的影响。
      第三,从城隍崇拜的历史来看,作为城市守护神的城隍信仰的起源很早。据说,城隍之名,最早见于《易经》第11卦“城复于隍,勿用师”的记载。而《礼记·郊特牲》则有“祭坊与水庸事”的记载。其后又有“水庸居七,水则隍也,庸则城也,此正城隍之祭之始”的注释。城隍是指城市的城墙与沟壕,城是居住区,隍是防御沟或防御池。隋唐以降,随着都市商品经济的发展与工商阶层的兴起,城隍信仰得以发展,从京师到全国各地的府县都普遍修建了城隍庙。明清时期,城隍信仰和城隍祀典有了空前的发展,城隍地位也被帝国政府抬高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城隍信仰的政治作用也得到了凸显,与世俗社会官僚系统比配的冥界官僚架构,也渐成系统。由此,作为世俗社会的司法实践之守护者和监督者的城隍,不但成为民众申冤雪枉的对象;而且,司法官员遇到难以侦破和裁决的疑难案件,也会祝祷城隍。一句话,城隍也就变成了传统中国的司法神。
      最后,必须指出,神兽“獬豸”的审判,乃是早期中国司法实践的历史事实,可是到了后来,基本上是作为一种神判的遗迹或象征而存在;对“冥判”来说,实际上是作为一种司法信仰而存在;真正具有神判功能与实践意义的,无疑是城隍审判。不过,三者的共同基础,则是宗教信仰——司法审判的背后存在“明察秋毫”与“公正无私”的神灵,不但揭示案件真相,而且监视司法官员,以及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诉求与祈盼。据我看来,正是由于这种诉求与祈盼的强烈影响,明清衙门才会普遍悬挂“明镜高悬”的匾额。换言之,我们必须在神判传统中考察和解读“明镜高悬”的司法功能与司法意义。
      我们再来考究“明镜高悬”的信仰背景以及道教、佛教的宗教根源。但就镜的文化信仰而言,那么“明镜高悬”显然与“照妖镜”、“观业镜”的民间信仰和宗教观念有关。在谈论“照妖镜”的历史渊源时,几乎所有学者都会援引刘歆和葛洪先后编撰的《西京杂记》卷三的如下记载:“高祖初入咸阳宫,周行库府,金玉珍宝,不可称言。其尤惊异者,……有方镜,广四尺,高五尺九寸,表里有明。人直来照之,影则倒见;以手扪心而来,则见肠胃五臓,历然无碍;人有疾病在内,则掩心而照之,则知病之所在;又女子有邪心,则胆张心动;秦始皇常以照宫人,胆张心动者则杀之。高祖悉封闭,以待项羽。羽并将以东,后不知所终。”虽然“秦镜”已经不知所终——这本身就是一篇传奇故事,而非信史,不足为训,但是围绕这类具有照妖除魔功能的“古镜”的故事,倒是源远流长,自洎唐宋达到高潮,明清稍显退潮的迹象。
      这面能够照鉴人的五脏六腑和邪恶心思的“照妖镜”,也被称为“秦镜”;所谓“秦镜高悬”云云,即“明镜高悬”者是也。据学者说,“照妖镜”之俗信,渊源于“影像即灵魂”的古老观念。从《古镜记》所载的离奇故事来看,“照妖镜”的基本功能,乃是使被照之物、被照之人原形毕露。我觉得,之所以“照妖镜”能使被照之物、被照之人原形毕露,显然是因为它拥有神性的威力。另外,根据万建中等人的研究,使用“照妖镜”的人,往往是“神化的人”;而被照之对象,则是“人化的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人是宇宙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缔造者和维护者,那么妖的出现,则意味着对宇宙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扰乱和破坏;所以,逼使“人化之妖”原形毕露,进而驱除之、消灭之,乃是对“和谐”的宇宙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最终恢复。再者,从时间秩序的角度来讲,传统中国向有“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秩序,所以,对那些“夜聚晓散”或“昼伏夜出”的行为,国家不惜以法律来制裁。不消说,这是农业经济支配下的时间秩序。与此类似,当黑夜来临之时,当妖魔鬼怪出没人间社会之时,也意味着人间社会受到妖魔鬼怪的扰害之时,这无疑会引起人们的极度恐慌。在这种情况下,利用“照妖镜”的神力,对于驱除妖魔鬼怪来说,即有非常特殊的作用。就传统中国司法实践而言,帝国衙门悬挂“明镜高悬”的匾额,不但是要借助镜的神力,而且也要赋予司法官员明察秋毫的神力,从而使“覆盆沉冤”得以水落石出、真相大白。
