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8:5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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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原文: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利息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借款人都需要根据借款的期限等情况向贷款人支付利息。这主要是因为金融机构一般都是盈利性的,要通过贷款收取的利息来获利。根据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借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不一定要支付利息,因为许多情况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不是出于盈利目的,而是出于亲情、友情等等情感因素。当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支付利息。当事人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息借款,借款人可以不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款利率的确定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利率限制的规定。对自然人借款利率作出限制,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贷款人高利放贷的行为。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问题》中对民间借贷的问题作出了规定,明确民间借贷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近些年来,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高利借贷行为的认定也是依据该规定处理的,因此,在没有新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率的确定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
  蔡崎峰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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