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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评价办法
2019-1-22 10:37:39
班华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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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桂高法〔2018〕216号
发布日期:
2018-12-26
实施日期:
2018-12-26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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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评价办法
桂高法〔2018〕216号 2018年12月26日
为科学评价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以下简称“机构管理人”)的工作,促进管理人规范履职,保障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试行)》(桂高法发〔2008〕22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评价方式】
对机构管理人的工作评价采取个案评价与年度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个案评价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进行。
年度评价由高级法院进行,一般每两年评价一次。评价结果是对机构管理人作出保级、晋级、降级、暂停管理人资格或者除名等处理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个案工作报告】
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后十五日内,机构管理人应向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提交个案工作报告,对其在个案中的工作情况以及是否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进行陈述。
第三条【个案评价】
受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根据机构管理人的个案工作情况,对《管理人工作情况评价表》所列明的各项内容进行评分。个案评价工作应在案件终结后三十日内完成。
个案评价结果应及时告知机构管理人。机构管理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申请复核。
第四条【年度工作报告】
机构管理人在高级法院确定开展年度评价当年三月底之前,应向所属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由各中级人民法院汇总审核后报高级法院。
年度工作报告应详细载明以下内容:自上一次年度评价以来办理破产案件的情况、个案评价分数、管理人机构规模和办案效果、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情况、破产实务或学术研究成果及被处罚情况等。
第五条【年度评价】
各中级人民法院在高级法院确定开展年度评价当年三月底之前,将辖区内自上一次年度评价以来的个案评价情况汇总上报自治区高级法院。
高级法院结合机构管理人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以及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作出的个案评价结果,从年度办案数量、个案评价结果、管理人机构规模和经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破产实务研究成果等方面对管理人进行年度评分。年度评价工作应在确定开展年度评价当年底前完成。
高级法院应当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年度评价工作,其成员可以包括监察部门人员、相关审判委员会委员、司法技术部门人员、负责审理破产案件的相关庭室人员。
年度评价结果包括对机构管理人作出保级、晋级、降级、暂停资格或者除名等决定。该结果应及时予以公示。机构管理人对年度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高级法院申请复核。
第六条【降级】
一级管理人、二级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级法院可以视情况作出降级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一)有一件个案评价不合格(60分以下)或者有一次年度评价不合格(60分以下);
(二)在担任管理人期间因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有不能胜任职务情形而被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决定予以更换;
(三)高级法院认为其他应当予以降级的情形。
第七条【暂停资格或除名】
机构管理人具有《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级法院可以视严重程度决定暂停其担任管理人的资格或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并向社会公告: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二)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
(四)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
(五)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六)利用管理人的身份或地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八)有《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院指定;
(九)拒绝接受法院指导与监督、拒绝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者对应当及时向法院报告的重大事项隐瞒不报;
(十)违反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或者未经法院批准私自收费;
(十一)参与评审时未如实申报;
(十二)存在请客送礼等不正当行为;
(十三)擅自将其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他人;
(十四)累计两件个案评价不合格(60分以下)或者两次年度评价不合格(60分以下);
(十五)累计两次在担任管理人期间因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有不能胜任职务情形而被人民法院决定予以更换;
(十六)高级法院认为其他应当予以暂停资格或除名的情形。
被暂停资格的机构管理人自暂停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被暂停资格的机构管理人的成员自暂停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加入名册内其他机构管理人。
被除名的机构管理人自除名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册。
第八条【晋级】
二级管理人、三级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级法院可以在年度评价中视情况作出晋级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一)每件个案评价均获90分以上或者年度评价获90分以上;
(二)完成的破产案件获得社会高度评价,具有典型标杆意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高度统一;
(三)高级法院认为其他应当予以晋级的情形。
第九条【合议庭建议处罚】
破产案件审判合议庭在个案中认为应当立即对机构管理人处以暂停管理人资格或者除名的,可以向高级法院提出书面报告建议。
第十条【制作决定书】
高级法院决定对机构管理人作出晋级、降级、暂停管理人资格或者除名决定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并向社会公告,送达机构管理人并通知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变更报告】