      必须说明,这里的“观业镜”,原本是指“业镜”,它是万建中为了与“照妖镜”取得对应的修辞效果而采取的名称。从宗教角度来看,所谓“业”,本来是指“行为的意思”,它与佛教的“因果报应”观念深有关系,是指人的三生善恶;而“镜”,从源头上讲,乃是巫师手里的一种法器,既可用来降魔除妖,也能用来传达神谕。至于两者结合而成的“业镜”一词,则有鉴照人的过去、今生与来世的功能。所谓“业镜所照,行事之善恶耳”云云,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另外,万建中等人认为,如果“照妖镜”属于“人的他者观”的话,那么“观业镜”便是“人的自我观”。这种“自镜观业”的观念,可谓由来已久,汉魏时期的正史和野史多有记载;到了唐宋之际,渐次流入民间,明清时期达到高峰。再者,对“观业镜”的思想功能,万建中等人曾有很好的概括:经由灵魂的“自我观业”,不但是灵魂恢复神性的过程,而且也是灵魂进行自我回忆的途径;而其所要回忆的,乃是被遮蔽、被遗忘的罪错;进入冥界的灵魂,因回忆自己的善恶而获得救赎。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冥判”或“地狱审判”的过程;而善恶报应的实现,则是超验正义的最终落实。更进一层,这种灵魂的“自我观业”,不仅仅是灵魂恢复神性、自我回忆和自我反省的过程;实际上也有“魂魄”分离之后,“灵魂”对于“肉体”进行的自我控制和自我约束的意味。正是通过这样的控制和约束,人的恶行和罪错才能得到神的惩罚,人的救赎也才有可能。
      综上所述,如若“照妖镜”象征着一种外在力量(神灵)的审视和裁决,那么“观业镜”则意味着一种源于自我的内在力量(灵魂)的反省和拷问。据此,它们都是传统中国司法文化的宗教观念和民间信仰的表达方式。再者,如果将两者整合起来思考,那么,也就必将产生非常强大的震慑力与约束力。在我看来,帝国衙门之所以悬挂“明镜高悬”的匾额,是因为,这块匾额不仅有着“羞自镜者,乌能镜人?”或者更直白地说,它具有“先自镜,后镜人”的辩证功能和双重意义;而且,也蕴含着神灵的洞察力和权威性。因此“明镜高悬”象征的,乃是司法官员的明察秋毫与公正无私;前者能使案件真相大白,后者能使案件获得公正裁决。与此同时,“明镜高悬”还象征着司法官员必须接受来自神灵的约束,以及源于自己灵魂的约束;借助这种约束,以使他们能够公正裁决案件,最终落实“使民无冤”的司法理想。对待决案件的原被两造来说,当他们举目仰望司法官员与“明镜高悬”的匾额时,既会遇到外在力量——表达神性的匾额与具有神性的司法官员——的震慑和制约,也会产生反诸自己灵魂的思索,以及因这种思索而产生的制约。不消说,这种“约束”,既有宗教性,也有道德性。
      在传统中国司法实践中,祈盼司法官员明断狱讼,以及用“明镜高悬”来赞誉明察秋毫的司法官员之言论,并不少见。例如,秦瀛《上抚军论诬盗书》写道:“阁下以海盗窃发,躬亲督捕,三月以来,盗匪尚未尽戢,官吏百姓无不痛恨。……营员始则纵盗殃民,继且诬良为盗,实堪发指。抑瀛窃有请者,比奉阁下之命,某等十二人尚须械系送宪,伏候亲鞫。阁下‘明镜髙悬’,眞伪无难立剖。……”再如,凌霄也说:“……《德政歌》,歌声纯,听我歌纪陈公神。公之治狱万人覩,强者帖服,枉者伸,秋毫隐处亦能察,百里之内无奸民,谁如我陈公神。余闻歌,乃书联赠之曰‘明镜高悬’。”可见,“明镜高悬”与传统中国的司法实践有着内在关联,以致成为人们评判司法良窳的修辞话语。在中国古人的心目中,“明镜高悬”乃是实现正义的化身和象征,清代袁枚《续子不语》写道:“阴间悬一照恶镜,孽障分明,不待冤家告发也。”可见,它有自动实现正义的作用。
      众所周知,神判之功能,主要是查证案件的事实真相;易言之,一旦案件的事实真相隐晦不清,那么诉诸神灵,也就成为司法官员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在传统中国的司法故事中,我们每每能够读到这样的叙述。譬如,根据明代李清《折狱新语》卷十的记载:当待决案件的失主葛瑞和吴贵相继物故时,他发出了“重泉之业镜可照,而公廷之燃犀空悬”的喟叹。再如,清代董沛《汝东判语》卷三也有“据称尔妻乐氏窃物背逃,卽使语语属实,现已病殁,经尔葬埋,本县不能起长逝之魂,科以三尺法也。尔年届七十,就大匪遥,将来业镜台前,自有申理之日,何庸向本县饶舌耶!原呈掷还。”另一方面,如果案件的事实真相不明,那么求助镜的神力,就可以使案件水落石出。例如,在《二刻拍案惊奇》中,凌濛初写了一则故事:陈祈与毛烈之间的田产典卖纠纷。先时,陈祈将田产典给毛烈;在回赎田产时,虽然陈祈已向毛烈交还典价,但却没有即时收回契据,以致毛烈赖账。后来,原被两造以及证人高公,一起来到阴府接受审判。可是,面对判官的审问,毛烈依旧矢口抵赖。在这种情况下,判官就叫取来“业镜”,让两造和证人一起看镜,结果真相大白。又如,纪昀也讲述了一则人命案件:乙某被人杀害,并劫去财物;甲某好心救护乙某,却被乙某的灵魂当作杀害自己的凶手,因而就到冥司诬告甲某杀人;甲某则陈述了事情的原委。结果,判官不得已而“照以业镜,如(甲)所言。”亦即,证实了甲某确实被乙某所冤枉。这样的故事,在传统中国的志怪小说中并不少见,囿于篇幅,这里不再枚举。
