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5:1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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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7月,急于上大学的小王,被北京市西城经济科学大学和北京民族大学联合发布的招生简章吸引住了。此简章称:招法律专业留校生30人,学制为两年制大专,并可续读本科。在校学习大专课程期间,每学年学费8000元、管理费1800元。自第三学年起留校工作,同时可在校内学习本科课程(不另收学费),入学即签订留校合同。家境不富裕的小王觉得在上学的同时可以留校工作,能给家里减轻负担,于是,凑了近万元的学费和管理费到京报名入学。
  小王到民族大学下属分部报名后,被录取为法律专业学生,并按学校的要求交纳了学费、管理费。2002年5月22日,小王与民族大学分部签订了《定向安置合同书》,约定招收小王为定向留校生,留校安置工作的时间,从小王大学三年级开始,民族大学分部负责小王读本科至毕业的全部费用,并且每月发给小王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费。
  合同签订后,小王偶然发现西城经济科学大学在2002年北京市成人高等教育入学考试招生范围中未设置法律专业。他觉得自己受了欺骗,就和同班的20多名同学一起,要求学校解除合同并退还学费及管理费,遭拒绝后,遂将西城经济科学大学和民族大学告上了法院。
  西城法院经审理查明,民族大学分部是民族大学下属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西城经济科学大学与民族大学分部于2001年4月签订了《联合办学协议书》,约定双方联合开办大专层次的学历教育,在民族大学分部设立办学点并负责组织生源,但双方未就法律专业开设事宜达成协议。在民族大学招生过程中,西城经济科学大学发现其发放的招生简章不实,曾就此问题向民族大学分部交涉。2001年9月,民族大学分部两次向西城经济科学大学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以西城经济科学大学名义招收法律专业学生,所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民族大学分部负责。西城经济科学大学未就此事通知小王和其他同学。
  法院认为,在民族大学分部与西城经济科学大学联合办学过程中,以西城经济科学大学名义招收法律专业学生,并与小王等签订《定向安置协议书》,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小王等要求撤销该协议书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西城经济科学大学和民族大学分部据此合同所收取的学费、管理费应予返还。西城经济科学大学在联合办学过程中明知民族大学分部违反协议招收法律专业学员,但未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应对民族大学分部的欺诈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民族大学分部与原告签订协议书所引发的债权债务应由民族大学承担。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小王等同学与民族大学、西城经济科学大学订立的学历教育合同,民族大学退还所收取的学费8000元和管理费1800元,西城经济科学大学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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