社会中介机构规模、人员等发生变化,无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可以主动向高级法院申请退出名册,高级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调整名册,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自《广西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公示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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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评价办法
桂高法〔2018〕216号 2018年12月26日
为科学评价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以下简称“机构管理人”)的工作,促进管理人规范履职,保障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试行)》(桂高法发〔2008〕22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评价方式】
对机构管理人的工作评价采取个案评价与年度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个案评价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进行。
年度评价由高级法院进行,一般每两年评价一次。评价结果是对机构管理人作出保级、晋级、降级、暂停管理人资格或者除名等处理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个案工作报告】
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后十五日内,机构管理人应向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提交个案工作报告,对其在个案中的工作情况以及是否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进行陈述。
第三条【个案评价】
受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根据机构管理人的个案工作情况,对《管理人工作情况评价表》所列明的各项内容进行评分。个案评价工作应在案件终结后三十日内完成。
个案评价结果应及时告知机构管理人。机构管理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申请复核。
第四条【年度工作报告】
机构管理人在高级法院确定开展年度评价当年三月底之前,应向所属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由各中级人民法院汇总审核后报高级法院。
年度工作报告应详细载明以下内容:自上一次年度评价以来办理破产案件的情况、个案评价分数、管理人机构规模和办案效果、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情况、破产实务或学术研究成果及被处罚情况等。
第五条【年度评价】
各中级人民法院在高级法院确定开展年度评价当年三月底之前,将辖区内自上一次年度评价以来的个案评价情况汇总上报自治区高级法院。
高级法院结合机构管理人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以及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作出的个案评价结果,从年度办案数量、个案评价结果、管理人机构规模和经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破产实务研究成果等方面对管理人进行年度评分。年度评价工作应在确定开展年度评价当年底前完成。
高级法院应当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年度评价工作,其成员可以包括监察部门人员、相关审判委员会委员、司法技术部门人员、负责审理破产案件的相关庭室人员。
年度评价结果包括对机构管理人作出保级、晋级、降级、暂停资格或者除名等决定。该结果应及时予以公示。机构管理人对年度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高级法院申请复核。
第六条【降级】
一级管理人、二级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级法院可以视情况作出降级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一)有一件个案评价不合格(60分以下)或者有一次年度评价不合格(60分以下);
(二)在担任管理人期间因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有不能胜任职务情形而被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决定予以更换;
(三)高级法院认为其他应当予以降级的情形。
第七条【暂停资格或除名】
机构管理人具有《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级法院可以视严重程度决定暂停其担任管理人的资格或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并向社会公告: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二)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
(四)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
(五)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六)利用管理人的身份或地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八)有《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院指定;
(九)拒绝接受法院指导与监督、拒绝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者对应当及时向法院报告的重大事项隐瞒不报;
(十)违反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或者未经法院批准私自收费;
(十一)参与评审时未如实申报;
(十二)存在请客送礼等不正当行为;
(十三)擅自将其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他人;
(十四)累计两件个案评价不合格(60分以下)或者两次年度评价不合格(60分以下);
(十五)累计两次在担任管理人期间因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有不能胜任职务情形而被人民法院决定予以更换;
(十六)高级法院认为其他应当予以暂停资格或除名的情形。
被暂停资格的机构管理人自暂停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被暂停资格的机构管理人的成员自暂停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加入名册内其他机构管理人。
被除名的机构管理人自除名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册。
第八条【晋级】
二级管理人、三级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级法院可以在年度评价中视情况作出晋级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一)每件个案评价均获90分以上或者年度评价获90分以上;
(二)完成的破产案件获得社会高度评价,具有典型标杆意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高度统一;
(三)高级法院认为其他应当予以晋级的情形。
第九条【合议庭建议处罚】
破产案件审判合议庭在个案中认为应当立即对机构管理人处以暂停管理人资格或者除名的,可以向高级法院提出书面报告建议。
第十条【制作决定书】
高级法院决定对机构管理人作出晋级、降级、暂停管理人资格或者除名决定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并向社会公告,送达机构管理人并通知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变更报告】
社会中介机构规模、人员等发生变化,无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可以主动向高级法院申请退出名册,高级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调整名册,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自《广西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公示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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