      五、结论:理想与现实的张力
      传统中国帝国衙门的司法公堂悬挂“明镜高悬”的匾额,不但是为了彰显司法实践的核心价值——实现“实质正义”;而且,也是为了表达如何才能实现“实质正义”的意图。这是因为,在中国古人看来,如欲实现实质正义,那就必须具备两个起码的前提:一是,司法官员必须本着“仁恕”和“哀矜”的道德情感进行司法审判;二是,司法官员必须具备“明察秋毫”的本领,以使案件的真相大白、水落石出。只有这样,才能作出具体妥当与合符正义感的裁决。这是一种非常崇高的司法理想。
      但是,实现这样的司法理想,并不容易。清人邹弢曾说:“判决之难,在当时应变,转机敏速,明察无遗。就事后论之,似觉平易,而不知已苦费心思矣。”由此看来,如果司法官员不能真正做到“苦费心思”,并且没有“当时应变,转机敏速,明察无遗”的本领,那就很难避免“覆盆沉冤”的困局。另一方面,前引袁枚所谓“折狱之难也,三代而下,民之谲觚甚矣”,也说明了,面对诉讼两造的“谲觚”——狡猾和欺诈,司法官员若要实现“使民无冤”的理想,恐怕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以致袁枚继续写道:“麻城一事,与元人宋诚夫所书《工狱》相同,虽事久卒白,而轇轕变幻,危乎艰哉!虑天下之类是而竟无平反者正多也。然知其难而慎焉,其于折狱也庶几矣。”这是一种令人困扰的司法现实。
      由此,我们看到了传统中国司法实践的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背离。
      那么,究竟怎样才能弥补这种令人揪心的困局呢?办法固然很多,但我觉得,在司法公堂上悬挂“明镜高悬”的匾额,或许是其中的一种办法。理由如下:第一,这面具有神性力量的“明镜”,乃是帝国政府基于“神道设教”意图的一种权力装置和权力技术,有着“神目如电”或“举头三尺有神明”的象征意义。第二,在“明镜高悬”下展开的诉讼活动,就变成了在神灵监视下举行的神判仪式,具有“凡俗与神圣”的双重意义。第三,由于“明镜”是“神目”或“神明”的象征,所以它有监视和震慑的作用;其所监视或震慑的对象,不仅包括诉讼两造,而且也包括司法官员。对诉讼两造来说,就是迫使他们如实招供,以使案件真相大白;对司法官员来讲,是让他们牢记“下民易虐,上天难欺”的训诫,以期作出符合实质正义的裁决,实现“使民无冤”的理想。
      但问题是,公堂之上高高悬挂的“明镜”,可能只是一种摆式,并无多少实质意义。换言之,那些告到帝国衙门的案件,究竟能否得到公正的解决?究竟又有多少能够得到公正的解决?民众祈盼的正义,是否能够得到最终的实现?所有这些,都有赖于司法官员的职业素质(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与职业道德。然而在传统中国,这样的司法官员又有多少呢?对此,笔者不敢也不能断言。但是,诚如清人沈起凤所说:“况南面折狱者,明镜高悬有几人哉!”而其原因在于,在审判过程中,司法官员可能遭遇种种阻挠,譬如“排之阖之,抵之伺之,多为枝叶以眩之,旁为证佐以牵之,遇廉吏挟之,贪酷吏伙之。”这多少说明,古人对此问题同样抱有疑虑。另外,既然是“神道设教”,那么,它只能对“愚夫愚妇”产生某种影响,而对“敬鬼神而远之”的精英官僚来说,恐怕没有多少实际的作用。最后,所谓“人镜照形,神镜照心。”那么,作为凡人的司法官员,也就只能看到案件的表面现象,而对案件的真相往往难以彻底究明,这表明了司法实践之困难。也正因为如此,才要借助“明镜高悬”的神力,以期补救司法官员的认知能力上的不足。另一方面,我们还是要追问:尽管“神镜”能够“照心”,藉此可以帮助司法官员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但是,真有这样的“神镜”吗?或者说,司法官员真的获得了这样的神性力量吗?一句话,倘若我们着眼于传统中国的司法现实,那么“明镜高悬”的作用和影响,必将大打折扣。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明镜高悬”本身就蕴含了传统中国司法理想与现实之间的紧张。
                                                                                                                                 注释:
            对此问题比较集中的讨论,可以参见以下论著,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256-262页;徐忠明:《情感、循吏与明清时期司法实践》,第186-197页;陈登武:《从人间世到幽冥界:唐代的法制、社会与国家》,第285-367页;郝铁川:《中华法系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7-163页; [日]增田福太郎:《台湾汉民族的司法神——城隍信仰的体系》,古亭书屋编译,众文图书公司1999年版;陈登武:《地狱?法律?人间秩序:中古中国宗教、社会与国家》,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版,第21-169页;PaulR?Katz(康豹),Divine Justice:Religion and the development ofChinese Legal culture,Routledge, 2009?对于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神判实践的研究,参见夏之乾:《神判》,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师蒂:《神话与法制》,云南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
参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53-254页。
(汉)许慎:《说文解字?廌部》。
关于“灋”与神判之关系的相关讨论和学术研究文献,参见徐忠明:《“灋”的故事:中国司法的起源与理念》,载前引,《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第327-342页。
参见赵旭东:《权力与公正》,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189-195页;特别是前引[56], PaulR?Katz文。
甚至,有的学者指出,传统中国“善恶报应”的宗教思想信仰,自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开始,就一直是中国宗教的基本信仰。进而认为,这是一种真正的替天行道。简要的讨论,参见[美]包筠雅:《功过格——明清社会的道德秩序》,杜正贞、张林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8-29页。
具体记载,参见王明编:《太平经合校》(上),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2页。相关解释,参见杨联陞:《中国文化中报、保、包之意义》,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59页;陈霞:《道教善书研究》,巴蜀书社1999年版,第4-8页。
相关讨论,参见徐忠明:《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第319-330页;陈登武:《从人间世到幽冥界》,第285-367页;陈登武:《地狱、法律与人间秩序》,第21-169页。
参见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22)。有关城隍祭祀起源的考证,参见赵翼:《城隍神》,载赵翼:《陔余丛考》,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635-636页;王永谦:《土地与城隍信仰》,学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0页;颜亚玉:《城隍祭起源与城隍原型探析》,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年第2期;荣真:《中国古代民间信仰研究——以三皇和城隍为中心》,中国商务出版社2006年版,第179-212页。
参见余欣:《神道人心:唐宋之际敦煌民生宗教社会史研究》,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91-98页。
参见王占华:《城隍信仰与明清政治》,华中师范大学2005年硕士论文。
关于城隍审判的讨论,参见前引,增田福太郎书,第151-176页;前引,郝铁川书,第131-163页;前引,荣真书,第336-340页。
关于“照妖镜”和“观业镜”之主题的详尽讨论,参见万建中等:《中国民间散文叙事文学的主题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3-218页。
前引,万建中等书,第185页。
笔者按:《古镜记》乃隋末唐初王度所作,内容皆为古镜的灵异故事。北宋李昉所编《太平广记》卷230录有此书,改题“王度”。参见《四部精要》(14)子部三,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614-616页。
相关讨论,参见葛兆光:《在法律史、社会史与思想史之间——以传统社会中白天与黑夜的时间分配为例》,载葛兆光:《思想史研究讲堂录》,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243-265页。
详尽讨论,参见前引,万建中书,第197-203页。
参见张澄基:《佛教的业力论》(一),载《法音》1989年第1期。
纪昀:《阅微草堂笔记》(卷7),天津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133页。
参见前引,纪昀书,第211-217页。
那么,在“自我的内在力量(灵魂)的反省和拷问”过程中,能否产生“自我意识”呢?换言之,在传统中国,借助“镜”的自我鉴照功能,是否能够产生“自我意识”呢?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这里不便展开讨论。根据邓晓芒的研究,答案是否定的。他说:“在数千年的中国思想史中,我们几乎看不到一种要从根本上把客观世界当作镜子来反观自己、发现自己、认识自己的努力,而总是看见把人的内心当作平静的湖水,如同明镜,一切涟漪和波澜、一切欲求和冲动都不是‘本心’,而是对本心的干扰和遮蔽,真正的本心则是虚静、‘无事’、‘空’。因此只有专心内向,守静抱一,屏息朗照,才能获得宇宙的真谛。这样一种‘人之镜’,不仅没有激发中国人的自我意识,反而成了使人放弃一切自我追求、退入无所欲求的永恒虚无之镜的‘宝鉴’。”邓晓芒:《人之镜——中西文学形象的人格结构》,上海文艺出版社2009年版,第4-5页。可以说,这也是中国与西方“镜”观念的根本差异之所在。
(清)屠坤:《六合内外琐言》,转引自前引,万建中等书,第203页。
参见屠坤:《蟫史》卷之七“锁骨菩萨下世”。原文如下:“夫镜者,先自镜而后镜人。若己能镜人而不免为人所镜。”载《古本小说集成》,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312页。
(清)贺长龄编:《清经世文编》(卷85),清光绪十二年思补楼重校本。
(清)凌霄:《快园诗话》(卷九),清嘉庆二十五年刻本。另据《(光绪)顺天府志》(卷103)的记载,传主黄梅知县史维基因为善于审案,而被人们称为“照妖镜”。载《中国地方集成?北京府县志辑(三)》,上海书店、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88页。
袁枚:《续子不语》(卷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680页。
(明)李清:《折狱新语》(卷十),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17页。
(清)董沛:《汝东判语》(卷三),清光绪正谊堂全集本。
关于这个的故事内容,参见(明)凌濛初:《二刻拍案惊奇》(卷16),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199-208页;关于阴间判官用“业镜”来审判的描写,第205页。
纪昀:《阅微草堂笔记》(卷15),天津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374页。
详尽讨论,参见前引(上篇),徐忠明书,第119-170页。
(清)邹弢:《三借庐笔谈》,载前引(上篇),陆林书,第383页。
前引(上篇),陆林书,第75页。
(清)沈起凤:《谐铎》(卷五),人民文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74页。
前引,沈起凤书。
汪辉祖曾经指出:“庸人稚妇,多不畏官法而畏神诛,且畏土神甚于畏庙祀之神。神不自灵,灵于事神者之心,即其畏神之一念,司土者为之扩而充之,俾知迁善改过,讵非神道设教之意乎?”《学治臆说》(卷下)。而这,恰好是帝国官方采取“神道设教”策略的社会基础和文化背景。
纪昀:《阅微草堂笔记》(卷16),天津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407页。                                                                                                                    出处:《中国法学》2010年第2期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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